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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把夢叫醒

    這次律師辯護是法治大討論,會在傳媒播出,有實人實證影影片錄影,能高判,也能低判,答辯千變萬化,是法律大舞臺比拼,好象是法律課題研究教才,是法律和邪惡交量,什麼是《見義勇為》,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各各角色都有,是活教才,符合現代本版真實教才,是法治專家講解如何改革,變法的教才,中國要實閤中國現代實用司法,維護中國和諧穩定。

  • 2 # 趙廣州156130073

    為什麼會有律師願意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這個問題也正是當下許多華人的困惑,其實道理很簡單:這是法治的建全,體現了公平公正,透過專業律師的辯護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有些人責疑律師只認錢就願意為嫌疑人辦事,從而誣衊攻擊律師,這是很不對的,律師這個職業的存在就是法律賦予的權力,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我們不應該想當然地去看待這個職業.職業.....

  • 3 # 大氣生活家oa

    犯罪嫌疑人,只不過是嫌疑而不是罪犯,要透過法院審理後才能定罪,這就需要有法律知識的人(律師)來為嫌疑人進行辯護。

  • 4 # 嘉維律師事務所

    今天主辦方給我的演講題目,是“如何在劣勢條件下把握刑事辯護的機會與突破”。言下之意,是說刑辯律師有時候還是處在“優勢條件下”的。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都是處在“劣勢條件下”。刑事辯護,常態是劣勢下的逆襲,真正處於優勢的情況,比較罕見。在此意義上,每一場辯護,都是絕處求生。

    為什麼說是絕處求生?從資料看,中國的無罪判決率不到1‰,最高的時候是0.9‰。似乎一千個案件中有一個無罪案件,也是不錯的結局了。但實際上,並沒有。因為絕大多數的無罪案件,其實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無罪率,達到了近10%。自訴案件是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一般很難完成舉證任務,所以無罪率較高。剔除了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無罪率是多少呢?大約在萬分之2左右,最多的時候接近萬分之3。也就是說,一萬起公訴案件裡邊,頂多只有2至3起可能獲得無罪之結果。

    這就昭示了一個什麼道理:刑事辯護的價值,絕不僅僅體現在無罪結果上。如果把無罪的結果作為追求目標,刑辯律師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屢戰屢敗。刑事辯護的價值,不僅僅在於無罪的結果,還在於過程。律師所提供的,是一種特殊的服務,這種服務是為了滿足當事人、委託人的各種需求、訴求。他們的需求、訴求,首先是一個好的結果,但決不僅僅是結果,對於結果無法改變的案件,即使最壞的結果出現了,被告人甚至被判了死刑,但當事人及其家屬仍然感謝律師為他們仗義執言,這也體現了刑事辯護的價值。比如說,我和張青松律師一起辦理的劉某涉黑案,開完庭之後,去會見被告人,被告人起身鞠躬,對律師的努力,真誠地表示感謝。

    為什麼明知結局已定,還會感謝律師?第一個,律師的介入,保障了他的訴訟權利,使他成為一個訴訟主體,而非單純的被審判客體;第二個,維護了他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尊嚴;第三個,講出了他想講而講不出來的話。這些,也是刑辯律師的價值所在。面對強大的公安司法機關,辯護律師天然地處於劣勢。再加上我們國家的流水作業式的刑事司法體制,公檢法之間是兄弟關係——劉關張,而不是魏蜀吳,辯護律師的劣勢地位就更加明顯。

    而且,案件經過長時間的偵查、審查起訴,到了審判階段,基本上生米早已煮成了熟飯,再去發現和調取到新的證據、新的事實,已經十分困難,逆襲的難度可想而知。

    每一場辯護,都是絕處求生

    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所面對的,是偵查已經終結的案件,面對的是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和一摞摞的案卷材料,案件事實的認定,表面上幾乎是鐵板釘釘,難以逆轉。即使在偵查階段介入,律師的知情權和介入程度也十分有限,更沒有資源和力量與偵查機關對抗,想另起爐灶去查明事實真相,難於上青天。更不用說,我們所面對的一些重特大案件,是已經被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當事人已經命懸一線。這種情況下,我經常給我的當事人或委託人說,現在已經是最壞的結果,我們需要放手一搏、絕處求生。

