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1、如果是存在道路管理瑕疵,該道路管理段對該段道路公路樹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詳細可以參考中國司法實踐正式確認道路管理瑕疵賠償的第一個判例:事實及判決理由: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原告王烈風之夫馬學智下班後騎腳踏車回家,行至千陽縣電力局門前公路時,遇大風吹斷公路旁護路樹,馬躲閃不及,被斷樹砸中頭部,當即倒地昏迷,由同行人送人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千陽縣法院一審查明,發生事故公路及路旁樹木屬千陽縣公路管理段管轄。路旁樹木受害蟲黃斑墾天牛危害嚴重,部分樹木枯死已三年之久,經上級批准下達了採伐路旁蟲害護路樹的檔案。由於被告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採伐枯樹一事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致發生上述事故。法院認為:"公路兩旁的護路樹屬公路設施。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這段公路及路旁護路村負有管理及保護的責任。護路樹被蟲害蛀朽已三年之久,直接威脅公路上的車輛行人的安全,在上級批文決定採伐更新的一年多時間內,千陽縣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是有過錯的。"依民法通則第126條及第119條,判決被告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風支付損害賠償金。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以下述理由提出上訴:(1)因收益分配等問題與附近村鎮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採伐更新蟲害護路樹,要求有關單位分擔責任;(2)當地氣象部門已預報下午有大風,受害人仍冒風行進致被斷樹砸死,死者也有過錯。 第二審寶雞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該段公路護路樹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在上級批文決定採伐更新蟲害蛀朽的護路樹一年有餘的時間內,不採取積極措施,致使危害結果發生,主觀上的過錯不能推脫。有關村鎮與上訴人有關收益分配上的爭議,是另一民事權益爭議,不能成為分擔責擔的理由;受害人冒風行進,主觀上沒有過錯,與被斷的砸死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因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如果樹木的管理者未盡到管理義務,即存在過錯。有一些路段的樹木有管理者,對於樹木的生長狀況,應當有預判,並且採取預防措施。如管理方管理不善,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於外賣員的死亡是存在過錯的。詳細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61歲的曾克逸(化名)老人生前家住石河子鄉。年邁的他有個喜好,每天一有時間,都要騎著腳踏車到石河子游憩廣場找人下棋。去年9月1日中午1點多,老人象往常一樣來到遊憩廣場,在廣場西側的榆樹下正低頭看人下棋時,突然頭頂上一聲巨響,旁邊一棵榆樹的枝幹發生斷裂墜落下來,始料未及的老人當場被砸中頭部,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場的人們趕緊打120急救,曾克逸老人被送往醫院急救,因搶救無效死亡。 老人的死亡經司法鑑定,結論為,顱骨線形骨折,椎骨骨折,右胸壁第8、9骨線形骨折,左踝骨關節骨折等閉合性多處骨折,造成創傷性劇烈疼痛誘發冠心病心肌缺血引起死亡。事發現場,斷枝的榆樹枝繁葉茂,樹幹上標有“古樹名木”的標籤字樣,古樹的養護和管理方為石河子市某園林管理處。 “父親好好的一個人,突然遭遇這樣的不測,作為樹木的管理方,園林處管理不善,必須要承擔責任!”老人的子女們在悲痛中表示。同時,他們認為,醫院在救治過程中有誤診,因父親身體多處骨折造成劇烈疼痛,醫院沒有及時採取止痛的醫療措施,導致父親受傷後疼痛而死,醫院存在醫療過錯。 為討要說法,老人的子女將園林處和醫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父親的死亡賠償責任。庭審中,園林處表示,“我單位負責廣場樹木的養護和澆水,並對樹木的枯枝和死枝進行修剪,但因這棵斷枝的榆樹是古樹名木,修剪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且落下的樹枝是活枝,事發當時天氣情況良好,並無大風。某園林處認為,樹枝墜落因原因不清,屬意外事件,園林處不應擔責。”而醫院則認為,對老人實施搶救的整個過程,都是按照醫療救助規程進行的,老人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對此爭議,經老人的子女申請,法院委託石河子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該園林處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樹木管理人,應瞭解樹木的生長狀況,對於樹木在何種情況下需要修剪,對長勢旺盛的樹木,其樹枝在何種負重下會斷裂傷人,應當有預判力,並採取預防措施。園林處疏懈樹木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對造成老人被斷枝砸傷後死亡的後果,具有過錯。因老人自身存在嚴重的冠心病,有陳舊性心肌梗死,外傷是其誘因,法院由此認定,老人自身身體狀況,也是導致其死亡的一個原因。而根據醫療事故鑑定,法院認定醫院對老人的死亡後果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園林處賠償老人子女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的80%,共計16.44萬元。園林處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開庭審理後,10月30日,經法官主持,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石河子市園林管理處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老人子女14.4萬元。