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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京瓊瓊

    根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

    燃氣使用者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納氣費的使用者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拓展資料:

    例如:

    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麼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於2013年3月25日還上月消費金額40000元,但是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當月28日收到工資後才能歸還剩餘10000元,這樣小馬就需要繳納10000元對應3天的滯納金,假設滯納金的比例是0.01%/天,那麼歸還剩餘款項時應多繳納的滯納金為:10000*3*0.01%=3(元)。

  • 2 # 使用者3214614706271470

    煤氣費的滯納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燃氣使用者應當按時交納媒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使用者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居民使用者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例如:使用者應繳費{2500}x3‰x{假如50天}=350使用者應繳費{2500}x1‰x{假如50天}=125有地區差別,有些地區是不一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燃氣使用者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使用者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使用者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並可對生產、經營性使用者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1%。對居民使用者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的規定。

  • 3 # udtyf23171

    煤氣費的滯納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燃氣使用者應當按時交納媒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使用者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

    居民使用者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燃氣費3‰的滯納金。

    例如:使用者應繳費{2500}x3‰x{假如50天}=350使用者應繳費{2500}x1‰x{假如50天}=125有地區差別,有些地區是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燃氣使用者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燃氣供應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使用者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請新增詳細解釋

  • 4 # 使用者7565631465986

    燃氣費滯納金是按天收滯納金的。所謂滯納金即超過交費日後,又不積極補交燃氣費,燃氣公司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費,燃氣公司是按日計算處罰金,超的時間越長滯納金就越多,所以燃氣使用者應積極主動交燃氣費,及時和燃氣公司溝通,超過時間應積極補交滯納金,今後注意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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