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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民工說古道今

    這種情況根本不可能存在!現而今的醫院早已不是三十年前,各科室分工明確、一二三線班職責分明,誰什麼時候該幹什麼,都是明明白白的,根本不可能出現臨時拉醫生到醫院搶救病人的情況。

    如果一線醫生搞不定,會立即聯絡二線醫生。二線醫生一般也住在醫院,同樣是隨叫隨到。只有在一線、二線醫生都搞不定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到在家備班的三線醫生。真要是需要動用三線醫生,病人的情況一般都是非常嚴重的。反過來講,需要動用三線醫生的情況是比較少的。但經過一線、二線醫生處理過之後,病人的生命體徵一般都相對穩定一些了,並不差那麼幾分鐘。三線醫生完全可以從容的趕到醫院,根本不需要去一路“風馳電掣”、甚至闖紅燈!如果一線、二線醫生搶救之後都無法穩定病人的生命體徵,說實話、三線醫生來了恐怕也未見得就能怎麼樣……換句話說,三線醫生主要是做高尖端治療的,並不是救命。單純穩定生命體徵、保住性命,二線醫生足以應付了。

    所以,提問者所謂的什麼醫生騎車闖紅燈去搶救病人的情況是基本不可能出現的,除非是極端特殊的情形。真要是如此,相信交警同志都能夠理解,是不會強行扣車的。只要撥通醫院總值班的電話確認一下即可,不是嗎?有什麼複雜的呢?連出租車司機送病人去醫院急診闖紅燈都可以免責,真要是醫生為了搶救病人而闖紅燈,又有什麼可詬病的呢?

    但這一切不是醫生自己說是“為了搶救病人”就可以的,必須有證據作為支撐。最起碼也必須經過醫院相關部門的正式確認,的確是病人危在旦夕、必須要這位醫生立即到場。否則,僅僅是去做一些搶救的善後工作或一些常規的會診工作,顯然是不能免責的。否則是個醫生闖紅燈就說自己是去搶救病人,那不得亂套了?

  • 2 # 凡人閒聊

    我想會照章扣車

    因為醫生騎電瓶車不享有特種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授予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車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外,其他車輛闖紅燈均屬違章應當扣車。

    交警是認車不認人,不管誰從事什麼職業,闖紅燈一律扣車,這是交警職業所要求的工作要求,紀律要求。

    有人說了作為大醫院搶救病人的醫生怎麼會騎電動車趕往醫院呢?

    我說這是個假設題。

    如果真是負有搶救使命的醫生,醫院怎麼不派救護車去接醫生名正言順地闖紅燈,別的車輛還會讓開由你先行呢。

    如果真是身擔搶救任務的醫生,如果我是交警會讓醫生上警車,開著警車一路使用警報器,甚至會用喇叭喊:讓開。爭取寶貴時間,把醫生送至醫院,讓這位名醫把患者從死神手中奪過來,挽救他的生命。

    而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對違法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按照第一百一十二條,扣留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醫生不得以職業特殊身份特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開闢綠色通道,一路綠燈,那是搶救病人的需要。

    違章照罰,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例外。

  • 3 # 華衛正一

    交警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並暫扣肇事電瓶車。如果醫生確實因急需搶救病人,交警可直接派警車將醫生送往救人之地。如果經瞭解確實屬於救人而闖紅燈,可以免於處罰,當然還需要出具醫院證明和相關人證等說明材料!

  • 4 # 溫柔百香果KN

    醫生闖紅燈的本質是好的,醫生想要儘快的到醫院去搶救病人。如果去晚了,可能就會失去一個鮮活的生命。

    我在醫院工作,就遇見過開私家車,因送病人到醫院搶救治療而闖紅燈的情況。後來接診醫生、病人親自出示證明,單位蓋章。交警特事特辦,很人性化,沒有給予處罰。

    再回到題主所提的問題上,我認為事發地如果離醫院很近,交警應該先把車扣下,留下手機號碼和身份證號碼,讓醫生先走,趕緊去醫院搶救病人。

    如果事發地離醫院較遠,交警有車可以有交警送醫生到醫院。如果交警沒有車,可以記下醫生的手機號(打一下看是否能打通),再記下身份證號碼、電瓶車車牌號,讓醫生騎車先走,回頭再接受處理。

    事後,如果有醫生所在的醫院開具證明和相關人證等說明材料,證實了醫生確實是為了去醫院搶救病人而不得已闖紅燈;我覺得交警只要和醫生講解一下交通規則就可以了,不應該處罰。

    但是如果醫生拿不出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就要處罰,並且還會因說假話必須要頂格處罰。

    處罰的目的是為了不再犯錯,醫生這個情況實屬緊急,在平常的時候,沒人願意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去闖紅燈。說的難聽了,死都白死。

    醫生的職業是神聖的,使命是重大的。當一個醫生為了救人而不顧自身安危闖紅燈,我認為這一行為是可以被原諒的。

    但是如果經過證實不是搶救病人,是明知故犯,而且還不實事求是,編造謊言欺騙交警,妄圖矇混過關,應該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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