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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別的你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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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Q5號仔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二條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八條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合併、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後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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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actust2018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主旨:本條是關於仲裁依據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仲裁的自主特徵導致了法學界及法律制度對仲裁的依據,即仲裁是否須依法裁決的分歧。
例如,德國和日本在法律上對仲裁員是否必須依據法律作出裁決未做明確規定,但兩國可請求撤銷的裁決都未包括實體法律上有錯誤的裁決,據此可以推斷,仲裁員不必一定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裁決,仲裁員可以按照商業習慣、誠信原則或者正義原則作出決定。但仲裁員所作的裁決不能違反公共秩序。
在學理上,德國學者普遍認為,在仲裁協議無規定的情形下,仲裁員應當適用法律。瑞典仲裁實踐則遵循依法裁決的原則,但對這一原則當事人可以透過協議排除適用並要求仲裁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案件進行裁決或作為友好調停人進行裁決。
這種原則與瑞典法學界的主流意見是相符的。由於瑞典法不允許當事人就仲裁裁決的實體法問題向法院上訴,導致了事實上很難查清仲裁員是否嚴格按照法律作出裁決。在實踐中按公平合理原則作出裁決的情況是存在的。
中國仲裁法的規定類似瑞典的立法例。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種規定,既考慮到了中國的仲裁水平,又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照顧到了仲裁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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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地顧我心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釋: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解釋】本條是關於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的規定。
關於代表人的推選,本條規定十名以上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推舉他們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選當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還有十名以上的勞動者不願意推舉代表或者不能推舉出代表的情況怎麼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講在調解、仲裁階段,勞動者無論人數多少,願意參加調解、仲裁的都可以參加;但在訴訟階段,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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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本條對共同爭議的處理作了規定。
共同爭議由於多個人的爭議標的相同,訴求一致,將其合併審理,既可以大大節省時間,又可以節省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方在推薦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時,應推薦那些對法律法規有所瞭解、能夠從法律角度大致分清責任的人作為代表,這樣才能使爭議得到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