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樹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轄區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定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七條 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佈局、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佈局城鎮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城鎮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九條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佈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綠地系統規劃定期評估機制,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為規劃調整提供指導意見。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提出不同型別綠地的用地界限,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編制現狀綠線圖則,實施現狀綠線管理。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專案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專案,以其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一)醫院、療養院用地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2019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樹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喬木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轄區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願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定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七條 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佈局、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佈局城鎮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城鎮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九條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佈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綠地系統規劃定期評估機制,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為規劃調整提供指導意見。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提出不同型別綠地的用地界限,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編制現狀綠線圖則,實施現狀綠線管理。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專案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商住建築等混合功能建設專案,以其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一)醫院、療養院用地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