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委相關規定:可接收普通專升本學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設定標準的普通本科院校,經省教育廳批准,可按規定的推薦選拔程式和名額招收優秀高職高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目前只有公辦一二本大學具有招生普通專升本的資質。
統招專升本舉辦學校
1、可進行普通專升本考試的普通高等院校:各大專層次的普通高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本科院校的專科;公辦和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公辦和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專)。
2、可接收普通專升本學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設定標準的普通本科院校,經省教育廳批准,可按規定的推薦選拔程式和名額招收優秀高職高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只有國家公辦一、二、三本院校均具有普通專升本招生資質。
3、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表示,從2005年起“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原則上不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此外,民辦三本、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大學也不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
4、相關檔案規定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編報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通知
五、繼續加強對普通專升本教育、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和五年制高職教育的管理,普通專升本、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的招生規模和五年制高職進入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生規模均要納入各省(區、市)2010年招生計劃。普通專升本教育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錄取程式,招生規模要嚴格控制在2010年省屬高校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的5%以內(招生規模限額見附件4),“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不得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職教育要堅持以獨立設定的職業技術學院為主要辦學主體,不得由中職學校單獨舉辦,招收初中畢業生的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本省(區、市)高職(專科)招生計劃的5%。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規模要綜合考慮高中畢業生數量和職業教育發展需求,在年度招生計劃內統籌安排。
六、進一步減少舉辦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校的校數,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依託行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其在學習型社會建設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改革辦學模式,大力發展多樣化的繼續教育和社群教育。舉辦普通高等教育的成人高校,基本辦學條件必須達到《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中有關規定要求。招生資格實行年審制,由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定。成人高校和廣播電視大學不得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
七、嚴格實行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與新生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相掛鉤的政策,切實維護招生計劃管理的嚴肅性。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下達的計劃規模編報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也不得跨隸屬關係下達和調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劃。
八、著力依法規範高校招生和辦學秩序,確保校園穩定和諧。各地、各部門不得出臺違背國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嚴禁中專學校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層次院校掛靠本科院校舉辦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所屬高校招生和辦學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對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內部管理不力的學校,要堅決調減招生規模,情況嚴重要暫停招生。
九、未經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劃。對軍事院校違反國家和軍隊規定擅自招收的無軍籍學生,教育部將不予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不發放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十、加強對普通高校舉辦預科班的管理,未經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預科班。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須報教育部審批,並隨國家確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一併下達和執行。
十一、本科和高職(專科)專業設定和調整須按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未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專業不得安排招生。
根據國家教委相關規定:可接收普通專升本學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設定標準的普通本科院校,經省教育廳批准,可按規定的推薦選拔程式和名額招收優秀高職高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目前只有公辦一二本大學具有招生普通專升本的資質。
統招專升本舉辦學校
1、可進行普通專升本考試的普通高等院校:各大專層次的普通高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本科院校的專科;公辦和民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公辦和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專)。
2、可接收普通專升本學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設定標準的普通本科院校,經省教育廳批准,可按規定的推薦選拔程式和名額招收優秀高職高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只有國家公辦一、二、三本院校均具有普通專升本招生資質。
3、教育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表示,從2005年起“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原則上不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此外,民辦三本、獨立學院及其他民辦大學也不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
4、相關檔案規定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編報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通知
五、繼續加強對普通專升本教育、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和五年制高職教育的管理,普通專升本、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的招生規模和五年制高職進入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生規模均要納入各省(區、市)2010年招生計劃。普通專升本教育要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錄取程式,招生規模要嚴格控制在2010年省屬高校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的5%以內(招生規模限額見附件4),“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不得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五年制高職教育要堅持以獨立設定的職業技術學院為主要辦學主體,不得由中職學校單獨舉辦,招收初中畢業生的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本省(區、市)高職(專科)招生計劃的5%。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應屆畢業生規模要綜合考慮高中畢業生數量和職業教育發展需求,在年度招生計劃內統籌安排。
六、進一步減少舉辦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校的校數,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依託行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其在學習型社會建設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改革辦學模式,大力發展多樣化的繼續教育和社群教育。舉辦普通高等教育的成人高校,基本辦學條件必須達到《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中有關規定要求。招生資格實行年審制,由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定。成人高校和廣播電視大學不得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學歷教育。
七、嚴格實行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劃與新生學籍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相掛鉤的政策,切實維護招生計劃管理的嚴肅性。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下達的計劃規模編報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也不得跨隸屬關係下達和調整年度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劃。
八、著力依法規範高校招生和辦學秩序,確保校園穩定和諧。各地、各部門不得出臺違背國家政策的地方性政策,高等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嚴禁中專學校掛靠普通高校舉辦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層次院校掛靠本科院校舉辦普通本科教育。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所屬高校招生和辦學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對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內部管理不力的學校,要堅決調減招生規模,情況嚴重要暫停招生。
九、未經教育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劃。對軍事院校違反國家和軍隊規定擅自招收的無軍籍學生,教育部將不予以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不發放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十、加強對普通高校舉辦預科班的管理,未經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預科班。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須報教育部審批,並隨國家確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一併下達和執行。
十一、本科和高職(專科)專業設定和調整須按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未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專業不得安排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