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加裝車頂射燈屬於車輛改裝,車輛出廠各項資料都是有規定的規格標準的。在登記上牌時這些資訊全都會記錄在行駛證和電腦檔案中。如果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或拆裝,應當及時去車管所登記,審驗通過後換領新的行駛證。
如未到當地車管所備案,經過車管所允許就私自加裝射燈開車上路是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二十六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髮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變更後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
(三)屬於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變更事項的,登記修理廠的名稱、地址和聯絡電話;
(四)變更車身顏色的,登記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五)更換髮動機和改變燃料種類的,登記更換後的發動機號碼和燃料種類;
(六)更換整車或者車身、車架的,登記更換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以及負責更換的製造廠的證明;
(七)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二十八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資料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資料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汽車加裝車頂射燈屬於車輛改裝,車輛出廠各項資料都是有規定的規格標準的。在登記上牌時這些資訊全都會記錄在行駛證和電腦檔案中。如果對車輛進行了改裝或拆裝,應當及時去車管所登記,審驗通過後換領新的行駛證。
如未到當地車管所備案,經過車管所允許就私自加裝射燈開車上路是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二十六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內改變的;
(三)改變車身顏色的;
(四)更換髮動機或者改變燃料種類的;
(五)因故損壞無法修復需要更換同型號車身或者車架的;
(六)因質量問題,製造廠給機動車所有人更換整車或者更換同型號發動機、車身、車架的。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登記時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機動車所有人變更後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變更後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
(三)屬於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變更事項的,登記修理廠的名稱、地址和聯絡電話;
(四)變更車身顏色的,登記變更後的車身顏色;
(五)更換髮動機和改變燃料種類的,登記更換後的發動機號碼和燃料種類;
(六)更換整車或者車身、車架的,登記更換後的車輛識別代號、車身顏色,以及負責更換的製造廠的證明;
(七)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二十八條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資料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資料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