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範員工行為,強化員工責任意識,維護公司良好的經營管理秩序,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員工工作效率,促進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糾正違規失職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遵循“獎懲並重,教育為主”的獎懲原則,對勇於擔當、開拓創新、業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規違紀、業績落後的員工給予懲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獎勵範圍
公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 在完成經營管理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並給公司帶來突出經濟效益的;
(二) 在專業技術或管理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三) 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實效的;
(四) 在保護公司及公共財產、防止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中,使國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 在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抵制歪風邪氣,為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利益同壞人壞事做鬥爭,事蹟突出的;
(七) 在公司進行企業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
(八) 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獲得表彰的;
(九)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避免人身或經濟損失的;
(十)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十一) 在社會上做出突出貢獻或事蹟突出的,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十二) 參加公司選送的各類技能、業務、知識、文體等競賽活動,取得優異成績的;
(十三) 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獎勵形式
(一) 精神獎勵,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等;
(二) 物質獎勵,包括酌情予以一次性獎金、加薪、晉級等。
第六條 獎勵手段
(一) 獲得通報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
(二)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獎勵按照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三) 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認定,確有突出貢獻者,可由公司授予相關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一次性獎金,並記入個人檔案;
(四) 公司可透過以實物或培訓,旅遊等形式嘉獎勉勵獲獎員工。
第七條 獎勵程式
員工獎勵建議由所屬部門經理、相關部門經理或公司領導提出,說明獎勵理由,由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提出初步意見,經員工所屬部門主管領導和人事主管領導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執行。獎勵事宜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三章 懲處
第八條 懲處範圍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懲處:
(一) 懲處是指對因員工在工作中失職、失察、瀆職、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責任追究。包括日常工作中的時效性、正確性、準確性、規範性、全面性方面的工作失誤及洩密、遺失財物、損壞資產等失職行為;
(二) 涉及員工貪汙受賄等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法律或黨紀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懲處原則
遵循“教育批評與經濟處罰相結合、主要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以鞭策督促員工為主要目的,輔以適度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條 責任分類
責任按照經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為三級責任。
(一) 特大責任
1.洩露公司重大機密;
2.致使公司嚴重經濟損失的;
3.翫忽職守,失職失察,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中存在嚴重疏漏,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5.向市政府主管部門報批的投融資方案中存在嚴重疏漏、錯誤,且不可挽回的;
6.工作不負責任,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7.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務紀律,逃避繳納稅款,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損公肥私,使國家和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8.擅自刻制印章和領導名章的;
9.未經有審批權的領導批准使用印章的;
10.擅自將印章轉予他人使用的;
11.未經批准開具加蓋印章空白介紹信的;
1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公司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13.散佈謠言,傳遞小道訊息,破壞公司穩定團結的,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14.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 重大責任
1.洩露公司重要機密;
2.因工作疏漏,遺失公司重要檔案,且不可挽回的;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季度、年度重要經營、財務管理工作報告中出現重大資料錯誤和嚴重與事實不符的;
5.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的資料或調查報告中存在嚴重錯誤,對決策產生誤導,造成公司決策失誤或一定程度經濟損失的;
6.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定並責成有關部門的重大督辦工作事項,主辦部門遺忘或無故拖延、辦理不力的;
7.隨意存放印章造成不良後果的;
8.未經許可攜帶印章外出辦事的;
9.已停止使用的印章不上繳的;
10.對外正式發文中重要領導人員姓名書寫錯誤、組織機構名稱錯誤的;
11.未按照工作流程規定辦事,違反工作程式,擅自做主,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不良後果的;
12.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責任
1.對外正式公文中出現五處以上明顯的語法、文字或標點錯誤的;
2.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資料或調查報告中存在內容不全面、資料不準確的;
3.各部門上報公司領導的工作實施方案內容不全面,考慮問題不細緻的,且經多次修改的;
4.因違規操作或管理不善,導致公司辦公裝置毀損或公司財物丟失,且不可挽回的;
5.對上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工作責任心不強,託詞緩辦、推諉或消極怠工的;
6.參加外部會議,但未及時傳達會議精神和相關工作任務要求導致延誤工作的;
7.在執行工作中,因情況變化,未按規定請示上級,擅自做出錯誤決定的;
8.因不熟悉業務,不懂相關政策,且不及時向上級彙報,導致延誤工作,且造成不良影響或不應有損失的;
9.未報告上級,擅離工作或值班崗位或在工作時間內上網聊天、炒股、玩遊戲、幹私活、辦私事的;
10.工作中弄虛作假、撒謊、隱瞞真實情況的;
11.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
對於可直接認定責任人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於重大專案操作失誤的,追究專案負責人及經辦人責任;對於部門工作失誤的,追究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責任;對於涉及多個部門工作失誤的,追究主責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責任,相關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負間接責任。
第十二條 懲處方式
懲處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六種形式。經濟處罰包括:一次性經濟處罰、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比例分次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根據員工應承擔責任的性質和情節進行分類定級,採用如下方式予以處理:
(一) 特大責任。給予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二) 重大責任。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三) 一般責任。給予通報批評或記過處分,可並處扣除個人績效工資的處分;
(四) 違紀員工受通報批評處分的,同時扣1個月績效工資;受行政記過處分的,同時扣3個月績效工資;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扣6個月績效工資;受降級或撤職處分的,同時扣12個月績效工資
(五) 適用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受處分員工的工資級別;降級的幅度最少為一級;
(六) 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實行處分期限制。通報批評處分期為6個月;記過處分期為12個月;記大過處分期為18個月;降級、撤職處分期為24個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工資。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解除處分後,晉升事項按相關制度執行。
(七) 經濟處罰不受處分期限制,也不因處分的解除而免罰;
(八) 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扣發績效工資的不影響一次性經濟處罰和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比例處罰的適用;
(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財物損壞丟失的,按財物現值20%-30%賠償,如在一年內重複發生損壞丟失財物的,按財物現值的50%-100%賠償。
第十三條 處理程式
