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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趙文彬769

    一個女人,喝得醉醺醺的,內心渴望被男人糟蹋,滿足自己的生理需求,最近看了很多女人受辱事件,有的是深更半夜在喝酒讓男人想入非非,有的是喝得不省人事被睡,有的是自己主動找人睡,喝酒醉了一定沒有好事

  • 2 # 一格826

    哈哈,原來酒後上茶,後又酒後擼串,再有酒後K歌,現在這道菜是——渣男?問題是你敢要,人家就敢上!當酒後解渴也好,酒後嬉鬧也罷,如果只是這三個渣渣的事,沒有造成更大範圍的影響,給予教育、處罰也就算了!如果問題擴散了,形成了社會影響,敗壞了社會風氣,恐怕就不能不痛不癢了,必須以儆效尤!

  • 3 # 輕風8G7g

    閨蜜叫來渣男滿足酒後女子的要求,這種行為有點不妥。因為酒後的女子在失去理智的情況下作為閨蜜不能聽信女子的胡亂要求這才是親閨蜜,最知心的好閨蜜。然而這個閨蜜卻叫來男人既傷害了女子的身心,自己又失去做閨蜜的資格。

  • 4 # X二曰

    “酒後吐真言”這是酒最強大的功能。也是酒文化的核心。中國酒文化及產業的發展,就是這五個字的成就。

    在古代,酒是一種官場才具有的奢侈品和測謊液。酒後真情流露,是帝王和上司測試臣子、下屬的工具。後來才引用於民間……

    現代,酒不再是奢侈品,它的功能還在。此案女子酒後真情流露,被閨蜜滿足,是皆大歡喜的友情案例。渣男,是滿足怨女的最佳選擇。同理,渣女也是曠男的絕配。

    從文明角度來看,渣男渣女其實一點不渣。渣的是不讓人們體驗人間最美妙過程的野蠻……

  • 5 # 蘋果耗子

    這個案件挺扯淡的~女子和閨蜜互坑,也算是夠奇葩了。

    案件觸犯的法律可能介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之間,可能涉及嫖娼、介紹賣淫罪、強姦罪等。

    關鍵點在於是否違背了女子的主觀意願,若沒違背,可以算一夜情,或者有金錢交易的話,就是賣淫或介紹賣淫罪,嫖娼罪,因為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公安部的解釋都沒有將賣淫限定為女性,嫖娼限定為男性。

    若違背了女人的主觀意願,那就可能構成強姦罪;若是多人,還有可能構成輪姦的加重情形~而女子的閨蜜可能構成強姦的幫助犯。

    喝酒一時爽,酒後亂性酒後亂言害人害己!!!

  • 6 # 船王1

    只能說明女子中的一大部分人的婚姻愛情觀即是性慾生活觀!所以也更完美的詮釋了當前離婚率如此之高的基本原因!

    試問性技術高性慾旺盛的人通常都是什麼樣的?據我瞭解,人總是因為過於旺盛的性慾而沖淡自身的擔當和責任感,使性生活變得唯我獨尊!一旦得不到滿足就毫不吝惜 的拋棄婚姻家庭 !

  • 7 # 外向蘋果on

    這個閨蜜是有點不太地道,不管怎樣說她都是你最好的朋友,你怎麼就忍心讓一個渣男來蹧塌她呢,她只是喝酒多了,心裡煩躁,做為閨蜜的你應該好好的去安慰她陪伴她,讓她漫漫的灰敷。

  • 8 # 中年老劉聊財經

    重新整理三觀,4名所謂閨蜜究竟是在助人還是在害人?難道這就是傳說中的“城會玩”?令人咋舌。

    事情還要從2019年5月份的一個深夜說起,當天晚上,受害人林某(女)和其三名閨蜜魏某、彭某、楊某,到另一閨蜜趙某家聚餐飲酒。

    本來是5閨蜜之間增進感情的一場聚餐,但卻因為林某醉酒會無意識的一句話,而後悔莫及:

    酒過三巡,受害人林某明顯喝多了,躺在地上倒地不起、爛醉如泥,嘴裡還時不時說出“要渣男”的話。

    其他4個閨蜜聽到這話,竟然想要滿足林某的要求,於是趙某給男性李壯(化名)打電話,跟李壯說有個閨蜜喝醉了,醉倒在地上說要“渣男”,魏、彭二人還煞有介事的給李壯拍了林某醉倒在地的影片,以此證明沒有欺騙李壯。

    李壯這人也是“拎不清”,居然真的趕到了楊某家中,並和打電話的趙某一起將受害人林某抱上了計程車,揚長而去,直奔酒店。閨蜜楊某也沒閒著,從趙某家離開之前,還不忘提醒趙某把受害人林某的手機調成飛航模式。

    這個時候,另一個“拎不清”的人出現了,收到影片的鄭強(化名),得知還有這等“好事”,於是也趕到了酒店。李壯聽說鄭強來了,又返回了酒店,與林某發生了第三次關係,事後把房卡交給了鄭強。

    接下來,鄭強在雜物間找到了受害人林某,與之發生了關係,隨後離去。

    第二天,李壯主動投案、4閨蜜接到警方電話後主動歸案,鄭強則在家中被帶走。

    4女2男,究竟是“助人”還是“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4女2男,究竟是助人還是害人?毫無疑問,害人害己!6人所涉罪名均為“強姦罪”,只不過有主犯、有從犯,所擔法律責任自然有輕有重。

