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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設立的有關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一)建設專案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佈局;

    (二)建設專案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三)建設專案選址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等相關標準;

    (四)建設專案周邊重要場所、區域及居民分佈情況,建設專案的設施分佈和連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範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五)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專案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六)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託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託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2.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專案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3.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4.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檔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檔案;

    (二)建設專案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專案安全評價報告;

    (四)建設專案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檔案和規劃相關檔案(複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檔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檔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檔案、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6.對已經受理的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檔案、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檔案、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專案進行現場核查。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檔案、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7.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透過:

    (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專案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專案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檔案、資料的。建設專案未透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

    8.已經透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並申請審查:

    (一)建設專案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專案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後需要開工建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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