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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2247306802813

    發生火災事故後,失火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並努力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保護好火災現場。火災現場是提取查證火災原因痕跡物證的重要場所。保護火災現場的目的,是為發現起火物及引火物,根據著火物質的燃燒特性、火勢蔓延情況,研究火災發展蔓延的過程,為確定起火點、蒐集物證創造條件。所以,火災現場一旦遭到破壞,就會直接影響現場勘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影響獲取火災現場諸因素的客觀資料,影響勘查工作的質量,同時也影響火災調查人員的準確判斷。因此,保護好火災現場是做好火災調查工作的前提。根據《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火災撲滅之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①人人都有保護火災現場的義務。火災現場的保護工作應從發現起火時開始,不要等公安消防隊或火災調查人員到達後才開始。因此,能夠最早到達火場和發現起火的義務消防員、專職消防隊員、治保人員以及單位負責人等均有責任保護現場,廣大的幹部群眾都有義務及權利協助保護好火災現場。

    火災發生之後,受災單位應保護火災現場。火災現場保護範圍應當依據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範圍。尚未劃定警戒範圍時,應把火災過火範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的範圍。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②火災撲救中應注意保護火災現場

    撲火救災的過程也應視為火災現場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在單位自救時還是公安消防隊到場之後,火場指揮人員在滅火行動中均應充分注意這一點。在火勢被控制後撲滅殘火時或者對火場進行檢查時,不宜用直流水直射重點保護區,儘量防止破壞現場或移動物證。在檢查火災現場時,應儘量不移動室內物品和電器(開關及電閘)、機器裝置,避免踩踏或破壞物品。對可能盛有危險品的容器不宜隨便觸控和挪動,防止破壞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紋痕跡。當滅火過程中所使用的動力裝置(如鏈鋸、行動式發動機以及手抬機動泵等)需要加油時,應當在火場以外的地點進行,以免溢位的汽油汙染作為物證的危險品。如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火災調查人員還未到達火場前火已被撲滅,失火單位應積極安排人員,將火災場現場保護起來,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火災調查人員到場後,應將瞭解的情況向他們介紹,並將火災現場保護工作移交給火災調查組。

    ③正確劃定火災現場保護範圍。火災現場保護範圍的劃定,應依據著火物質的性質和燃燒特點等不同情況來決定。在確保能夠查清火災原因的條件下,應儘量將保護範圍縮到最小限度。如在建築群中起火的建築物只有一幢,那麼需要保護的現場通常也只限於起火的那一幢。若著火的部位只是一個房間,則需要保護的火災現場也應限定在起火的這個房間內。在通常情況下,建築物火災在被燒建築物牆外1m內,露天火災在被燒物質範圍外1m之內都應劃為現場保護區。但是,當起火部位不明顯,對於起火點位置看法有分歧或初步認定的起火點與火場遺留痕跡不一致時,其保護範圍還應當根據現場條件和勘查工作的需要擴大。當起火原因懷疑為電氣裝置故障所致時,凡屬與火場用電裝置有關的線路、電器(總配電盤、開關、插座、燈座)、裝置(電機、機動裝置)及其透過和安裝的場所都應劃入被保護的範圍,若起火點與故障點不一致時,甚至相距很遠時,其保護範圍還應當擴大到發生故障的那個場所。對於爆炸火災的現場,除應將丟擲物的著地點列入保護範圍外,同時還應將爆炸破壞或影響波及的建築物也列入保護的範圍。

    火災現場保護的時間應從發現起火時起到失去保護價值時止。火災現場保護的撤銷,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立案機關決定。

    (2)組織安排好調查訪問物件。火災事故調查訪問是透過和那些掌握有關起火原因、起火點以及火災蔓延等第一手情況的人員交談,儘可能準確地再現火災過程,獲得相關人員親眼目睹到的火災情況,為查明起火原因蒐集證據材料。

