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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消失的流星173

    首先,家屬可以直接前往社保部門說明情況,告知社保部門該退休人員具體的死亡時間,社保部門將會暫停該退休人員的待遇發放,並計算好應退回的金額,並將退款金額和退款方式告知家屬,家屬據此去銀行辦理退款業務即可。

    其次,如果家屬沒有主動前往社保部門說明情況,那麼社保部門稽核科室的工作人員將會通知家屬,告知其退款金額和退款方式,要求家屬退回多領的退休金,或者在家屬以後辦理撫卹金、喪葬費業務時,將多領的退休金部分直接扣減。

    最後,如果有家屬拒不退還,社保部門將會送達稽核情況告知書,逾期仍未交回將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仍不歸還者,社保部門將直接起訴家屬,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追究其刑事責任

  • 2 # 愛思考遼源7o7

      一、領取撫卹金的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物件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二、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卹金標準( 單位:元/年)

      一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 單位:元/年)

      1、烈屬:23130元

      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19860元

      3、病故軍人遺屬:18680元

      (三)、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 單位:元/年)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50520元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50520元

      3、紅軍失散人員:22790元

      三、撫卹金分配法律規定如何

      撫卹金又稱撫卹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卹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準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卹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卹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卹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卹費。這些撫卹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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