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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89819449000015

    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

    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

    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綜合起來看,法律是在以下的原則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 1.公平原則:經濟學中的公平: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經濟學中的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對平等,即要求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不能過分懸殊,要求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平理論是美國心理學家1965年提出的。

    該理論的基本要點是:人的工作積極性不僅與個人實際報酬多少有關,而且與人們對報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為密切。

    人們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己付出的勞動代價及其所得到的報酬與他人進行比較,並對公平與否做出判斷。

    公平感直接影響職工的工作動機和行為。

    因此,從某種意義來講,動機的激發過程實際上是人與人進行比較,做出公平與否的判斷,並據以指導行為的過程。

    2.正義原則: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範疇。

    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準所應當作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

    “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

    ”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

    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

    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與否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與廣大群眾的利益。

  • 2 # Hans上海

    科學性原則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種有確定性、明確性、普遍性的行為規範,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鑑別、判斷客觀事物真理基礎之上的一種高度自覺性的行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礎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學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則更進一步地體現了科學性原則,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相互關係的恰當界定。

    主觀符合客觀:法律既不是純粹主觀的,也不是純粹客觀的事物。是一種主觀同客觀、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產物

    民主性原則: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貫徹民主原則具有非常廣泛和深刻的意義,它除了維護民主本身的價值外,還對平等、自願、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礎。

    只有民主,才能為公民提供一個平等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機制。

    民主可以為公民提供自願和意志的機會,自願地從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事項。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

    民主為公民行使自由權利提供保證。沒有民主便沒有自由

    對於法治,民主更為重要。法治作為一種社會形態,治國方略,價值選擇,本身就是民主的產物,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只能導致專制。民主作為一種國家政治形式,為法治奠定基礎。民主的實現也離不開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實現形態)

    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時性相結合原則

    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穩定才有效力。但是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協調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必須堅持穩定性與適時性相統一的原則。

    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指法律一經制定和頒佈,必須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決不能隨意修改、中斷、廢棄;在修改、補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時應注意保持與原來的法律的承繼關係。

    適時性原則,就是指一個國家的法的制定必須不斷地順應歷史發展和時代的變化,及時地、適時地根據這種變化,去制定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的。

    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主體的合憲性、內容的合憲性和程式的合憲性)(法制統一原則是立法合憲性原則的繼續,要求立法機關所創設的法律應內部和諧統一,整個法律體系內各層級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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