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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幫兄聊社保

    私企交的養老保險有工齡工資嗎?不懂你這個工齡工資指的是什麼概念,現在退休不再是按照工齡來計算養老金,而是按照繳費年限來計算養老金。不管你是私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或是機關事業單位,只要你繳費一年,就算一年的繳費年限,在社保制度實施以後,不管你是什麼性質的企業,還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年限,再也不會計算為連續工齡,也不會計算為繳費年限。

    所謂的工齡工資,現在很多單位都還保留了工齡工資的概念,機關事業單位到現在還有工齡工資,但是幾十年了工齡工資一直沒有什麼變化;國有企業的工齡工資是由各個單位來制定的,有的是一年工齡每月要增加幾十元錢;相反很多民營企業中,在工資中也引入了工齡工資的概念,主要目的還是為了鼓勵職工長期在用人單位工作,與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相比,很多私營企業的工齡工資力度是非常大的。有的公司規定在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可增加50元或是60元,如果在企業工作時間比較長的,比如達到10年以上的,每月僅工齡工資一項也會每月多增加好幾百元。

    但工齡是按照工齡來計算的,企業的工齡工資是按照在本企業的工齡來計算的。但是工齡不等於繳費年限。如果從入職開始企業就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那麼工齡和繳費年限是一致的。工齡要計算為繳費年限,只有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工齡,不屬於國家認可的工齡,是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的。

    在私營企業繳納了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就要計算為一年的繳費年限,這種繳費年限不管今後到哪裡,都是會被承認和累計計算的。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養老金的計算和繳費年限關係非常重大,繳費年限越長,今後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就會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自然也就會更高;在基礎養老金的計算中,除了自己的繳費基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以外,繳費年限越長,領取計發基數的1%就越多,如果要把基礎養老金中,繳費年限比作工齡,基礎養老金在工齡上體現的養老金多少也是非常明顯的。

    比如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指數化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來作為計發基數,每繳費一年發給1%的基礎養老金。假如計發基數是6000元錢,每繳費一年領取1%就是60元錢,繳費15年每月的基礎養老金就是900元,繳費20年每月的基礎養老金就是1200元,繳費30年每月的基礎養老金1800元。可見在基礎養老金的計算中,在計發基數確定的基礎之上,也體現了工齡工資的概念,只是這種工齡不再是過去的工齡,而是繳費基數;所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也不再是工齡工資,但要與繳費年限掛鉤,也帶有工齡工資的性質。

    綜上所述,在私營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工齡就屬於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的長短和今後的養老金是有關係的,在養老金的計算時,特別是基礎養老金的多少與工齡的長短密不可分,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在國家每年調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也要與繳費年限掛鉤,從這個意義上來理解,在私營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也具有在退休後享受工齡工資或是繳費年限待遇的優勢。

  • 2 # 周舟19510224

    私企交的養老保險有工齡工資嗎?

    題立提問本意可能是這樣想的,靈活就業人員沒進企業沒有工齡所以養老保險費全由自已繳納,而在私企工作有工齡,私企應該幫助繳費,所以問養老金中是否有工齡工資。這個想法是對的但這提法不是這樣說的。中國養老保險繳費分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統籌部分,另一部分是個人繳費。個人統籌繳費來源於單位繳費,用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開支,當然統籌全靠單位繳費是遠遠不夠的,還需其缺口需多方籌措,比如養老金投資,國家補貼等。對於個人繳費全部存入個人賬戶和年金帳賬戶,個人賬戶個人繳8%,年金賬戶單位繳8%個人繳4%,繳費基數是以個人工資收入總額為繳費基數的。比如個人工資總收入每月8000元,一年96000元,那麼年繳費基數是96000元,個人每年交96000*0.08=7680元進入個人賬戶,個人每年交96000*0.04=3840元進入年金賬戶,單位每年繳7680進入年金賬戶,私企一年交7680作年金肯定不會幹所以一般私企無年金。而統籌部分20%過去私企也不願意交,政府透過降比例,由20%降為16%,並透過稅多強行徵收,這樣私企職工統籌繳費才有了保障,以上例每年私企要給個人交統籌費

    96000*0.16=15360元。這個統籌費用多少由個人工資高底而定,這就是題主所講的工齡工資。是作為繳費形式給你的,不然他不幫你繳統籌你就得與靈活就業人員一樣自己掏錢買。相當於有工齡就有收入。而不是另外發你什麼工齡工資。

  • 3 # 劉正民

    私企繳的養老保險有“工齡工資”嗎?我的回答是,私企繳的養老保險不僅應該有,而且必須有“工齡工資”一說的,這是毫無疑義的。

    我認為,題主關於“工齡工資”的提法不夠準確與規範,這裡的實際意涵是指依據正常調整機制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漲時,按本人的視同和實際繳費年限,所應計算與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部分。

    很顯然,在這裡對於所謂的“工齡工資”問題,是不能,也不應該以企業本身的性質進行劃線、界定與區分的。這裡的“工齡工資”稱謂或者叫法,這是民間習慣的口頭語而已,它的政策指向與基本內涵,則是實實在在的,是不言而喻的。

    總之,在私企繳的養老保險,與在國企或其它性質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實際繳費年限,應該而且必然是一視同仁的,是等量齊觀的。這是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取向與根本屬性所決定的,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是毫無任何政策懸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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