    ①調查訪問的重要性

    a.能為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提供採取緊急措施的依據。在剛發生火災不久之後及時進行調查訪問,當事人及群眾記憶猶新,提供的情況比較詳細、準確,這些情況往往是採取急救、滅火、排險或者消除障礙等緊急措施的重要依據。

    b.透過調查訪問最早發現起火的人,可以準確地判斷起火點提供有價值的情況,使勘查範圍縮小,加快火災調查的程序。

    c.透過調查訪問可使實地勘驗到的情況與調查瞭解到的情況互相印證,使火場勘查工作進一步深入細緻。

    d.透過調查訪問所獲得的材料,能夠配合實地勘驗,認定火災痕跡、物證和火災的因果關係。透過調查訪問還可幫助判斷有關物證是否為原來現場所有,某物證是否變動了位置等。

    e.透過向當事人、有關的群眾調查瞭解現場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以及位置情況,瞭解火場的生產裝置、工藝條件及生產中的故障情況,瞭解火源、電源的使用和其他情況等,可以幫助發現哪些地方有哪些痕跡和物證,對分析火災形成的原因十分有幫助。

    f.可幫助查詢火災肇事者和放火犯罪分子。藉助調查訪問,可以瞭解現場的人、物、事以及相互關係的詳細情況,瞭解火災發生時群眾的所見所聞,同時還可找到火災肇事者和放火犯罪分子直接的見證人,並可以更清楚地說明事情的原委。

    ②需調查訪問的主要人員。應接受訪問的人員主要有:最先發現起火的人,起火前最後離開現場的人;最先到達火場和撲救的人;報火警或報案的人;起火時就在火災現場的人;熟悉現場原有物資情況或生產工藝情況的人;受災單位的有關領導或受災戶主、家人;熟悉起火部位周圍或火場周圍情況的人;火場上救出來的受傷人員,及其他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是與調查火災事故原因有關的人員,在火災事故原因調查期間不應當安排出差和遠離單位的工作。如特別需要安排不太遠的出差或者離開本單位工作時,應安排好通訊聯絡,做到隨叫隨到,隨時接受詢問,以確保火災原因調查訪問的順利進行。

    (3)協助統計好火災損失和傷亡情況。火災發生之後,受災單位還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計好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人員傷亡情況。

    ①火災損失的統計範圍。火災損失的統計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用與間接損失。

    a.火災直接經濟損失指被燒燬、燒損、煙燻以及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汙染所造成的損失。如房屋、機器裝置、運輸工具、產畜以及役畜等固定資產,古建築、文物、商品、購入貨物等流動資產,生活用品、工藝品和農副產品等因火災燒燬、燒損、煙燻以及滅火中破拆、水漬等所導致的損失都屬於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統計的範圍。

    b.火間間接損失。指由於火災而停工、停產以及停業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現場施救、善後處理的費用。

    ⅰ.因火災導致的“三停”損失。主要包括:火災發生單位的三停損失;由於使用火災發生單位所供的能源、原材料以及中間產品等所造成的相關單位的三停損失;為撲救火災所採取的停水、停電、停汽(氣)及其他所必要的緊急措施而直接導致的有關單位的三停損失;其他相關原因所造成的三停損失。

    ⅱ.因火災致人傷亡導致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因人員傷亡所支付的醫療費,死者生前的住院費、搶救費,死亡者直系親屬的撫卹金,死者家屬的奔喪費、喪葬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處置費,養傷期間的歇工工資(含護理人員),傷亡者傷亡之前從事的創造性勞動的間斷或者終止工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護理人員),接替死亡者生前工作崗位的職工的培訓費用等工作損失費。

    ⅲ.火災現場施救及清理現場的費用。主要包括:各種消防車、船以及泵等消防器材及裝備的損耗費用以及燃料費用(含非消防部門);各種型別的滅火劑與物資的損耗費用;清理火災現場所需的全部人力、財力以及物力的損耗費用等施救和清理費用。

    ②人員傷亡的統計範圍。對在火災發生後和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炸、砸、窒息、中毒、觸電以及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都應列為火災傷亡的統計範圍。

    以上所列的各項經濟損失及人員傷亡的統計,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失火單位都應當按照要求認真清理,如實上報,絕不能由於怕追究責任而少報,也不能為求保險公司的賠償而多報。

