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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濤聲依舊98226

    事中事後監督管理制度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


    為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規範處罰程式,建立以下查處制度。


    一、立案標準


    東阿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法定屬於縣本級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並行使協助上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的職責。除依照《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對透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信訪、移送、交辦以及媒體披露等方式發現的符合下列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立案查處:


    1.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2.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


    3.屬於本機關管轄的;


    4.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 年。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查處流程


    1.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決定立案的,在7 個工作日內由案件承辦機構承辦人填寫《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立案呈批表》,經承辦機構負責人稽核後報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對需要及時制止環境汙染的緊急情況、或需要立即查處、事後難以取證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立即組織調查取證,並在7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2.調查取證。案件承辦機構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 人,並出示執法證件。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調查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資料、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鑑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案件調查終結後,由調查人員製作《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對案件處理的初步意見,報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及局分管領導批准後,隨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宣傳科。


    3.審查。法制宣傳科對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轄權、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等方面進行審查。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重新調查取證。


    4.告知。審查終結後,法制宣傳科提出初審意見,報其分管領導稽核後,製作《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案件承辦機構應當7 日內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5.陳述、申辯或聽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法制宣傳科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要求聽證的,應按聽證程式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


    6.集體討論。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進行集體討論。集體討論由縣環保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主持召開法制領導小組會議,縣環保局法制工作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參加。製作會議記錄,列明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法制機構負責人稽核意見以及參加討論人員的主要觀點和意見,最終作出結論意見。


    7.決定。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的,法制宣傳科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7 日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3 日後,提出處理建議,報其分管領導稽核後,由局長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陳述、申辯或者經聽證會的,法制宣傳科應認真複核後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其分管領導稽核後,由局長簽發。


    8.送達。案件承辦機構應於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 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9.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提起行政訴訟或60 日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進行書面催告。對經催告後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法制宣傳科在法定期限內製作《申請執行書》,並提供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結案。對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或透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承辦機構填寫《結案報告》。行政處罰案件案卷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2010 年1 月環保部令第8號)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齊全、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規範、易於保管。


    三、考核辦法


    對規範環保執法情況進行事中檢查,每半年對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查一次;對執法不規範的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取消當年評先樹優資格;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案件,責令糾正,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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