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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如水平靜

    當然可以!2019年7月9日,國務院學位辦印發《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其中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授予輔修學士學位應制定專門的實施辦法,對課程要求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支援學有餘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專案。專案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專案須由專家進行論證,應有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透過、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並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後,透過高考招收學生。本科畢業並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應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議,由合作高等學校共同制定聯合培養專案和實施方案,報合作高等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批。聯合培養專案所依託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透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對於第十四條解讀:藝術生可於在校學習期間在其它12個學科大類中選擇輔修專業,輔修學士學位直接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本次檔案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承認輔修學位,並直接寫入畢業學位證書,其含金量較之前有了質的改變。

    對第十五條解讀:藝術生可以報考雙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專案,本科畢業並達到學位要求的,直接授予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兩個學位均列入其中。雙學位在之前只是以校方為單位開具的學習證明,現在則是進入到國家承認的層面,唯一的缺陷是,開設雙學位專案的兩個專業必須分屬不同的學科大類,且要同時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滿足條件的學校基本都是綜合類大學,美院是不太可能推行了。

    對第十六條解讀:合作辦學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聯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校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這一規定也可以認為是上海、武漢高校聯合辦學模式向全國範圍的推廣。

    總之新檔案從政策層面肯定了藝術生在大學期間輔修其它學位,甚至是修習雙學位的做法,並且修習成功後可以獲得國家認可的學位證書,所以我們說這是第一份徹底公平對待藝術類考生的檔案。當然,這個也會增加大學期間的學習負擔,沒有相當自覺性的學生可能難以堅持到底,更何況是本來文化成績偏弱的藝術生。

    需要提醒的另外一點是新檔案中也提出了"為平穩過渡,設定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期間,各單位按原有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可按《辦法》執行,過渡期結束後,2022年所有單位按《辦法》執行。"的要求,藝術要隨時關注就讀院校的政策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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