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它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憲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依照憲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組織或參加邪教組織。
(4)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5)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獲得國家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
(6)社會經濟權。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主要包括:
一是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二是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同時,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與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四是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透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權。
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權以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知識水平是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基礎,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條件。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中國《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特定主體權利。
中國憲法除對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明確規定外,還對特定主體設定專條,給予特定保護。憲法中的這些特定主體具體是指婦女、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
2.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①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②遵守憲法和法律;③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④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⑤依法納稅;⑥其他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它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憲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依照憲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組織或參加邪教組織。
(4)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5)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中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獲得國家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
(6)社會經濟權。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主要包括:
一是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二是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同時,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與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四是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透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權。
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權以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知識水平是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基礎,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條件。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中國《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特定主體權利。
中國憲法除對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明確規定外,還對特定主體設定專條,給予特定保護。憲法中的這些特定主體具體是指婦女、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
2.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①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②遵守憲法和法律;③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④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⑤依法納稅;⑥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