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依據中央、省、市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精神,加強對在職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增強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意識,進一步樹立黨員幹部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加強對在職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旨在督促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以外”牢記黨紀法規要求,防止和糾正黨員幹部在業餘時間發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損黨和政府形象、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第三條 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一)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職業道德,廉潔奉公,謙虛謹慎,做到“三嚴三實”,即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二)自覺遵守和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積極參加社群組織各種公益活動,模範遵守城區管理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三)堅持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四)參加積極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自覺抵制低階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蝕。第四條 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以外”必須嚴格禁止的行為:(一)不準在家中或在未經組織允許的其它場所進行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公務接待或接受有可能影響公務的饋贈和宴請。(二)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不得接受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以及由其支付費用的各種娛樂休閒、旅遊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動。(三)不準利用職務變動、崗位調動及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等時機大擺宴席、收受禮品、聚斂錢財。(四)不準違規駕駛公車。(五)嚴禁參與黃、賭、毒和各種迷信活動,不準出入不健康娛樂場所,不得參加各種非法組織、團體及其活動,不得私自參加任何不利於社會穩定的遊行、集會、示威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六)嚴禁家庭暴力,不準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員、粗暴處理鄰里關係;(七)不準在社會交往中作出損害黨政機關和黨員幹部、國家公務員形象的言論和舉止行為,不得作出違反社會道德、職業道德、損害他人聲譽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八)不得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公款消費搞親情會、老鄉會、戰友會、同學會等,不搞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不搞小動作,不告黑狀。(九)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非法活動或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十)不得參加其他違反社會道德和不廉潔的活動。第五條 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實行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直至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 把在職黨員“八小時以外”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範圍,實行“一崗雙責”,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違反“八小時以外”規定,構成違紀違法的,除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視情節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依據中央、省、市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精神,加強對在職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增強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意識,進一步樹立黨員幹部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加強對在職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管理,旨在督促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以外”牢記黨紀法規要求,防止和糾正黨員幹部在業餘時間發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損黨和政府形象、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條 黨員幹部“八小時以外”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一)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職業道德,廉潔奉公,謙虛謹慎,做到“三嚴三實”,即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
(二)自覺遵守和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積極參加社群組織各種公益活動,模範遵守城區管理規定,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三)堅持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
(四)參加積極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自覺抵制低階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蝕。
第四條 黨員幹部在“八小時以外”必須嚴格禁止的行為:
(一)不準在家中或在未經組織允許的其它場所進行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公務接待或接受有可能影響公務的饋贈和宴請。
(二)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不得接受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以及由其支付費用的各種娛樂休閒、旅遊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動。
(三)不準利用職務變動、崗位調動及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等時機大擺宴席、收受禮品、聚斂錢財。
(四)不準違規駕駛公車。
(五)嚴禁參與黃、賭、毒和各種迷信活動,不準出入不健康娛樂場所,不得參加各種非法組織、團體及其活動,不得私自參加任何不利於社會穩定的遊行、集會、示威活動,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六)嚴禁家庭暴力,不準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員、粗暴處理鄰里關係;
(七)不準在社會交往中作出損害黨政機關和黨員幹部、國家公務員形象的言論和舉止行為,不得作出違反社會道德、職業道德、損害他人聲譽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八)不得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公款消費搞親情會、老鄉會、戰友會、同學會等,不搞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不搞小動作,不告黑狀。
(九)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非法活動或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十)不得參加其他違反社會道德和不廉潔的活動。
第五條 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實行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直至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把在職黨員“八小時以外”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範圍,實行“一崗雙責”,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違反“八小時以外”規定,構成違紀違法的,除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視情節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