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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典人

    為原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佔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和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產權出典,承典人是房產稅的繳納人。

    出典

    通俗講就是將物品作抵押換錢用,亦可贖回。現在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典當行)支付房屋典價而佔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典當行

    亦稱當鋪,是專門發放質押貸款的非正規邊緣性金融機構,是以貨幣借貸為主和商品銷售為輔的市場中介組織。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歷史上均曾存在過,故不同民族的語言都用固定的詞彙予以表達。

    含義

    典當行的英文名稱是Pawnshop;法文是mont-de"piete;德文是Leihhaus;義大利文是monte depiete;日文是質屋。儘管各國所使用的文字多有差異,但對典當行定義的闡述卻是基本相同的。

    《美國百科全書》指出:典當行是"借款給以個人財產作質押者之機構"。並採取歐美國家流行的做法,將典當行界定為典當商,認為"典當商是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借貸生意的 "。另如美國《華盛頓州典當法》規定:"典當商指任何一個全部或者部分從事以個人財產質押擔保、或者以押金或出賣個人財產作為擔保、或者以買賣個人財產作為擔保而放貸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當法》則規定;"典當商指任何從事以押金或個人財產質押、或者以出賣個人財產作為還款保證而提供貸款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公司。"

    英國對典當行的表述大同小異。《1872年典當商法》第6條規定:典當商指"開有一家店鋪,以買賣貨物或者動產、或者以貨物或動產質押發放貸款的人。"這家店鋪即典當行指"典當商的住所和倉庫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場所或進行交易的場所"。加拿大從英制,該國《1996年哥倫比亞省典當商法》第2條,照搬100多年前英國典當法律中關於典當行的定義,概念絲毫不差。

    在法國,典當行屬於政府授權的六類信貸機構之一,其官方名稱為"市政信貸銀行"。《1984年法國銀行法》第18條規定:"經批准作為信貸機構的包括銀行、互助或合作銀行、儲蓄節儉機構、市政信貸銀行、財務公司和特殊金融機構。"這表明,法國的典當行是從事部分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典當行在德國和義大利則非屬於政府金融機構,而是民間金融業的一員。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信用業法》規定:典當行是"根據動產出質提供貸款的典當業企業"。《義大利民法典》指出:典當行是"被授權經營典當業的機構"。而在澳洲,該國《1997年新南威爾士州典當商與舊貨商法》也規定:"典當行是特色突出的典當業載體和二手貨交易者。"

    作用

    典當行亦稱典當公司或當鋪,是主要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公司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手段,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繁榮了金融業,同時還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換錢是典當的本質特徵和運作模式。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佔有作為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於彌補損失並營利。

    典當行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的、獨特的社會經濟機構,融資服務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融資服務功能是典當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會功能,是典當行的貨幣交易功能。此外典當公司還發揮著當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此外典當行還有其他一些功能,諸如提供對當物的鑑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

    中國典當

    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鋪的櫃檯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檯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臺”和“折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鋪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典當行也已經進入連鎖經營時代。這表明所以我們國家的典當行業正處於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

    典當行在改革開放後,得益於國家政策的支援,恢復經營到壯大成長取得了長足發展,業務也做得十分寬廣。從民品、產權到股權,可以說只要在典當行資金可操作範圍內,所有業務基本都可以囊括,並且不受地域限制。

    港澳典當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

    新加坡當鋪的“當”字招牌

    ● 當: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兩(50克)銀收三分(1.5克)銀。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減利息一個月。

    ● 按: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 押: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錢(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

    現時港澳地區主要採用“押”的模式經營。

    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絡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檯左邊視窗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臺叩拜祭祀後由票臺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視窗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

    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依照港九押業商會的合約規定,香港的當鋪之月利率為3.5%,一經抵押,就可以在四個農曆月內清還本利和以贖回物品,否則抵押品就會歸當鋪所有。不過,在四個農曆月後,抵押者可以藉清還利息以將抵押期延續四個農曆月,抵押期可以藉這種形式延續無限次。

    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註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絡,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贖”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託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港澳典當業術語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

    職位

    ●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鋪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鋪鑑別估價的人。由於櫃檯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 票臺──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臺聽錄方式進行。

    ● 折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摺疊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佔貨架的面積。

    ●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折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 將軍──即是伙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閒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 當鋪設施

    ●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 馬紙──即是號碼紙,是系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公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天,而過了一天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其他

    ● 出質──把物品典當的動作。典物的人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採用。

    ●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

    ● 雜架──指鍾、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 斷當──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把典當品贖回,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把硬幣放在耳孔,示意有錢借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指放高利貸的人。

