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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esohp13030

    乘坐國內航班可以隨身攜帶一件物品(頭等艙可以帶兩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能超過20×40×55釐米,重量不能超過5公斤(頭等艙旅客可以攜帶兩件5公斤),超過了就需要託運。1、乘機行李定義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如沒有另外的規定還包括了托執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托執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為40×60×100釐米。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託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2、乘機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在旅行期間可以免費自行攜帶零星小件物品乘機。航空公司對體積及重量有限制。每人可攜帶一件物品,每件的體積不超過20×40×55釐米,重量不超過5公斤。頭等艙旅客可以攜帶兩件五公斤。打火機、液體、刀具等不得作為隨身攜帶物品帶上飛機。不允許在托執行李中夾帶鋰電池,只可以隨身攜帶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和行動式攝像機等)。

    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乘機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一)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製品。(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訊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稜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稜尖刀等。

    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六)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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