    還有,前面幾位老師都講到了,辯護律師的處境,現在是仍然比較艱難。雖然在立法層面,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在不斷增加,但是這些權利的落實和保障,仍然非常薄弱,屢屢受到執法、司法機關的侵犯。任何一個警官、檢察官、法官,甚至一個書記員,都有可能對律師呼三吆四,從內心裡把律師視為異己,不尊重律師。更嚴重的,一些地方的執法、司法機關或人員公然違法,肆意侵犯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也屢屢被無端打斷等等。

    還有就是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不僅僅是調查取證的風險,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的風險。其實,每個環節都有風險,從接待委託人開始,會見在押當事人,調查取證,案件資訊釋出等方面,風險無處不在。一旦遭受職業報復,即使定不了“律師偽證罪”,還有其他大量的罪名等著,洩露國家秘密罪、詐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以上種種,說的都是辯護律師處於劣勢的問題。因此,絕處求生,從劣勢中尋找機會,尋找突破——這就是我們的日常工作。

    那麼,怎麼樣來尋找機會和突破?上午滿運龍老師講的美國證據法的內容,涉及到事實認定、司法證明等方面,非常好,但是過於專業,可能很多人一下子聽不太明白,消化不了。這是因為,我們的法學院,在講證據法的時候,這些內容在學校裡是很少講到的。大多是講一講各種各樣的證據規則,而對於證據分析、邏輯推理、司法論證等原理和技術,基本上是不關注的,或者我們的教師本身也不具備這種技能。

    講到司法論證,稍微延伸一下,辯護是什麼?辯護是要證明當事人無罪嗎?不是。辯護不同於司法論證,它不是證成,而是反駁,是質疑。當然,辯護律師完全可以另起爐灶,提出另外一個版本的案情故事,來反駁控方的認定。但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這樣,只需要針對指控進行反駁。因為,控方要對指控承擔完全的證明責任,而且要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辯方毋須承擔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責任,僅需反駁控方的指控,達到“合理懷疑”程度即可。

    反駁的物件是什麼?是控方的觀點。前面說了,控方的觀點,經過了偵、訴、審這麼多訴訟階段,基本是生米煮成了熟飯。這個結論,在法官的眼裡,往往先入為主地認為,基本上是可靠的結論,不會有太大問題了。但是在辯護律師眼裡呢?當然,根本不是這麼回事,沒有什麼不可以質疑。控方的觀點,往往體現在起訴書上。起訴書的核心內容,事實的認定從哪裡來?又來自於偵查的結論。

    偵查結論為什麼不可靠——警惕“確證偏見”

    接下來,講一講偵查認識論。偵查結論從哪裡來的?發生了一起殺人案,怎麼認定張三就是真兇?這涉及到司法認識論、偵查認識論的話題。刑事偵查、刑事訴訟的認識物件,是一個已經發生的,不可能重演的歷史事件,重建案件事實的過程,是一個由果及因的推理過程。這一點,偵查學類似於考古學,都是對歷史事件的重建。對於一個已經發生過的,控、辯、審三方(被告人除外)都不在現場的案件,要在法庭上重建、復原案件事實,本身就是個艱鉅的任務。

    怎麼來重建案件事實?需要利用一個科學認識工具——假說,或者叫假設。一個刑事案件發生了,一個人在現場被殺了,警車呼嘯而至,到了以後幹什麼?法醫進行屍體檢驗、鑑定,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偵查員開展調查訪問。三項工作做完了,然後開會,彙總資訊,分析案情。法醫會介紹被害人的死因和死亡時間,並根據傷口、傷痕情況判斷作案工具。接下來,技術人員介紹現場,發現和提取到哪些痕跡物證,據此判斷作案人從哪裡、以何種方式進入現場、離開現場,並據此分析作案人的人數、性別、年齡、身高、體能、是熟人還是陌生人等基本特徵。還有就是現場走訪的情況,有沒有目擊證人,有沒有人在案發時聽到什麼聲響,有沒有發現什麼可疑人物和跡象等。

    在此基礎上,偵查人員開始案情分析,就是根據已知的現場等情況,來分析、推斷案件的性質,是自殺還是他殺;作案動機,是財殺、情殺,還是仇殺;是熟人作案,還是陌生人作案;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體能等基本特徵;作案工具、作案手法、作案過程等等。分析出這些基本要素,就等於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畫像”,然後據此劃定一個偵查範圍,開展更為深入細緻的“摸底排隊”。最初排查出來的人員,可能範圍比較大,還需要逐一進行甄別,沒有作案時間的一律排除,不具備作案動機、技能的也可以排除,最終剩下的,可能是真兇,就可以考慮採取鑑定、技術偵查、傳喚訊問等公開或者秘密的偵查措施,最終確認犯罪嫌疑人。

