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審批程式有哪些
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審批程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視窗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檔案(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案批准檔案(立項檔案、可研批覆、初設批覆等)(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座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註擬用地範圍,但座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座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覆(生產建設專案提交經批准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元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檔案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視窗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臨時用地審批程式有哪些
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審批程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視窗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檔案(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專案批准檔案(立項檔案、可研批覆、初設批覆等)(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座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註擬用地範圍,但座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座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覆(生產建設專案提交經批准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元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檔案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視窗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