    ●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鋪騙取金錢的騙子。

    ●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鋪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實際只借九元,但贖回卻需要十三元。但現已不復存在。

    ●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與雷公轟般可怕。

    發展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有銀行的私貸業務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典當作為一定程度上開展私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就理所當然地具備了重新問世的客觀條件。典當行以其短期性、靈活性和手續便捷性等特點,成為銀行貸款業務的一個有效補充。

    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國依法設立的典當行4433家,註冊資金總計584億元,全國典當從業人員3.9萬人,累計發放當金(典當總額)1801億元,約佔當年銀行貸款的2.5%。2013年6月底,全國共有典當行進一步增加至5238家,分支機構達到535家,全國典當業實現典當總額1180億元,同比增長38%。

    在樓市上升期,房產典當一度是典當行最熱衷的業務,原因是房產價值較大,交易和登記市場、操作都比較成熟,速度也快,同時價值評估和抵押登記比較方便。所以對於資金暫時緊張的有房一族來說,選擇房產典當非常合適。但如今,受樓市總體形勢的影響,典當行也開始對這項業務持謹慎態度。

    2013年下半年,信貸收縮政策導致急需資金週轉的客戶由商業銀行轉向房產及汽車典當,年底的融資熱則更加推動了典當行業房產及汽車典當業務的急劇攀升。不過進入2012年,隨著央行存款準備進率下調的發令槍響,使得無論是在房產估價或者是社會資金供應量方面,都對兩項傳統典當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房產以及汽車典當業務雙雙進入淡期。

    中國典當業的發展與區域經濟發展和個私經濟活躍程度密切相關,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是典當業主要服務物件。實際上,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大省的典當資金週轉期和典當總額均大大優於同樣資本規模的內地省份。

    未來,典當行業發展將呈現三個趨勢:一是典當佈局從大中城市向縣、區、鄉鎮等農村地區發展;二是典當經營策略從多元化向專業化發展;最後典當型別將從消費性典當為主向經營性典當為主轉化。

    種類

    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著物等;

    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2]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歷史沿革

    綜合史料來看,中國典當業的歷史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主要階段,即唐宋兩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葉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國建立。每個階段又各有其時代的鮮明特點。

    唐宋至明代初期

    典當自南北朝產生以後,曾一度侷限於寺院經濟。然而從唐朝起,典當行按東主的身份地位和資金來源劃分,開始出現多種型別,即除了僧辦以外,還有民辦和官辦性質的典當行。其中民辦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辦又有官僚自營和政府投資兩種,從而打破了寺院質庫的單一典當模式和典當一統天下。

    唐朝國力強盛,工商業發展加快,貨幣需求迅速擴大,這些都為民營典當業的倔起創造了有利條件。唐代民營典當行的特點之一是當本極低、當期極短,此類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經營。

    與民營典當行資本短少的經營者相比,皇親國戚、高官顯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橫行唐天下數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則天之威,不但橫徵暴斂,"田園遍於近甸膏服";而且熱衷經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吳、蜀、嶺南俱造,相屬於路"、"貨殖流於江劍。"以此富可敵國之雄厚資本,她又在家中開設質庫,其規模、實力可以想見。這是官僚資本最早向金融業轉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獵典當,即所謂公私質庫並舉,此風亦波及五代十國。

    宋朝也有官辦典當行。北宋時,政府所設質庫稱"抵當免所",後又改稱抵當庫、抵庫。徽宗崇寧二年(1103年)還曾下詔,要求官辦典當行多設集鎮,因為這些地方"井邑翕集",屬於"商販要會處",客源充足,生意興隆。

    不過,宋朝典當行最突出的特點是典當物品的變化和僧辦,典當行的復興。

    金代歷史雖短,但其典當的發展卻頗具特色。其一是廣設官辦典當行。據《金史》載,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置質典庫,以流泉為名,各設使、副一員"。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節度州添設流泉務,兄二十八所"。開設這些官辦典當行即流泉務的目的,名義上是為減輕民營典當行收取高額利息給當戶造成的危害,而實際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廩給之費",由國家來壟斷對廣大人民群眾行使典當融資的權益。其二是頒佈典當法規。大定十三年,政府在開設流泉務的同時,還出臺了一項有關官辦典當行的法規:"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週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時,定實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於人,驗元官本,併合該利息,依新價償。仍委運司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月具數,申報上司。"

  • 2 # 使用者102441154451

    承典人是指財產典、押的承受人。

    財產出典,一方將財產押給另一方管理使用,以換取一定的金額,不付利息,議定出典期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佔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財產出典者為出典人,對方即為承典人。按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出典者,房產稅由承典人繳納,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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