    首先,雖說受害人“要渣男”的“訴求”是她自己提出來的,但說出這話時,她已明顯處於嚴重醉酒的狀態,意識模糊、不知反抗,“要渣男”的訴求顯然不能判定其真實意思表述,包括4名閨蜜和李壯、鄭強在內,應該很明白,此時與之發生關係無疑符合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願”的基礎條件。

    退一步講,即便受害人林某提出要“渣男”,但也未指名道姓的表達要與李、鄭二人發生關係,閨蜜的安排顯然是“自作主張”。

    在本案中,李、鄭二人,違背受害人林某的意願,與之直接發生關係,屬於本案中的“主犯”,構成強姦罪,所擔刑事責任更重一些;

    其他4名閨蜜,亦在本案中起到了“輔助、協助”作用,比如閨蜜魏某、彭某把林某醉酒的影片發給了李壯;楊某提醒把林某的手機調整飛航模式;趙某協助李壯把林某抱上了計程車。4人均明白李壯的意圖,從中或多或少地起到了協助作用,是該案的“從犯”。

    根據強姦罪的定義和延伸,李、鄭二人違背婦女意願,在林某“不知反抗”的前提下與之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而4名閨蜜起到次要作用,也構成強姦罪,承擔次要責任。

    從該案的判決來看,犯罪主體中包含3名女性,所以之前“強姦罪犯罪主體不針對女性”的思維認知應當改一改了,倘若女性在此類案件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也是能構成本罪的。

    最終,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法院判決6人犯強姦罪,其中“主犯”李、鄭二人系“主犯”,分別判處實刑9年和7年;4閨蜜系“從犯”,均被判處緩刑,刑期2-3年不等。

    從本案中應吸取哪些教訓?

    首先,2主犯和4從犯的法律意識極其淡薄,醉酒狀態下的話竟然當真?熟不知如此所作所為既突破了道德層面的約束,且已經觸犯了法律,6人法律意識亟待提高。

    再者,站在受害人林某的角度,交友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對於女孩子來說,出門在外一定要約束好自己的言行,不該做的不做、不該說的不說,一定要有所防備,特別是有飲酒的聚餐,不要多喝、不要喝醉,一定要時刻提高警惕、提高防備,有時候傷害恰恰是來自身邊自認為值得信賴的朋友、同事、閨蜜,尤其是碰到那些“拎不清”、法律意識淡薄、毫無責任心的“閨蜜”!

    再就是李、鄭二人,所作所為讓人大跌眼鏡,自認為遇到了“好事”、自認為是在“助人”,心裡卻一點判斷能力也沒有,這樣的“助人”心態和行為只會害人害己。

    最後,希望受害人林某早點走出心理陰霾,以後的工作生活、交友過程中,一定要學會“防備”;也希望大家都能以此為戒,對法律法規有敬畏,提高法律意識,避免如此荒唐事的再次發生!

  • 9 # 南國白頭翁

    提問者既是渣女又是渣男,其母為渣女其父為渣男,提問者應該是渣女渣男的優勢互補產物。

    此等家醜不宜外揚,會自生自滅。

  • 10 # 阿隼可以吧

    【四川女子酒後戲稱“想要渣男”,四閨蜜叫來2男子幫其完成“心願”,法院:六人同犯強姦罪!】

    事發在2019年5月,四川女子林某與四個閨蜜在一閨蜜家吃飯,因林某剛失戀喝醉了,戲稱自己想要個“渣男”,閨蜜找來自己認識的朋友李某把林某帶到酒店,趁其不省人事之機,連續與林某發生關係並拍下不雅影片發給自己一男性朋友鄭某,鄭某也透過影片來到酒店並也趁林某未醒時也強行與其發生關係……

    個人解說畫重點:

    1、都說酒後之言不可信,凡事都應該就事論事,有可為有可不為。明知道閨蜜是因為失戀醉酒戲言,作為閨蜜確想當然的“信以為真”,個人認為有趁機報復的嫌疑,沒有人會把醉鬼的話當真,明知道朋友醉了不僅不保護她,還把她送到狼窩裡,別人把你當最親密的朋友,你這個閨蜜竟然坑害她,這種閨蜜要不得啊,這不是閨蜜,這是身邊隱藏的毒蛇!

    2、而作為犯罪實施人李某趁林某不省人事之危把其帶到酒店發生關係,是犯了強姦罪,根據刑法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父母,處有期徒刑3-10年;如有2人以上輪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李某叫來朋友鄭某先後強行與林某發生關係,屬於2人以上輪姦,故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防火防盜防閨蜜”以前覺得是個玩笑,現在真的覺得這不是玩笑,現實版的毒蛇閨蜜,以後一定要敬而遠之!

    所以說,女孩子在外一定要保護自己:

    1.不要獨自在陌生的小道上,這是壞人頻繁出現的危險地帶,如有危險很難被人發現,求救也很難叫到人。

    2.儘量不要太晚出門,如果必須要出,也不要獨自一人在黑燈下行走,晚上最後不要著裝過於清涼。

    3.不要一個人喝酒,不要在外隨意酒醉,喝酒時刻保持三分醒,剋制自己別放縱,一時爽悔斷腸。如果要醉了一定要打電話給自己的家人說明情況,讓家人來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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