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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53322899700

    如果確不知情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知情,不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辯解,還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說、證人如何證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是否知情包括確實知情和應當知情。如果屬於應當知情,同樣構成共共犯。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 2 # 使用者2488936363468631

    如果確不知情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是否知情,不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辯解,還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說、證人如何證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是否知情包括確實知情和應當知情。如果屬於應當知情,同樣構成共共犯。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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