    (4)全面分析事故的原因,研究制定改進對策。火災事故發生之後,火災發生單位應對事故發生的相關因素進行全面分析,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研究制定出改進對策,以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①全面分析火災事故的意義。人的不安全行為可引起物的不安全狀態,物的不安全狀態也會導致人的不安全行為,二者是互相關聯的。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得好,可以使減少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消除,反之,則可增加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可見,火災事故調查只簡單地查出直接起火原因及直接肇事者或責任者還是不夠的,這只是火災事故調查的一個重要方面。許多火災事故原因分析表明,若火災原因調查只限於這一目的,那麼造成事故的潛在危險因素——管理上的、安全設計方面的、物質本性上的以及裝置缺陷方面的等因素,就會被“埋沒”而不被重視,再次發生事故的危險因素也就不能消除。因此,應本著對事故“三不放過”的原則,既調查人的行為,又要調查物的狀態(廠房建築、裝置、裝置、物質性質等),還要調查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這樣才能將已發生事故的有關資訊反饋到各個方面,以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系統,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質量,切實確保職工的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

    所以,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的目的主要在於發現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那種更加隱蔽的不安全行為與不安全狀態,包括防火安全管理在內,以進一步對它們進行分析研究,從而能夠建立起相應的事故防範對策。

    ②全面分析構成火災事故的原因及方法。全面分析火災事故原因的工作,應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若直接原因同生產工藝有關,還應吸收設計、生產技術部門的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參加,以便於能夠科學地查明構成火災事故直接原因的誘導因素——間接原因和基礎原因。

    a.基礎原因。是構成火災事故最基本的原因,通常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差、安全標準不明確、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實以及勞動紀律不嚴格等,這些都是管理原因,從消防安全形度看,這是構成基礎原因的主要部分。

    b.間接原因。是導致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技術原因、教育原因、身體原因以及精神原因等幾種。技術原因主要有機械裝置設計不良、檢查保全不充分、構造材質不適當、缺少能控制事故行為的措施等,教育原因主要包括不懂消防安全知識、輕視或不明白消防安全要求以及不能熟練地運用安全措施等,身體原因主要是有病、睡眠不足、身體條件不適合工作要求等,精神原因主要是態度不認真、工作馬虎以及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等。

    c.直接原因。可分為物的原因與人的原因兩種。物的原因主要有環境條件差、裝置不良、安全裝置有故障、裝置不完善以及報警裝置失靈等,人的原因主要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準備不足、誤操作、麻痺大意以及翫忽職守等。

    對上述各種原因可以採用單個原因分析法和統計綜合分析法進行認真的分析。單個原因分析,就是對造成火災事故的每一個原因從微觀上去分析,以提高對策的針對性與有效性,便於實施;透過統計的方法對火災原因進行綜合的分析,就是對火災原因進行宏觀探索,進行多方面的對策研究。

    ③研究制定改進對策。在對發生火災的原因進行分析後,應當從中找出導致火災的主要原因,從而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出今後的改進措施與對策。

    a.關於裝置原因的對策要在設計、生產、技術以及科研等方面研究開發新技術,改善環境和防火、滅火設施。

    b.關於人的不安全行為的對策。要在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程式、監督控制以及教育訓練等方面重新評定原有的規程要求,對其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改,加強對操作工人的技術培訓。

    c.管理方面原因的對策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應切實引起單位領導的重視,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使各種火險隱患得到徹底整改。

    總之,對分析出來的各種引起火災的原因,都要逐條逐項研究,採取相應的對策和改進措施,切實避免類似火災事故的再次發生。

    (5)對需要單位處理的火災責任者及時做出處理

    在火災原因查清後,為了教育火災肇事者本人和職工群眾,應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與《火災事故責任書》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追查處理。

    對構成犯罪的和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分別透過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進行處理。對那些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及消防管理處罰的責任者,應分別由監察機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幹部與職工的管理許可權,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以及開除留用檢視或開除處分。

    (6)對認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火災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火災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複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 # 使用者2317413238705374

    如果需要調查起火原因,用來進行火災責任判定或者是保險賠償,那麼需要及時和消防局的火調部門聯絡,並一定確保火災現場不要改變。等火調人員取證結束後再清理現場。如果沒有這些打算,火災撲救結束後就可以清理現場了。歡迎樓下補充……

  • 3 # 使用者593385713574579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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