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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14048805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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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單到簡單而已159710527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
第一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的處罰金額,結合貨值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貨值5000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處6萬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貨值金額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處10萬元的罰款。
在前款對應的處罰幅度內,結合從輕、從重、一般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確定具體處罰金額。
涉案食品風險性高、食品中添加藥品或者案情特別嚴重的,不以貨值金額確定處罰幅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故意偽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記儲存物品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二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125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一)貨值5000元以下的,處5千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處2.5萬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貨值金額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處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貨值金額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處5萬元的罰款。
第三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126條所列3項以上情形的;
(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的;
(二)導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法應急處置的;
(三)毀滅主要證據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5家以下的;
(二)入場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標準的;
(三)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20家以上的;
(二)入場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三)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本條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裁量基準的規定。
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行政處罰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