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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若餘

    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1、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

    2、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

    3、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 2 # 使用者51820451342

    一、兩者的含義

    辭職: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透過書面申請,在勞動法規定的範圍內或不違反勞動法範圍的約定期內,經用人單位批准的,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不請假且未經書面申請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並且超過用人單位規定的期限,企業因此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

    二、對工資的影響

    辭職對工資的影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提出辭職,企業收到離職申請,即可解除勞動關係。工資不受影響。

    自動離職對工資的影響: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3 # 樸木一

    這裡並沒有列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也歸為主動離職吧

    你提出離職申請不同意還是未提出申請,不在原單位繼續上班,去另一家公司的時候都有一個30天的時間限制。

    有的單位有這樣的規章制度,好比員工遲到早退多少次,業績多次達不到什麼什麼標準時公司有權利辭退等等,像這種沒在勞動法裡明確規定的條文的,如果利益受到侵佔時可向勞動局仲裁。

    我之前在一家單位的時候提前1個月交的離職申請,部門領導不同意,不給簽字。

    後面的單位著急要我上崗,大概20多天的時候我就捲鋪蓋走了人,等後面的單位試用期過了之後才去原單位辦的離職手續。因為原單位比較正規,也沒有剋扣工資的情況,只不過沒有辦交接手續,部門經理不爽,沒有了半年獎金。當然也不乏有些老闆會給算一筆損失賬,什麼考勤不滿勤,有幾天休息,花的培訓費用及其他福利等等。

    辭職也好,自動離職也罷,這都該屬於自己的主動行為,如果單位沒在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是沒有賠償金的,而且工資是不受影響的,上幾天班就該支付幾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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