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十二銅表法》結尾有一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培根也曾說過:“應當知道,法官與君主和政治家負有共同的使命,他們應當攜起手來,以避免司法與政治發生矛盾。
在制定政策時,執政者要考慮到法律。
在執法時,司法者要考慮到政治利益。
司法的重大錯誤,有時是可以引起政治變亂甚至國家顛覆之危的。
所以,法律與政治絕不是對立的,而是密切相關的。
”從培根的話中可以看出,作為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法官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法官的司法行為與政治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絡,有時甚至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和民族的命運,法官個人的政治觀左右著司法行為的方向,從而對政治起著一定的正面或者負面作用。
同時,也只有充分了解、認識和掌握政治的深刻內涵,法官所作出的裁決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合格的法官不是終身的。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我認為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不斷追求“公正與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恆的司法主題,是司法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賴以生存的兩個基本元素。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要遠遠大於犯罪。
因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
現代的法官都知道這樣的道理,公正需要效率,遲到的公正等於不公正,做到“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才是真正的公正。
訴訟本身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一枚苦果,而如果法官拖延不決,更增添了這枚苦果的酸苦。
二、做一名有良知的法官。
要實現司法公正,法官必須牢記自己的使命,堅守自己的良知。
培根說:“面對複雜的案件,法官不應向任何壓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詭辯、陰謀所迷惑。
法官也不應濫用權威,依靠壓力、逼供、誘供必出冤案,正如‘擤鼻過猛會流血’。
”“應該懂得,制定法律的目的僅僅在於懲戒。
要知道,世間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於枉法。
”“法官應當為作出公平的裁判準備一切必要的條件,猶如上帝為人間所作的那樣:削平山崗,填補崎嶇,以鋪平一條正直的道路。
” 三、法官要清楚自身的職責。
法官必須十分清楚自己的職責是什麼,要明白哪些事該為,哪些事不該為。
法官的最高職責,就是鮮明地依據法律作出裁判。
我們知道,法官在審判中,有四項任務:調查取證;主持庭審時的發言,制止與審判無關的話題;宣示判決所根據的原則,總結案情;根據法律宣判。
如果超越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過多了。
做一名法官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而不能根據個人喜惡,拋開法律規定,任意或人為地司法。
四、要正確處理法與情的關係,人性化執法。
我們一般認為“法不容情”,然而,無論在古代以及在追求合諧社會的今天,法與情都是可以相容的,現代社會我們提倡“人性化執法”,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追求法與情的和諧統一,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在執行法律過程中,不能機械呆板,要考慮到民情、民意,表現出一種道德仁慈的力量和修養,體現出一種最基本的人性關懷。
培根曾說:“執法也不可過苛。
不能把法律變成人民動輒得咎的羅網。
在審判時,法官不僅應當考慮事實,還應分析與事實相關連的背景和環境。
對已過時的嚴刑酷法,要予以限制。
注意情節,也應當權衡情理,這同樣是法官的職責。
特別在審理人命攸關案件時,在考慮法律正義的同時,應當有慈悲救人之心。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羅馬十二銅表法》結尾有一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培根也曾說過:“應當知道,法官與君主和政治家負有共同的使命,他們應當攜起手來,以避免司法與政治發生矛盾。
在制定政策時,執政者要考慮到法律。
在執法時,司法者要考慮到政治利益。
司法的重大錯誤,有時是可以引起政治變亂甚至國家顛覆之危的。
所以,法律與政治絕不是對立的,而是密切相關的。
”從培根的話中可以看出,作為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法官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法官的司法行為與政治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絡,有時甚至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和民族的命運,法官個人的政治觀左右著司法行為的方向,從而對政治起著一定的正面或者負面作用。
同時,也只有充分了解、認識和掌握政治的深刻內涵,法官所作出的裁決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合格的法官不是終身的。
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我認為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不斷追求“公正與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恆的司法主題,是司法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賴以生存的兩個基本元素。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要遠遠大於犯罪。
因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
現代的法官都知道這樣的道理,公正需要效率,遲到的公正等於不公正,做到“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才是真正的公正。
訴訟本身對當事人來說就是一枚苦果,而如果法官拖延不決,更增添了這枚苦果的酸苦。
二、做一名有良知的法官。
要實現司法公正,法官必須牢記自己的使命,堅守自己的良知。
培根說:“面對複雜的案件,法官不應向任何壓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詭辯、陰謀所迷惑。
法官也不應濫用權威,依靠壓力、逼供、誘供必出冤案,正如‘擤鼻過猛會流血’。
”“應該懂得,制定法律的目的僅僅在於懲戒。
要知道,世間的一切苦難之中,最大的苦難無過於枉法。
”“法官應當為作出公平的裁判準備一切必要的條件,猶如上帝為人間所作的那樣:削平山崗,填補崎嶇,以鋪平一條正直的道路。
” 三、法官要清楚自身的職責。
法官必須十分清楚自己的職責是什麼,要明白哪些事該為,哪些事不該為。
法官的最高職責,就是鮮明地依據法律作出裁判。
我們知道,法官在審判中,有四項任務:調查取證;主持庭審時的發言,制止與審判無關的話題;宣示判決所根據的原則,總結案情;根據法律宣判。
如果超越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過多了。
做一名法官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而不能根據個人喜惡,拋開法律規定,任意或人為地司法。
四、要正確處理法與情的關係,人性化執法。
我們一般認為“法不容情”,然而,無論在古代以及在追求合諧社會的今天,法與情都是可以相容的,現代社會我們提倡“人性化執法”,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追求法與情的和諧統一,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官在執行法律過程中,不能機械呆板,要考慮到民情、民意,表現出一種道德仁慈的力量和修養,體現出一種最基本的人性關懷。
培根曾說:“執法也不可過苛。
不能把法律變成人民動輒得咎的羅網。
在審判時,法官不僅應當考慮事實,還應分析與事實相關連的背景和環境。
對已過時的嚴刑酷法,要予以限制。
注意情節,也應當權衡情理,這同樣是法官的職責。
特別在審理人命攸關案件時,在考慮法律正義的同時,應當有慈悲救人之心。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