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需求是指出於各種目的的人和物在社會公共空間中以各種方式進行移動的要求,它具有需求時間和空間的不均勻性、需求目的的差異性、實現需求方式的可變性等特徵。
交通供給是指為了滿足各種交通需求所提供的基礎設施和服務,它具有供給的資源約束性、供給的目的性、供給者的多樣化等特徵。
從交通供給與需求的特點可以看到:需求是可以調節的,而供給是有限制的。但供給必須滿足社會各項活動所必需的基本需求,保持交通運輸系統在可接受的負荷狀態下執行,否則城市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同樣,由於供給的短缺,必須對需求進行調控,即發達國家城市常用的交通需求管理(TDM)。
交通供給與需求是一對錯綜複雜的矛盾,由於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的觀念差異,處理這一矛盾的手段和實施效果會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在交通供需關係的處理上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1.過分強調供應不足。一種非常流行的觀點是:“中國大城市道路設施的增長速度遠遠跟不上機動車的增長”。但實際上道路與機動車之間在數量上並不存在比例關係,車輛增長與交通量的增長也並非線性關係。從經濟和資源上講,中國大城市道路建設要滿足需求是不可能的。因此道路建設的目標應定位在防止交通擁擠的過度惡化和為大多數地區提供必要的可達性。
2.供給方向上的偏差。目前的交通供給過分集中在快速路、主幹路、高架路、立交橋、地鐵、輕軌等高投資的交通設施上,忽略了城市支路網的建設和常規公共汽(電)車的發展,對於停車、加油、步行、換乘等交通設施以及交通管理和服務的供給則一筆帶過。這種方向上的偏差直接造成了城市交通系統執行的低效率。
3.對部分需求的忽視。交通方式沒有先進和落後之分,各有其優缺點,各有其適用的範圍和程度。應該看到腳踏車在中國城市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和適用性,國外的研究表明,機車是一種有生命力的交通工具。但是目前我們在對待腳踏車、機車等交通方式的態度上,往往採取歧視性的限制政策。另外,對於步行交通的忽視也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4.價格政策不合理。價格是調節供需關係的重要手段。對於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如公共交通),價格過高會導致使用者減少,城市總體運輸效率下降,成本升高;對於低效率的交通方式(如私人小汽車、計程車),價格過低會導致使用者增加,也會使總體效率下降,成本升高。而目前我們制定的很多價格政策則是背道而馳,導致城市運輸成本的升高和總體執行效率的下降。如公交票價的上調會導致更加高昂的宏觀經濟代價,計程車票價不高則會導致政府投資效益的不合理轉化等。如上海1995年底的公交票價上調導致公交客流大幅度下降,雖然公交公司的營業收入提高,政府補貼減少。但大量乘客轉向腳踏車和助動車,造成全社會出行成本上升,交通擁擠加劇,道路需求增加和環境惡化。又如北京6萬輛計程車每年向政府交納的稅費約2~3億元,但計程車佔市區道路上機動車交通量的30%~50%,而這些道路的建設和養護費用每年高達幾十億元。顯然,大量的政府投資轉化為計程車公司的收入以及計程車乘客的收益。計程車價格政策導致北京計程車乘客與公共汽車乘客的比例為1:4.5,使交通結構嚴重失衡,道路的運輸效率大幅度降低。此類錯誤定價的例子尚有許多。
上述事例告訴我們:交通供需關係的正確處理,必須建立在綜合而均衡的交通發展戰略基礎上,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分析和效用評價的基礎上。供需關係必須有利於國民經濟、產業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交通運輸總成本下降和效率的提高。因此,把握正確的供求關係尤為重要。正確的供求關係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供給與需求相對平衡的觀念。在擴大交通有效供給的同時,建立以經濟手段為主,多種手段並用的需求管理體系,使交通需求與供給能力相適應。應從城市土地利用著手改善可達性,減少交通需求;儘量使交通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佈更加均勻;鼓勵和保護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尤其是公共交通,從而達到供需關係的相對平衡。
2.保持供給方向的平衡。保持基礎設施與服務供給的平衡;保持個人機動化交通與低成本交通設施供給的平衡;保持高等級道路與一般道路供給的平衡。交通服務的供給應涵蓋交通的管理、法規、價格、運營、環境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
3.交通需求管理應當體現社會公平。在符合使用者收費的原則下,各種交通方式都應有其存在的空間,使用者應有充分的選擇自由;要關懷低收入階層、處境不利者和易受傷害者的交通需求,向他們提供使用交通設施和服務的機會,以及必要的財政補貼,但在方法上必須符合市場規律。
