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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吾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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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張洋律師
結合我多年的執業經驗,這個問題需要分幾個層次來解答:
首先,股權贈與和技術入股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股權贈與一般發生在股權激勵的情況下,受贈者因為表現優異而免費獲得公司創始股東贈送的股權。技術入股則是指以技術作為出資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相應的技術就轉讓給公司,作為實繳註冊資本,而出資人成為股東。所以不要混淆這兩個問題,如果一個人以技術入股而成為股東,雖然沒有現金出資,但並不是受贈而來的股權。
其次,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股東無論是受贈而來的股權或技術入股成為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果股東的出資僅是認繳,並未實繳,那麼公司的債權人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未實繳的股東在未實繳註冊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如果公司自身的資產足以承擔對外債務,那麼股東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們已經認繳或實繳了註冊資本。這就是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隔離風險的法律本質。
最後,其他回答問題的朋友可能僅是從個人理解的感覺出發,而不一定是從法律根據和法理出發回答的問題,請大家甄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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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海鷹財富法寶
首先要澄清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以贈與方式獲得股權;一個是以技術出資方式獲得股權。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相應的,在處理上也是不一樣的。
第1種方式,就是以贈與方式獲得股權的。往往是因為獲得股權的這一方,要麼擁有優秀的人力資本價值、要麼擁有其他的資源優勢。通常是以贈與協議、或者股權激勵方式獲得這個股權的。如果以贈與方式獲得股權的一方,不再具體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甚至離開了公司,是否需要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就要看當時的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權贈與協議、或者股權激勵協議的具體約定內容,如果違反了相關的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權贈與協議、股權激勵協議的約定,那麼,離開公司的這方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2種方式就是以技術出資入股的。我們國家關於公司的股東出資,允許有認繳出資和實際繳納的不同時間安排。以技術出資入股的股東離開公司,首先第1個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如果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那麼要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就是以技術出資入股是不是已經以這個技術出資方式完成了實繳義務,如果沒有完成的話,那麼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利要求離開公司的股東在認繳的出資額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之間的缺口部分,向債權人承擔一個補充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再承擔任何責任。
還有一點需要澄清的是,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是不具備營利法人資格的,所以說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叫合夥人而不能叫股東。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僅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還要對其他合夥人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才可以向股份制公司的股東那樣,只是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向合夥企業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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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是股份制,則股東只以出資額承擔責任。
股東出資後,即完成出資義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獨立於股東的法人,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若是合夥制公司則不同,不僅公司要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還需以自已的財產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因贈與而獲得股份制公司的股份,表示受贈予人已履行了出資義務,不需以自己的財產為公司承擔責任。但贈與合約中可能會要求受贈人履行一定的特定義務,受贈人同意的話應當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