    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可能出錯?當然有可能,而且有較大可能。偵查推理需要藉助“假說”這個工具,而“假說”其實包含著有罪推定的思維特徵,偵查的起點就是懷疑嘛。在偵查過程中,一旦偵查人員先入為主地認定誰是真兇,就極易顯然一種思維誤區——“確證偏見”。“確證偏見”是一種常見的心理誤區,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司法認識活動中也不能避免。

    一旦先入為主地認定了誰是真兇,接下來偵查訊問等取證活動,都會圍繞證明“他是真兇”而展開。他拒不供述,警察不會認為是抓錯了人,而是認為他在抗拒、狡辯,於是大刑伺候;問題是,如果他不是真兇,靠刑訊不能解決問題,他仍然供不出現場情況和作案過程,這時候誘供、指供就粉墨登場;其他證據,鑑定意見、證人證言等,也圍繞這一目的展開,如果是能夠證明他無罪的證據,不是被忽視,就是被隱藏,甚至被篡改。最終,口供和現場情況、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基本對上了,警察任務完成,案件貌似“鐵證如山”,“真兇”被起訴到法庭。

    問題是,一些所謂“鐵案”,最終被證明是冤案,所謂“真兇”完全是無辜的。那麼,需要反思一下,一個完全沒有實施犯罪的人,最終怎麼會形成口供等有罪證據,被送進監獄,甚至斷頭臺呢?比如,佘祥林的老婆根本就沒有死,10年後“亡者歸來”證明了這一點,佘祥林根本沒有實施“殺妻”,怎麼成了“殺人犯”的呢?所謂“鐵證”,又從哪來的呢?很顯然,證據都是人為做出來的。

    偵查人員基於一個先入為主的認定,在取證時,就會把所有證據往認定某人有罪上靠。出現了相反證據,或者矛盾,怎麼辦?要麼是完全忽視、不理不睬,要麼藉助偵查手段,人為地排除無罪證據。佘祥林的老婆並沒有死,而是流落到山東某地結婚生子,生活了十年。曾有證人作證說她還活著,但被警察以“偽證”名義抓起來,然後迫使證人改變證言。

    還有偽造證據問題,幾乎所有的冤案裡都有故意偽造證據——福建陳夏影案、許金龍案、安徽餘英生案等等, 無一例外,都有證據造假的問題。在許金龍案件裡,警察偽造了一份關鍵證人的證言,最後經過鑑定,這份的證人證言的簽名和指紋,都不是證人的。還有的案件,直接篡改鑑定意見,把被害人的死亡時間提前或延後,以便證明被告人具備作案時間。更多的情況,是隱藏無罪證據,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經鑑定不是被告人所留,本來可以排除被告人作案,但這些證據被偵查機關隱藏,不入訴訟卷,不隨案移送檢察院、法院。但在真兇出現後,這些痕跡物證又出來了,成了認定真兇的依據。

    這就是“確證偏見”的可怕之處,它會一步步誤導偵查,直至陷入萬劫不復、無可挽回的境地。冤案的平反,只能祈求蒼天開眼,寄希望於“真兇落網”、“亡者歸來”等小機率偶然事件。而從偵查認識論的角度看,“確證偏見”又非常容易發生,這是由偵查思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更不用說,影響和干擾偵查工作的,還有行政壓力、人員素質、資源供給、社會輿論等方面,都會影響到偵查結論的準確性。

    正因為此,立法本身,也體現出對偵查結論的不完全信任態度。如果偵查結論是完全可靠的,為什麼還要設定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複核等訴訟程式?說明,在立法者看來,偵查結論仍然需要經過訴訟流程的反覆檢驗,才能成本最終的裁判結論。

    也正因為此,立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以矯正“有罪推定”的思維傾向;設立了辯護制度,讓辯護人作為一個對立面,不停地去敲打控方的觀點和結論,不斷地去質疑和反駁,促使公安司法機關反思其結論的正確性。只有這樣,才能取得一個較為符合客觀事實的、不枉不縱的結果。

    總之,對控方的結論或觀點,不必迷信,從證據到事實、到法律適用,都有可能出錯,沒有什麼不可以質疑。

    反駁的前提——洞悉控方的論證結構

    對控方的結論或觀點,僅有戰略上的藐視,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技術上進行反駁。而反駁的前提,是要洞悉對方的論證邏輯,論點、論證和論證,究竟哪些方面有問題。中國的起訴書,基本是高度概括的,單純從字面,很難看出背後的論證邏輯、推理過程。