4.正確應用價格機制,實現交通資源的有償使用與合理分配。逐步建立完善的交通設施和服務使用收費制度,讓個人機動化交通使用者承擔全部成本,消除政府隱性補貼;稅費的支付儘可能與使用行為直接掛鉤,引導使用者作出對社會有利的選擇。
交通需求是指出於各種目的的人和物在社會公共空間中以各種方式進行移動的要求,它具有需求時間和空間的不均勻性、需求目的的差異性、實現需求方式的可變性等特徵。
交通供給是指為了滿足各種交通需求所提供的基礎設施和服務,它具有供給的資源約束性、供給的目的性、供給者的多樣化等特徵。
從交通供給與需求的特點可以看到:需求是可以調節的,而供給是有限制的。但供給必須滿足社會各項活動所必需的基本需求,保持交通運輸系統在可接受的負荷狀態下執行,否則城市就無法生存和發展;同樣,由於供給的短缺,必須對需求進行調控,即發達國家城市常用的交通需求管理(TDM)。
交通供給與需求是一對錯綜複雜的矛盾,由於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的觀念差異,處理這一矛盾的手段和實施效果會有很大的差異。我們在交通供需關係的處理上主要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1.過分強調供應不足。一種非常流行的觀點是:“中國大城市道路設施的增長速度遠遠跟不上機動車的增長”。但實際上道路與機動車之間在數量上並不存在比例關係,車輛增長與交通量的增長也並非線性關係。從經濟和資源上講,中國大城市道路建設要滿足需求是不可能的。因此道路建設的目標應定位在防止交通擁擠的過度惡化和為大多數地區提供必要的可達性。
2.供給方向上的偏差。目前的交通供給過分集中在快速路、主幹路、高架路、立交橋、地鐵、輕軌等高投資的交通設施上,忽略了城市支路網的建設和常規公共汽(電)車的發展,對於停車、加油、步行、換乘等交通設施以及交通管理和服務的供給則一筆帶過。這種方向上的偏差直接造成了城市交通系統執行的低效率。
3.對部分需求的忽視。交通方式沒有先進和落後之分,各有其優缺點,各有其適用的範圍和程度。應該看到腳踏車在中國城市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和適用性,國外的研究表明,機車是一種有生命力的交通工具。但是目前我們在對待腳踏車、機車等交通方式的態度上,往往採取歧視性的限制政策。另外,對於步行交通的忽視也是普遍存在的問題。
4.價格政策不合理。價格是調節供需關係的重要手段。對於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如公共交通),價格過高會導致使用者減少,城市總體運輸效率下降,成本升高;對於低效率的交通方式(如私人小汽車、計程車),價格過低會導致使用者增加,也會使總體效率下降,成本升高。而目前我們制定的很多價格政策則是背道而馳,導致城市運輸成本的升高和總體執行效率的下降。如公交票價的上調會導致更加高昂的宏觀經濟代價,計程車票價不高則會導致政府投資效益的不合理轉化等。如上海1995年底的公交票價上調導致公交客流大幅度下降,雖然公交公司的營業收入提高,政府補貼減少。但大量乘客轉向腳踏車和助動車,造成全社會出行成本上升,交通擁擠加劇,道路需求增加和環境惡化。又如北京6萬輛計程車每年向政府交納的稅費約2~3億元,但計程車佔市區道路上機動車交通量的30%~50%,而這些道路的建設和養護費用每年高達幾十億元。顯然,大量的政府投資轉化為計程車公司的收入以及計程車乘客的收益。計程車價格政策導致北京計程車乘客與公共汽車乘客的比例為1:4.5,使交通結構嚴重失衡,道路的運輸效率大幅度降低。此類錯誤定價的例子尚有許多。
上述事例告訴我們:交通供需關係的正確處理,必須建立在綜合而均衡的交通發展戰略基礎上,建立在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分析和效用評價的基礎上。供需關係必須有利於國民經濟、產業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交通運輸總成本下降和效率的提高。因此,把握正確的供求關係尤為重要。正確的供求關係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供給與需求相對平衡的觀念。在擴大交通有效供給的同時,建立以經濟手段為主,多種手段並用的需求管理體系,使交通需求與供給能力相適應。應從城市土地利用著手改善可達性,減少交通需求;儘量使交通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佈更加均勻;鼓勵和保護高效率的交通方式,尤其是公共交通,從而達到供需關係的相對平衡。
2.保持供給方向的平衡。保持基礎設施與服務供給的平衡;保持個人機動化交通與低成本交通設施供給的平衡;保持高等級道路與一般道路供給的平衡。交通服務的供給應涵蓋交通的管理、法規、價格、運營、環境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
3.交通需求管理應當體現社會公平。在符合使用者收費的原則下,各種交通方式都應有其存在的空間,使用者應有充分的選擇自由;要關懷低收入階層、處境不利者和易受傷害者的交通需求,向他們提供使用交通設施和服務的機會,以及必要的財政補貼,但在方法上必須符合市場規律。
4.正確應用價格機制,實現交通資源的有償使用與合理分配。逐步建立完善的交通設施和服務使用收費制度,讓個人機動化交通使用者承擔全部成本,消除政府隱性補貼;稅費的支付儘可能與使用行為直接掛鉤,引導使用者作出對社會有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