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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聽雨4489

    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異地就醫:


    1.離開參保地長期跨統籌地區異地居住,並根據戶籍管理規定已取得居住地戶籍的參保退休人員;


    2.長期在參保地外異地工作和居住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參保人員;


    3.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等在外時間不超過3個月,突發疾病需要治療的參保人員;


    4.受統籌地區醫療技術條件限制,需要到統籌地區外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


    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符合異地就醫條件的參保人員在參保地以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住院治療等應當向市社保局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並選擇3家以下(含3家)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在轉院住院視窗提供以下材料:


    1.異地安置的,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備案登記表》,提供居住地戶籍證明;


    2.異地工作或居住的,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備案登記表》,提供參保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或居住地社群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


    3.異地急診的,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委託他人向市社保局遞交紙質說明材料;


    4.轉診轉院的,需提供參保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轉統籌地區外診治稽核表》。


    申請轉診轉院的條件


    參保人員患病治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轉診轉院:


    1.危重病員,轉院才能搶救的;


    2.經多次檢查會診,診斷仍不明確的疑難病症;


    3.專科病症,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無條件治療的;


    4.因病情需要做某些檢查和治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無此裝置或未開展此項業務的。


    下列情況不予異地就醫轉院


    ①診斷明確且可在本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或已知轉院後治療效果仍不明確的病人。


    ②已經區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需繼續定期診治且本級定點醫療機構能診治的病人。


    ③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轉診轉院,應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後仍需轉院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④未經統籌地區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同意的不予轉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申請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應按照逐級轉診轉院原則,向市社保局申請辦理轉診轉院備案,開具《轉診轉院介紹信》(《轉診轉院介紹信》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需重新辦理)。在轉院住院視窗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醫療保險轉統籌地區外診治審批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主管醫生、科室主任、分管副院長(或醫保科)簽字,並蓋公章);


    2.參保人員所在單位證明;


    3.參保人員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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