    這就需要辯護律師,透過高度概括的文字或紛繁複雜的案卷,來洞察控方論證的邏輯。論證的基本結構是什麼?三段論。所有的法律課堂,都會講到三段論。在司法中,三段論在兩個層面被運用:一是事實認定,大前提是經驗法則,小前提是已知事實,然後推倒出一個未知事實。舉個例子,比如醫學上有一個經驗法則,水面漂的屍體,如果面朝上,一定是女屍;如果面朝下,一定是男屍。現在發現河裡有一具屍體,是面朝上的,則可以推匯出:死者是女的。

    另外就是法律適用,大前提是法律規定,比如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的判多少年。小前提是案件事實,比如認定張三傷害他人。推理結論就是:張三應犯故意傷害罪、應判多少年。

    但我們學法律的人,如果至今還滿足於這種簡單、粗疏的三段論,已經out了。作為法律人,最起碼要知道法律論證的基本結構。這裡,首先介紹英國學者圖爾敏的論證模式,該模式契合了法律論證的基本結構。這個論證結構圖,能夠為辯護律師實施反駁提供指引:可以提出例外主張,直接反駁結論;也可以反駁大前提,即認為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有問題;還可以反駁小前提,即認為案件事實認定有問題。

    另外,還要進一步深化認識,總結、歸納司法論證的基本結構,從證據(R)和結論(C)之間的關係看,基本有四種結構模式:一是線性結構,即R1→R2→R3→C;二是組合式結構,即R1+R2+R3→C;三是收斂式結構,即R1→C,R2→C,R3→C;四是發散式結構,即R→C1,R→C2,R→C3。

    控方在出示證據的時候,往往是分組出示的。每一組證據,證明一個待證事實。律師在質證時,就要分析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這些證據,如何推匯出待證事項的?論證的結構是什麼,是否符合邏輯規則?懂得了司法論證的基本結構,就能夠洞悉控方的論證邏輯,有針對性地提出質疑和反駁。

    如果要做更為全面、細緻的證據分析,可以借鑑美國證據學大家Wigmore的框圖法。把犯罪構成要件作為待證事實,劃分為幾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待證事實,第二個層次的待證事實等,然後把全案證據拆分,看哪些證據能夠支援或者反對哪些待證事實,用圖表的方法展示出來。這樣的圖表展示,對於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尤其是展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很有用的。透過這種展示,可以發現:所謂案件“證據鏈”,其實是“證據陣”,是立體的,而非線性的。

    對於較為複雜的案件,完全用圖表法來分析證據,是困難的,也是不必要的。圖表法,主要是啟示一種思維方式:要洞察控方的論證邏輯,每個待證事項,有哪些證據在支撐,背後的推理過程是什麼。這樣就能做到心中無數,進行及時、準確、有力的質證和反駁。

    反駁的重要工具——注重邏輯

    律師是法庭上的“刀客”,揮“刀”砍向的是,是控方論證的錯誤和薄弱環節。這就需要藉助反駁的工具——邏輯。邏輯是華人的短項,中國文化的先師們基本上都不注重邏輯。比如孔子講,“巧言令色鮮矣仁”,就只是個主觀論斷,沒有論據和推理過程。他還說:“父沒,觀其行;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這裡的邏輯也很奇怪。且不說“無改於父之道”是不是“孝”,為什麼是“三年”,而不是“兩年”或者“四年”等,論據和邏輯在哪裡?因此,先賢的很多言論,在邏輯上,是經不起推敲的。

    反駁的重要工具,是邏輯,尤其是要敏銳地發現對方的邏輯錯誤,從而證明其結論的錯誤和荒謬。常見的邏輯謬誤很多,比如:預設謬誤(複雜問語、預期理由),推不出(論據不足、缺乏邏輯聯絡、以相對為絕對等),類比推理(結論的或然性),稻草人謬誤(歪曲論點、虛構論點),訴諸人身(人身攻擊),迴圈論證(乞求論題),燻鯡謬誤(轉換論題逃避論證責任),雙重標準(邏輯上缺乏一貫性)等等。

    司法論證中,包括法庭辯論中,控方經常會出現上述邏輯謬誤。由於時間問題,我就不再一一展開。總之,運用好邏輯這個工具,是刑辯律師必備的基本技能,這方面我們還普遍比較薄弱,需要加強訓練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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