(一) 所在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向被調查人及其他知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材料,提交人力資源部;
(二) 人力資源部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由人力資源部2名以上人員參與進一步核查,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三) 受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受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
(四) 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受處分的員工本人,對難以直接送達的,可以採取郵遞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五) 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員工人事檔案,同時彙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以備查用;
(六) 處分決定自直接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自郵寄、公告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十四條 解除程式
(一) 受處分員工在處分期滿後申請解除處分的,應當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 所在部門對受處分員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書面意見,報人力資源部稽核;
(三) 人力資源部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由人力資源部2名以上人員參與進一步調查核實,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四) 解除受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決定;解除受記大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
(五) 解除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員工的所在部門及員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六) 可以將處罰材料從解除處分的受處分員工的人事檔案中撤出,但解除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以備查用。
第十五條 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其所在部門可責令其迴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親屬關係的;
(二) 與被調查的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被調查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事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在以下期限內做出決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自開始調查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情形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被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入司時間、部門、崗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二) 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 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 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 做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日期、印章。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和解除處分的依據。
第十八條 在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後,允許受處分者申訴,如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確與實際不符,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應予以複核、糾正。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所在部門或人力資源部不得因員工提出複核、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在受到處分後,如對認定的事實不服或對處分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可向人力資源部申請調解提出書面申訴;在人力資源部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前,仍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對因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而不服的,可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在人力資源部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報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範員工行為,強化員工責任意識,維護公司良好的經營管理秩序,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員工工作效率,促進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糾正違規失職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遵循“獎懲並重,教育為主”的獎懲原則,對勇於擔當、開拓創新、業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對違規違紀、業績落後的員工給予懲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獎勵範圍
公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 在完成經營管理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並給公司帶來突出經濟效益的;
(二) 在專業技術或管理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三) 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實效的;
(四) 在保護公司及公共財產、防止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中,使國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 在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抵制歪風邪氣,為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利益同壞人壞事做鬥爭,事蹟突出的;
(七) 在公司進行企業文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
(八) 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鬥爭獲得表彰的;
(九)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避免人身或經濟損失的;
(十)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十一) 在社會上做出突出貢獻或事蹟突出的,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十二) 參加公司選送的各類技能、業務、知識、文體等競賽活動,取得優異成績的;
(十三) 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獎勵形式
(一) 精神獎勵,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等;
(二) 物質獎勵,包括酌情予以一次性獎金、加薪、晉級等。
第六條 獎勵手段
(一) 獲得通報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
(二)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獎勵按照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三) 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認定,確有突出貢獻者,可由公司授予相關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一次性獎金,並記入個人檔案;
(四) 公司可透過以實物或培訓,旅遊等形式嘉獎勉勵獲獎員工。
第七條 獎勵程式
員工獎勵建議由所屬部門經理、相關部門經理或公司領導提出,說明獎勵理由,由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提出初步意見,經員工所屬部門主管領導和人事主管領導同意後,報總經理批准執行。獎勵事宜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三章 懲處
第八條 懲處範圍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懲處:
(一) 懲處是指對因員工在工作中失職、失察、瀆職、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責任追究。包括日常工作中的時效性、正確性、準確性、規範性、全面性方面的工作失誤及洩密、遺失財物、損壞資產等失職行為;
(二) 涉及員工貪汙受賄等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法律或黨紀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懲處原則
遵循“教育批評與經濟處罰相結合、主要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以鞭策督促員工為主要目的,輔以適度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條 責任分類
責任按照經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為三級責任。
(一) 特大責任
1.洩露公司重大機密;
2.致使公司嚴重經濟損失的;
3.翫忽職守,失職失察,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中存在嚴重疏漏,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5.向市政府主管部門報批的投融資方案中存在嚴重疏漏、錯誤,且不可挽回的;
6.工作不負責任,營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7.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務紀律,逃避繳納稅款,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損公肥私,使國家和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8.擅自刻制印章和領導名章的;
