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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範概算調整工作,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和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專案、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機以上水電工程專案、抽水蓄能電站專案,其他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對於經核准並開工建設的水電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化以及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原批准設計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且投資完成額超過原批准設計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四條 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案核准檔案;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檔案及技術審查檔案;
(三)工程調整概算報告(或稱工程複核概算報告),應包括調整後的概算檔案及與原批准設計概算對比分析,分類定量說明投資變化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四)設計變更彙總專題報告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核准意見;
(五)與調整概算有關的合同檔案及結算資料;
(六)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由專案法人委託原設計概算編制單位編制。專案法人委託編制完成調整概算報告,並經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同意後,方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後,委託原設計概算審查單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七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應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以原設計概算為基礎,根據設計變更彙總專題報告、建設徵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專項報告(含補償投資概算調整)等複核調整設計概算相應專案及工程量,按原設計概算價格水平編制工程靜態投資,並在分年度靜態投資基礎上,依據工程建設期國家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化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編制工程建設期價差和貸款利息。
第八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廣泛、深入地瞭解工程實際,認真分析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實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和造價水平。
回覆列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設計變更,可以調整概算:
(一)專案建設規模大於(或小於)原初步設計批准規模10%及以上的;
(二)專案主要建築物等級、結構、用途發生變化的;
(三)專案主要材料及裝置選型發生變化的;
(四)專案投資總額大於(或小於)原批覆概算10%及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設計變更。
對由於材料價格上漲造成調整概算的,原則上按施工合同執行。施工合同屬固定報價的,材料上漲價10%以內的,不予調整;超過10%的,可調整10%以外的部分。
對由於政策調整造成調整概算的,在審查認可後按政策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