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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範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華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和安徽省公安廳有關接處警的工作規定,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全市公安機關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出警、處警,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受理群眾報警、救助應當做到:
(一)對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的,應當向報警人表明接警人單位和姓名;對電話報警的,應主動向報警人表明:“您好,這裡是××(市、縣)指揮中心或××(市、縣公安局××科、所、隊),我是ХХ號接警員或ХХХ,請講”,接受報警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
(二)詢問報警人或者接聽報警電話時,接警人應當主動引導報警人講明案(事)件主要情況(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本人的基本情況、聯絡方式;
(三)對有疑問的報警或者報警人未說準警情即結束通話電話的,應當及時回撥報警人電話,進一步核實情況,回撥電話無人接聽,警情地明確的,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
(四)屬於求助報警的,應當問明具體內容,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一般性報警求助,應當根據報警者心情和態度給予恰當的答覆和安慰;
(五)對於投訴的,應當問明投訴人基本情況及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立即向領導報告並按指令出警。
第四條接警民警應按規定將接警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在統一接處警平臺中登記、儲存,確保報警內容的原始性。
第五條除諮詢和無效的報警外,接警民警應及時為報警人開具《報警回執單》,作為查詢警情辦理進展情況的依據。
電話報警的,接警民警應告知報警人有權到警情管轄公安機關開具《報警回執單》。
第六條接到出警指令後,各單位、個人必須無條件先期處置,查證確係無權管轄的案(事)件,應當主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
第七條處警民警不少於兩人,其中一名民警為主辦民警,較大警情必須有科、所、隊以上領導帶隊。
第八條處警民警應當攜帶《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當場處罰決定書》、《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等現場可能使用的法律文書,並做好處警記錄。
第九條處警民警應當要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並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對講機、強光手電等單警裝備。
處警專用車內必須配備現場勘查箱、照相機、錄音筆、數碼記錄儀等現場取證裝備和處置具體警情所需的專用裝備,如盾牌、防彈背心、頭盔、警戒帶及救生衣、滅火器等物品。
第十條處警民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處警結束後,對於受指揮中心指令出警的,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指揮中心反饋。處警民警應及時在接處警平臺反饋單中詳細填寫調查核實和處置情況。
第十二條處警民警到達警情現場後,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並應做到:
(一)及時處理警情並報告現場情況;
(二)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人身、財產安全;
(三)及時登記在場有關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絡方式等資訊;
(四)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三條對刑事案件應按照就近調警、屬地管轄和業務主管原則進行處置,並做到:(一)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劃定保護區域,佈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訪問,核實情況;
(六)對於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
(七)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八)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治安案件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二)發現、控制違法嫌疑人員;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蒐集、保全證據;
回覆列表
接處警規範包括:
一、必須兩人以上出警,裝備攜帶齊全,著裝規範。
二、動作必須迅速預言,準確行為規範合法,處置恰當,及時調查取證,固定證據。
三、做好善後工作,及時請示報告。
整改措施:
一是平常要加強演練訓練,特別是裝備的使用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
二是加強監督,積極適應鏡頭下執法和群眾監督下工作,內部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