9.未經有審批權的領導批准使用印章的;
10.擅自將印章轉予他人使用的;
11.未經批准開具加蓋印章空白介紹信的;
12.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公司工作和社會秩序的;
13.散佈謠言,傳遞小道訊息,破壞公司穩定團結的,對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14.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 重大責任
1.洩露公司重要機密;
2.因工作疏漏,遺失公司重要檔案,且不可挽回的;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季度、年度重要經營、財務管理工作報告中出現重大資料錯誤和嚴重與事實不符的;
5.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的資料或調查報告中存在嚴重錯誤,對決策產生誤導,造成公司決策失誤或一定程度經濟損失的;
6.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定並責成有關部門的重大督辦工作事項,主辦部門遺忘或無故拖延、辦理不力的;
7.隨意存放印章造成不良後果的;
8.未經許可攜帶印章外出辦事的;
9.已停止使用的印章不上繳的;
10.對外正式發文中重要領導人員姓名書寫錯誤、組織機構名稱錯誤的;
11.未按照工作流程規定辦事,違反工作程式,擅自做主,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不良後果的;
12.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 一般責任
1.對外正式公文中出現五處以上明顯的語法、文字或標點錯誤的;
2.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資料或調查報告中存在內容不全面、資料不準確的;
3.各部門上報公司領導的工作實施方案內容不全面,考慮問題不細緻的,且經多次修改的;
4.因違規操作或管理不善,導致公司辦公裝置毀損或公司財物丟失,且不可挽回的;
5.對上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工作責任心不強,託詞緩辦、推諉或消極怠工的;
6.參加外部會議,但未及時傳達會議精神和相關工作任務要求導致延誤工作的;
7.在執行工作中,因情況變化,未按規定請示上級,擅自做出錯誤決定的;
8.因不熟悉業務,不懂相關政策,且不及時向上級彙報,導致延誤工作,且造成不良影響或不應有損失的;
9.未報告上級,擅離工作或值班崗位或在工作時間內上網聊天、炒股、玩遊戲、幹私活、辦私事的;
10.工作中弄虛作假、撒謊、隱瞞真實情況的;
11.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
對於可直接認定責任人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於重大專案操作失誤的,追究專案負責人及經辦人責任;對於部門工作失誤的,追究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責任;對於涉及多個部門工作失誤的,追究主責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責任,相關部門經理及經辦人負間接責任。
第十二條 懲處方式
懲處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六種形式。經濟處罰包括:一次性經濟處罰、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比例分次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根據員工應承擔責任的性質和情節進行分類定級,採用如下方式予以處理:
(一) 特大責任。給予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二) 重大責任。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三) 一般責任。給予通報批評或記過處分,可並處扣除個人績效工資的處分;
(四) 違紀員工受通報批評處分的,同時扣1個月績效工資;受行政記過處分的,同時扣3個月績效工資;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扣6個月績效工資;受降級或撤職處分的,同時扣12個月績效工資
(五) 適用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受處分員工的工資級別;降級的幅度最少為一級;
(六) 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實行處分期限制。通報批評處分期為6個月;記過處分期為12個月;記大過處分期為18個月;降級、撤職處分期為24個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工資。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解除處分後,晉升事項按相關制度執行。
(七) 經濟處罰不受處分期限制,也不因處分的解除而免罰;
(八) 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扣發績效工資的不影響一次性經濟處罰和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比例處罰的適用;
(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財物損壞丟失的,按財物現值20%-30%賠償,如在一年內重複發生損壞丟失財物的,按財物現值的50%-100%賠償。
第十三條 處理程式
(一) 所在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向被調查人及其他知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面調查材料,提交人力資源部;
(二) 人力資源部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由人力資源部2名以上人員參與進一步核查,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三) 受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受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
(四) 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受處分的員工本人,對難以直接送達的,可以採取郵遞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五) 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員工人事檔案,同時彙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以備查用;
(六) 處分決定自直接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自郵寄、公告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十四條 解除程式
(一) 受處分員工在處分期滿後申請解除處分的,應當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 所在部門對受處分員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書面意見,報人力資源部稽核;
(三) 人力資源部認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由人力資源部2名以上人員參與進一步調查核實,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四) 解除受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決定;解除受記大過處分的,經所在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部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人事主管領導同意,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
(五) 解除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員工的所在部門及員工本人,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六) 可以將處罰材料從解除處分的受處分員工的人事檔案中撤出,但解除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以備查用。
第十五條 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其所在部門可責令其迴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親屬關係的;
(二) 與被調查的事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被調查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事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在以下期限內做出決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自開始調查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情形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被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入司時間、部門、崗位、職務等基本情況;
(二) 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 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 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 做出處分決定的單位、日期、印章。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和解除處分的依據。
第十八條 在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後,允許受處分者申訴,如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確與實際不符,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應予以複核、糾正。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所在部門或人力資源部不得因員工提出複核、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
第十九條 員工在受到處分後,如對認定的事實不服或對處分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可向人力資源部申請調解提出書面申訴;在人力資源部未做出改變原處分決定前,仍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對因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而不服的,可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在人力資源部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報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