回覆列表
  • 1 # 謝LAWYER

    關鍵要看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沒有。一是如果對方沒有提出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主動釋明以及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二是如果對方提出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且有證據,很可能會被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仲裁請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 2 # 葉律師

    如果超過法定的期限起訴,那是有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前不久剛剛在處理破產清算的一個職工債權,便是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問題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當然,因為勞動爭議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相對較少,所以損失也不是很大,但實實在在被拖欠的工資卻是拿不回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是關於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作為勞動者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依法申請仲裁,否則將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駁回訴訟請求。當然,訴訟時效不僅存在於勞動爭議案件,對於其他民事糾紛同樣存在事實時效問題。維權應當依法及時提出,否則有理都將敗訴。

  • 3 # 悟法析律

    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中,即使申請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一年,也不會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自然被駁回仲裁請求。

    是否會被駁回仲裁請求並不是單一看時間是否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特別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即使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期限才主張權利,爭議仍然可以獲得仲裁庭的支援,並不是自然敗訴。

    申訴期超過一年,但勞動者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

    許多勞動爭議案件,因為情況特殊勞動者通常會在勞動合同終止後,才向工作單位提出維權的申請,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必須在勞動關係終止一年內提出維權的申請,否則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利。

    但是,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同時規定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所以,只要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就不受一年的限制,勞動者仍然享有勝訴權。

    雖然申訴期超過一年,但是工作單位並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被申請人通常是工作單位一方,那麼享有訴訟時效抗辯的就是工作單位,如果在勞動爭議仲裁開庭時,被申請人並沒有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並不會主動釋明以及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的。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督促申請人及時履行權利,防止證據遺失和事實遺忘;但是這項規定如果放在被申請人身上就是抗辯的權利,而權利是否行使由被申請人自行決定,假如對方提出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且有證據,那麼申請人才可能會被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仲裁請求。仲裁員不會主動進行調查並示明,那樣就違背了中立裁決的原則。

    即使對方承認了勞動關係,但是過期了還是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如果題主所問,在勞動爭議仲裁開庭時,被申請人主動承認了曾經存在的勞動關係,這是一種對爭議事實的自認,但是並不能因此而延長,中斷訴訟時效。

    假如,他在開庭期間,自認了勞動事實,但是反過來卻說申請人已經超過了規定的一年時間,才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庭應該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那麼仲裁員就會在查明事實和證據過程後,駁回仲裁請求。

    但是,如果被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時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以後再提出這樣的抗辯,就不會得到到仲裁庭的支援。

    結語

    訴訟時效不管是在民事訴訟還是勞動爭議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雖然勞動爭議案件要先實行仲裁前置的程式,但是其時效是參照民事訴訟的原則性規定實行的,而且當案件沒能仲裁成功,時必會進行民事訴訟的環節。

    所以,用訴訟時間的原理來對待勞動仲裁過程中的爭議申請時效並沒有任何問題,大家也不用為此感到迷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痛風是什麼,尿酸高一定會得痛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