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適用範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
對於在2017年6月1日前購買的民用無人機,其擁有者必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實名登記。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貼上登記標誌,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
1.4定義
1.4.1民用無人機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並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1.4.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是指民用無人機的所有人,包括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和其它組織。
1.4.3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
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是指根據無人機的設計或執行限制,無人機能夠起飛時所容許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是指無人機制造廠給出的無人機基本重量。除商載外,該無人機做好執行飛行任務的全部重量,包含標配電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職責
2.1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政策的制定;
(2)“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的管理。
2.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
(1)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型別和無人機購買者姓名/行動電話等資訊;
(2)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
(3)隨產品提供不乾膠列印紙,供擁有者列印“無人機登記標誌”。
2.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1)依據本管理規定3.2的要求,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進行實名登記;
(2)依據本管理規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無人機上貼上登記標誌;
(3)當發生本管理規定3.5所述情況,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更新無人機的資訊。
3.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規定
3.1實名登記的流程
(1)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
(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該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資訊;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持有產品的資訊,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誌貼上在無人機上。
3.2實名登記的資訊內容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的資訊包括:
(1)製造商名稱和註冊地址;
(2)產品名稱和型號;
(3)空機重量和最大起飛重量;
(4)產品類別。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資訊包括:
(1)擁有者的姓名、單位名稱和法人姓名;
(2)個人登記: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
(3)單位登記: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
(4)行動電話和電子郵箱;
(5)產品型號、產品序號;
(6)使用目的。
3.3民用無人機的登記標誌
(1)民用無人機登記標誌包括登記號和登記二維碼,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資訊填報後,系統自動給出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誌圖片,併發送到登記的郵箱。
(2)民用無人機登記號是為區分民用無人機而給出的編號,對於序號(S/N)不同的民用無人機,登記號不同。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共有11位字元,分為兩部分:前三位為字母UAS,後8位為阿拉伯數字,採用流水號形式,範圍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記號UAS0000003。
(3)民用無人機登記二維碼是經過加密的、唯一識別無人機的二維碼,包括無人機制造商、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產品序號、登記時間、擁有者姓名或法人資訊、聯絡方式、證件號碼。
3.4民用無人機的標識要求
(1)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收到系統給出的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誌圖片後,將其列印為至少2釐米乘以2釐米的不乾膠貼上牌。
(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將登記標誌圖片採用耐久性方法粘於無人機不易損傷的地方,且始終清晰可辨,亦便於檢視。便於檢視是指登記標誌附著於一個不需要藉助任何工具就能檢視的部件之上。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確保無人機每次執行期間均保持登記標誌附著其上。
(4)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和二維碼資訊不得塗改、偽造或轉讓。
3.5登記資訊的更新
(1)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及時透過“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登出該無人機的資訊。
(2)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後,變更後的所有人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實名登記該民用無人機的資訊。
4.登記時間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操作無人機前完成實名登記。
4.22017年8月31日後,未按本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登記的民用無人機,將影響後續的使用,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附則
5.1本管理規定由中國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負責解釋。
5.2本管理規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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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適用範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無人機。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
對於在2017年6月1日前購買的民用無人機,其擁有者必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實名登記。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貼上登記標誌,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
1.4定義
1.4.1民用無人機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並從事非軍事、警察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
1.4.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是指民用無人機的所有人,包括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和其它組織。
1.4.3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
民用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是指根據無人機的設計或執行限制,無人機能夠起飛時所容許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
民用無人機空機重量是指無人機制造廠給出的無人機基本重量。除商載外,該無人機做好執行飛行任務的全部重量,包含標配電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職責
2.1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政策的制定;
(2)“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的管理。
2.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
(1)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型別和無人機購買者姓名/行動電話等資訊;
(2)在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提醒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
(3)隨產品提供不乾膠列印紙,供擁有者列印“無人機登記標誌”。
2.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
(1)依據本管理規定3.2的要求,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進行實名登記;
(2)依據本管理規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無人機上貼上登記標誌;
(3)當發生本管理規定3.5所述情況,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更新無人機的資訊。
3.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規定
3.1實名登記的流程
(1)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UAS.CAAC.GOV.CN)上申請賬戶;
(2)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該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資訊;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持有產品的資訊,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誌貼上在無人機上。
3.2實名登記的資訊內容
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填報的資訊包括:
(1)製造商名稱和註冊地址;
(2)產品名稱和型號;
(3)空機重量和最大起飛重量;
(4)產品類別。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資訊包括:
(1)擁有者的姓名、單位名稱和法人姓名;
(2)個人登記:有效證件號碼(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
(3)單位登記: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組織機構程式碼;
(4)行動電話和電子郵箱;
(5)產品型號、產品序號;
(6)使用目的。
3.3民用無人機的登記標誌
(1)民用無人機登記標誌包括登記號和登記二維碼,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中完成資訊填報後,系統自動給出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誌圖片,併發送到登記的郵箱。
(2)民用無人機登記號是為區分民用無人機而給出的編號,對於序號(S/N)不同的民用無人機,登記號不同。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共有11位字元,分為兩部分:前三位為字母UAS,後8位為阿拉伯數字,採用流水號形式,範圍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記號UAS0000003。
(3)民用無人機登記二維碼是經過加密的、唯一識別無人機的二維碼,包括無人機制造商、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產品序號、登記時間、擁有者姓名或法人資訊、聯絡方式、證件號碼。
3.4民用無人機的標識要求
(1)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收到系統給出的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誌圖片後,將其列印為至少2釐米乘以2釐米的不乾膠貼上牌。
(2)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將登記標誌圖片採用耐久性方法粘於無人機不易損傷的地方,且始終清晰可辨,亦便於檢視。便於檢視是指登記標誌附著於一個不需要藉助任何工具就能檢視的部件之上。
(3)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確保無人機每次執行期間均保持登記標誌附著其上。
(4)民用無人機登記號和二維碼資訊不得塗改、偽造或轉讓。
3.5登記資訊的更新
(1)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及時透過“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登出該無人機的資訊。
(2)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後,變更後的所有人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實名登記該民用無人機的資訊。
4.登記時間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操作無人機前完成實名登記。
4.22017年8月31日後,未按本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登記的民用無人機,將影響後續的使用,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附則
5.1本管理規定由中國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負責解釋。
5.2本管理規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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