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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越來越頻繁,據統計,目前全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已超過27萬輛,且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長.各地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活動日趨嚴重,特別是不法分子違反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非法運輸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多次引發群死群傷的重特大事故.主觀上,車輛所有人、駕駛入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燃爆,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但仍放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主觀惡性嚴重.客觀上,危險化學品本身具有爆炸、燃燒、助燃、腐蝕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危害極大.
犯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行為方式及行為物件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行為,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中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
(3)主觀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論處。
國家對於危險物質的使用和管理、運輸等都 有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運輸的行為,是屬於嚴重危害了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上規定的量刑標準和情節來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在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