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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米哥漫談

    不論你在公司是以何種工作性質參加工作,勞務工還是合同工,如果這八年都是和同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都是按你在此家公司的實際工作限來進行經濟賠償的,即你為公司工作了八年,那公司就要按你的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的金額,給予2N即16個月的工資給予你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除非勞動者有以下幾種行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使用違法或是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做為勞動者,在實際勞動合同糾紛中,一定要充分了解《勞動法》的相關的法律武器給予我們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 2 # 上海韓律師

    1. 如果確實只有2年勞動關係,則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應該給予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 但是,之前的6年是否真的是勞務關係,並不只是看合同,而是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是符合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3. 如果之前的6年符合勞動關係,則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 3 # Sir聊HR

    你好,你在同一公司幹了8年,前6年是勞務工,後2年是合同工,現在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需要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

    我看到有些人說需要支付你8個月的工資補償,這是不對的,確切的說是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補償條件。雖然你在同一家公司幹了8年,但前6年是勞務工,也就是說,前6年與你籤合同的單位不是你幹工作的公司,而是勞務公司。所以前6年的補償應該在當初勞務公司跟你終止勞務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及時的問勞務公司要那6個月的經濟補償。可惜你當初不知道這個,也沒有人給你說這事,勞務公司更不會主動給你這個錢,所以前6年的經濟補償應該算在勞務公司的頭上。可是一切都晚了,經濟補償的追索時效只有一年,也就是說,從當初勞務公司跟你終止勞務合同之後的一年內,你可以拿到那6個月的補償金,超過一年就要不到了,而實際上,你已經超過2年了,所以勞務公司該付給你的6個月經濟補償金是要不到了。因此,你只能要最近2年跟現公司直接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這就是為什麼你只能要2個月的經濟補償、而不是8個月的原因所在。

    如果你不信,你強問公司要8個月的經濟補償,勢必會引發公司的抗辯。而公司抗辯的理由一定是前6年你是勞務工,你的勞動合同關係不在公司,所以公司沒有義務支付那6個月的經濟補償。這一點是鐵定的事實,所以你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都是不會得到支援的。最終,公司能給你的補償也只有2個月工資而已。

    其實理解此事的關鍵在於你的合同關係與誰締結,誰就應該支付你補償。你前6年是勞務工,也就是說你是跟勞務公司締結勞動合同的,你的工資、社保以及其他福利待遇都由勞務公司支付,而你僅僅是勞務公司派到現公司工作,雖然你在該公司幹了6年,但你從始至終都不屬於該公司的工作人員,所以這6年的合同到期終止了,應該是勞務公司支付你6個月的經濟補償,跟你工作的公司無關。

    此事已經成為定局,前6年的補償已然無法追回,你能直接問公司要的補償只有2個月。如果公司還是不給,那麼你拿著勞動合同直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你必然勝訴。透過這件事,希望你以後注意一個要點,不管是跟勞務單位籤合同還是直接跟公司籤合同,當合同到期終止的時候,如果是公司方面不願意續簽,你都可以立馬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就不會出現虧本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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