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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雨無阻509885396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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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現場勘察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規範現場勘察工作,保證施工、檢修作業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有關施工、檢修作業專案在進行作業前應嚴格執行現場勘察制度,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各發、供電單位。

       第二章 應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

       第四條 在電力線路上進行以下作業:

       1.電力線路杆塔組立、拆除工作;

       2.電力線路線路緊、撤導地線工作;

       3.在電力線路(杆塔)上進行的革新、實驗、科研專案;

       4.涉及兩個及以上二級單位聯合停電作業;

       5.除帶電測試絕緣子、220kV帶電更換絕緣子工作以外的66kV及以上線路帶電作業;

       6.送電專業同杆塔架設的雙回(多回)線路,其中一回線路停電的複雜作業;

       7.配電作業填用線路(電纜)第一種工作票、帶電工作票的工作;

       8.事故搶修;

       9.配電作業涉及兩個及以上多電源供電區域的停電作業(含有電源聯絡線供電、停電區域內有自備電源或雙電源供電客戶的區域);

       10.在帶電杆塔上架設通訊光纜或其它線纜等工作;

       11.新建電力線路的施工作業。

       第五條 以下變電施工、檢修作業需進行現場勘察:

       1. 66千伏及以上主裝置大修、改造;

       2.裝置改進、革新、試驗、科研專案的施工作業;

       3.一次變電所1臺主變停電且主變回路有作業,4回及以上66千伏進線的二次變電所66千伏母線停電作業;

       4.改變裝置及系統結線方式和執行引數的工作專案;

       5.變電所二次迴路安裝、改動、更新及裝置不停電進行二次迴路測試工作,更換或改動保護及自動裝置工作;

       第六條 聯合作業專案,外單位或本單位多經企業進入系統內執行裝置或執行區域內的作業專案。

       第七條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察的其他檢修作業。

       第八條 進行上述施工和檢修作業前,施工、檢修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並認真填寫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裝置執行管理單位配合。

       第三章 現場勘察的內容

       第九條 現場勘察應檢視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範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現場勘察結果記錄在現場勘察記錄中。

       第十條 現場勘察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1. 勘察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範圍及裝置、保留的帶電部位以及並架或鄰近、交叉帶電裝置,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地形及其他危險點等,並初步確定作業方法;

       2. 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範圍及裝置,接線方式,杆塔號、導線規格;

       3. 並架(鄰近)帶電的裝置、臨近公(鐵)路、建築物、河流、電力(通訊、路燈)線路的位置;

       4. 接地線裝設位置;

       5. 杆(塔)組立的拉線、地錨,緊、撤線時裝設的臨時接線,起重機械、牽引機械的位置等;

       6. 畫出交叉跨越公(鐵)路、建築物、河流、電力(通訊)線路示意圖;

       7. 畫出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路情況及雙電源供電方式示意圖;

       8. 施工(檢修)車輛、機具需要經過的道路和進出通道的情況;

       9. 其它影響施工(檢修)作業的危險因素。

       第十一條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複雜性、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專案,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現場勘察記錄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部門、班組)應填寫勘察負責人所在單位(部門、班組)名稱,若施工單位進行現場勘察,則將現場勘察記錄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部門、班組)儲存。

       第十三條 工作地段示意圖應符合現場實際,標明停電線路(裝置)雙重名稱、電壓等級、停電範圍、保留帶電部位、採取的安全措施(接地線位置)、應拉開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熔斷器等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工作範圍一次接線圖應符合現場實際,標明停電裝置雙重名稱、電壓等級、停電範圍、鄰近保留帶電間隔、接地線位置、應拉開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熔斷器等相關資訊。

       第十五條 電力線路(電纜)施工、檢修作業現場如有交叉、臨近電力線路或其它線路、道路(河流)情況,應填寫在現場勘察記錄中並根據情況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電力線路(電纜)檢修、施工作業進行現場勘察時,還應檢查杆塔、拉線基礎情況;檢查雙電源、自發電、小水(火)電情況,並詳細做好記錄,採取安全措施。檢查符合標準應填寫“無”。

       第十七條 現場勘察記錄應按順序編號,每月進行裝訂、保管。

       第十八條 現場勘察負責人、參與勘察人員的簽名應由本人填寫,其它人員不得代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安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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