題外話:3、如果外賣小哥是配送平臺的員工,在接單送單過程中,是在履行職責行為,送餐員應屬於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再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1、如果是存在道路管理瑕疵,該道路管理段對該段道路公路樹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詳細可以參考中國司法實踐正式確認道路管理瑕疵賠償的第一個判例:事實及判決理由: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原告王烈風之夫馬學智下班後騎腳踏車回家,行至千陽縣電力局門前公路時,遇大風吹斷公路旁護路樹,馬躲閃不及,被斷樹砸中頭部,當即倒地昏迷,由同行人送人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千陽縣法院一審查明,發生事故公路及路旁樹木屬千陽縣公路管理段管轄。路旁樹木受害蟲黃斑墾天牛危害嚴重,部分樹木枯死已三年之久,經上級批准下達了採伐路旁蟲害護路樹的檔案。由於被告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採伐枯樹一事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致發生上述事故。法院認為:"公路兩旁的護路樹屬公路設施。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這段公路及路旁護路村負有管理及保護的責任。護路樹被蟲害蛀朽已三年之久,直接威脅公路上的車輛行人的安全,在上級批文決定採伐更新的一年多時間內,千陽縣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是有過錯的。"依民法通則第126條及第119條,判決被告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風支付損害賠償金。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以下述理由提出上訴:(1)因收益分配等問題與附近村鎮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採伐更新蟲害護路樹,要求有關單位分擔責任;(2)當地氣象部門已預報下午有大風,受害人仍冒風行進致被斷樹砸死,死者也有過錯。 第二審寶雞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千陽縣公路管理段對該段公路護路樹負有直接的管理責任。在上級批文決定採伐更新蟲害蛀朽的護路樹一年有餘的時間內,不採取積極措施,致使危害結果發生,主觀上的過錯不能推脫。有關村鎮與上訴人有關收益分配上的爭議,是另一民事權益爭議,不能成為分擔責擔的理由;受害人冒風行進,主觀上沒有過錯,與被斷的砸死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因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如果樹木的管理者未盡到管理義務,即存在過錯。有一些路段的樹木有管理者,對於樹木的生長狀況,應當有預判,並且採取預防措施。如管理方管理不善,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於外賣員的死亡是存在過錯的。詳細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61歲的曾克逸(化名)老人生前家住石河子鄉。年邁的他有個喜好,每天一有時間,都要騎著腳踏車到石河子游憩廣場找人下棋。去年9月1日中午1點多,老人象往常一樣來到遊憩廣場,在廣場西側的榆樹下正低頭看人下棋時,突然頭頂上一聲巨響,旁邊一棵榆樹的枝幹發生斷裂墜落下來,始料未及的老人當場被砸中頭部,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場的人們趕緊打120急救,曾克逸老人被送往醫院急救,因搶救無效死亡。 老人的死亡經司法鑑定,結論為,顱骨線形骨折,椎骨骨折,右胸壁第8、9骨線形骨折,左踝骨關節骨折等閉合性多處骨折,造成創傷性劇烈疼痛誘發冠心病心肌缺血引起死亡。事發現場,斷枝的榆樹枝繁葉茂,樹幹上標有“古樹名木”的標籤字樣,古樹的養護和管理方為石河子市某園林管理處。 “父親好好的一個人,突然遭遇這樣的不測,作為樹木的管理方,園林處管理不善,必須要承擔責任!”老人的子女們在悲痛中表示。同時,他們認為,醫院在救治過程中有誤診,因父親身體多處骨折造成劇烈疼痛,醫院沒有及時採取止痛的醫療措施,導致父親受傷後疼痛而死,醫院存在醫療過錯。 為討要說法,老人的子女將園林處和醫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父親的死亡賠償責任。庭審中,園林處表示,“我單位負責廣場樹木的養護和澆水,並對樹木的枯枝和死枝進行修剪,但因這棵斷枝的榆樹是古樹名木,修剪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且落下的樹枝是活枝,事發當時天氣情況良好,並無大風。某園林處認為,樹枝墜落因原因不清,屬意外事件,園林處不應擔責。”而醫院則認為,對老人實施搶救的整個過程,都是按照醫療救助規程進行的,老人的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對此爭議,經老人的子女申請,法院委託石河子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該園林處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樹木管理人,應瞭解樹木的生長狀況,對於樹木在何種情況下需要修剪,對長勢旺盛的樹木,其樹枝在何種負重下會斷裂傷人,應當有預判力,並採取預防措施。園林處疏懈樹木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對造成老人被斷枝砸傷後死亡的後果,具有過錯。因老人自身存在嚴重的冠心病,有陳舊性心肌梗死,外傷是其誘因,法院由此認定,老人自身身體狀況,也是導致其死亡的一個原因。而根據醫療事故鑑定,法院認定醫院對老人的死亡後果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園林處賠償老人子女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的80%,共計16.44萬元。園林處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開庭審理後,10月30日,經法官主持,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石河子市園林管理處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老人子女14.4萬元。題外話:3、如果外賣小哥是配送平臺的員工,在接單送單過程中,是在履行職責行為,送餐員應屬於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再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