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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永遠的思嘉麗

    看公司性質吧!公司規模比較小會出現這種情況,財務制度都是老闆說了算,但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大,比如股份制的那種,應該會有公司的制度,即使是大老闆也不可能一個人說了算。

  • 2 # 山東農村那些事

    網友,你提的問題我現在就答覆你,公司的財產和老闆個人財產,是如何區分的?老闆,個人消費可以用公司財產嗎?公司的財產是指股份制公司,和個人公司,無論股份制公司或者個人公司,都在國家的監管之下,他們的和支出都有會計師監管,董事會監管,老闆個人沒有權利,支配用於個人消費的資金,動用任何資金,都要經過會計師,董事會同意,才能用於開支,老闆個人也是,工資加提成,公司的錢不是隨隨便便就能說拿就拿,有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董事會監管制度,股東監管制度,對老闆各項開支,投資進行約束,制度有老闆親自帶頭執行,破壞了制度,這個公司離倒閉也就不遠了。

  • 3 # 優稅貓

    存款人為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賬戶,就是公司賬戶。

    公司賬戶清晰體現著公司的每一筆收入和支出,讓稅務、經營、管理有據可依,所以公司賬戶是不能與老闆私人賬戶混同的,老闆也不能隨意將公司的錢作為私用。

    1、個體戶、、合夥企業

    這幾種企業形式,公司利潤轉到老闆私人賬戶,需要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2、其他企業形式

    除了個體戶、個獨、合夥企業這幾種企業形式外,其他的企業將利潤轉到老闆私人賬戶,視為股東分紅,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除了股東分紅,公司賬戶與法人/股東私人賬戶往往還有會以下幾種常見的資金往來情形:

    一、借款

    公司法人/股東向公司賬戶借款,在無借款合同或者未約定利息條款的情況下,或者當年納稅年度內未歸還,稅務部門會認為這是變相地向股東分配了股利,股東則需要補繳個人所得稅和滯納金,甚至罰款。

    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

    是否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看借款的用途,與企業盈虧沒有關係!借款不歸,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用於企業經營的,不適用於本規定。

    同時,如果該借款是無償的,會被視同企業向個人提供貸款服務,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徵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

    二、營業收入直接轉入法人/股東賬戶

    營業收入不經過公司賬戶,直接打入法人/股東個人賬戶,會被稅務部門認為公司未確認該營業收入,涉嫌逃稅,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和處罰。

    公司的營業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且本應該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入法人/股東賬戶,該行為視為分紅,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正常登記入賬,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股東也按要求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則不存在風險。

    三、投資收回

    個人股東撤資時,常常以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名目收回款項。但不管以什麼名目,都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專案、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專案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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