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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王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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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銳眼說小區
把物業公司比成“政府”,這是一個很悲哀的比喻和認識。
看到題主的這個問題,加上前邊的一些回答,讓我更明白了,如今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還處於初級階段,而很多小區居民更是處於低階階段,需要不斷的引導和提高認識,不僅是提高對物業服務公司的認識,更要提高到對小區性質屬性、特徵、業主群體甚至社會發展變化等等的認識。
把小區類比為一個國家是非常恰當的,但題主後面的這個比喻(其實是叫類比),完全是主僕顛倒了,牛頭不對馬嘴的。
小區裡的“政府”是小區業主委員會,這才是小區的代表。業主委員會產生於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小區的業主代表團才是小區的“議會”,也可比喻為一個企業的董事會。
業主委員會(政府)要透過有關小區的重要事項的決定,需要草擬出方案等,或者委託有能力的業主草擬,或者委託業主代表草擬後,經過反覆討論補充後,由業委會提交小區的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團審議通過後,就成為小區的“法律”。這是小區內包括物業服務公司在內的所有人都應當遵守並執行的,比如:《某某小區停車管理辦法》、《某某小區對欠費者實施名單公示辦法》等等。在這些各種各樣的規定中,屬於物業服務公司範疇的,就交由物業服務公司執行。屬於其它範疇的,就由業委會組織其它方面的人來執行或者推進,或者解決。
題主把物業服務公司比喻成“政府”,也代表了眾多的小區業主的認識,就是自己從內心裡就沒有把自己當成了小區的主人,卻把物業服務公司當成了主人,或者把物業服務公司推到了主人的位置或者角色了,這才是非常讓人害怕和擔心的事情。而現實裡,由於上述認識或者心理預設,很多物業公司也就真的把自己當成小區的主人了,才會出現物業公司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事。
按題主的前一個比喻,把小區類比成一個國家,那麼物業公司屬於什麼呢?如果非要類比的話,可以類比為“僱傭軍”,但是這個“僱傭軍”必須要聽命於小區的“政府”。
那為什麼沒有小區的“議會”呢,這其實就是我所說的眾多業主還處於低階階段的原因了。業委會即產生於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也要受業主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但是,很多小區的很多業主,根本不知道這個,由於在心裡上已經把物業公司推到了“主人”的位置,就對物業公司產生了一種矛盾的糾結,即希望物業公司解決小區裡的一切事務,又希望物業公司不能在小區裡為所欲為,自行其是。對於很多個體業主來說,最希望的是物業公司管理好別人,但就是不要來管理自己,因為自己才是小區的“主人”。
另外,眾多業主又想當主人,卻又不想參與小區事務,比如業主代表,或者參與到小區業委會成員中去(因為這些事情大都是出力不討好的)。很多人在小區業主微信群裡、QQ群裡能耐非常大,可以指點江山,可以吆五喝六,可以指責別人乾的事情這也不是那也不是,但是要請他們自己出來做一些具體的事,那是左一個沒時間,右一個無義務。
因此,本人認為,當一個區的眾多業主的認識得不到基本的提高,把小區物業公司推到了“主人”的位置,把小區各種規矩,也就是小區“法律”的制定權拱手讓給了物業公司的時候,這不僅僅是“喪權辱國”的事了,小區更是變成了“殖民地”了,業主自己都不想變成小區的主人(注意:主人不是老闆,主人也不是那麼好當的,主人操的心,做的事要更多更細),那就只能由“業主”變成“泥土”,被人踩在腳下了。對於這樣的後果,本人從某一方面來說是不值得同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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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夢景幻象
這個比喻有意思!但是不能成立。把小區比喻為國家,可以;把政府比喻為物業公司,也行;把業主委員會比喻為國會或議會,也說的過去;但是把這3個比喻聯絡起來,從總體角度來看,問題就來了,因為還缺少行政和司法這2個部門;缺少這2個部門之後,就造成以下問題:政府(物業公司)為所欲為時,業委會(國會)不能對政府(物業公司)有任何制約或處罰手段,因為業委會(國會)只有立法權(只能動口),而沒有行政權(可以動手),更沒有司法權(合法暴力),所以小區(國家)必然陷入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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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呵呵!解鈴還需糸鈴人。這樣的問題設計忽視了人們對政府行為的法律定性的認識能力。有些看官看到這個問題的反應是“似曾相識卻又說不出所以然”!多數看官是以組織架構進行類比,沒有將二者的行為定性進行類比,所以沒有精彩回答。
回覆列表
政府不能比喻成物業,物業是幹什麼的,物業是業主身上的寄生蟲,是暴利企業是專門為贏利為宗旨的,政府是為發展為人民奉獻的領導部門,你一個無名無份的為贏‘利為目地的企業和政府比太高臺這行業了吧真是無知的問答。沒有大腦的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