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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40513651562203

    音樂與其他同類藝術相比,有許多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音樂藝術所運用的物質材料是聲音,即音樂是聲音的藝術。無論是歌曲,還是器樂曲,它們所運用的材料都是聲音(歌曲則已是音樂和歌詞結合的產物)。音樂所運用的聲音,是從客觀世界裡的各種聲音現象抽象、挑選出來的有組織的一群聲音序列。這些聲音又依它的高低、長短、強弱、音色等效能構成旋律、節拍節奏、調式調性、和聲復調、以及配器等音樂語言的要素。這裡應該補充說明的是,音樂不只是運用樂音,而且還包括一些經過選擇、加工的噪音。例如某些打擊樂和一些不協和和絃的音響。   

    二、音樂是依靠聽覺感受的,即音樂是屬於聽覺的藝術。這裡所說的“聽”,是包括聽覺理的全部過程的。所以,要了解音樂的特性,必須瞭解聲音、聽覺感受和聽覺表象的實質,也即從感性基礎進入到音樂審美意識的全部過程。聽覺和其他生理、心理現象密切相關,所以要感受音樂,就必須進行聽覺上的音樂訓練,否則“對於非音樂的耳朵,最美的音樂也沒有意義”(馬克思、恩格斯《論藝術》)。所謂聽覺上的音樂訓練,是指音樂作品中的諸要素(如旋律、節奏節拍、力度、長短、調式調性、和聲、音色等)主要靠聽覺來感知和感受。這裡應該附帶說明的一點是,音樂不僅用聽覺,有時它還透過全身的感覺來感受音樂。比如,對於節拍、節奏和力度等,就不僅僅是透過聽覺來感受的。但聽覺是基礎,是關鍵。由於長期的聽覺的訓練和積累,人們還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所謂“內心聽覺”,即不用直接演唱、演奏和聆聽音樂作品,而透過想象或讀譜,內心即可產生對某個樂曲的聲音感受。   

    三、音樂最擅長於抒發情感,就是說音樂是一種表情的藝術。特別是在沒有歌詞語義結合的器樂曲中表現得更清楚。一首樂曲,可能是一種情感的起伏發展,以及幾種情緒的對比和衝突。   由於音樂藝術所運用的物質材料——聲音,不像語言、文字那樣具有明確的語義性,因此,它難以表現具體的概念、思想,也難以描繪生活的具體現象和情節事件,而是把這一切“溶化”在感情之中。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用視覺形象的造型藝術或文字藝術的規律來要求和理解音樂的內容。而她是以聲音為媒介,使聲音具有巨大的情感表現和感染力。她直接引起人們的情緒反應,對人們的情緒起激發作用。   音樂也有所謂的造型性、描繪性,但它不是像視覺藝術,而是透過聲音的比擬,在聯想中完成。表情始終應該是佔主導的位置。貝多芬的《第六(田園)交響曲》每一樂章都有具體的標題說明,然而貝多芬樂曲的開始卻寫道:“表情多於音畫”就是這個道理。   音樂與歌詞、文學各種形式的結合(如歌曲、歌劇、交響詩等),把音樂的表現內容引向更為廣闊的境界。當然,這些不同形式的結合(如歌曲、歌劇等)已是綜合藝術形式了。   器樂曲的文字標題或說明,使樂曲的表現內容更加具體,人們欣賞時有所遵循。但是,必須把“表情”作為核心。音樂中雖也運用所謂“音樂形象”這個概念,但它只是說,根據現實生活的各種現象,加以藝術概括所創造出來的一種生動“景象”,是借“形象”來說明音樂的表現具體、生動,能喚起人們思想的一種屬性。轉貼於中國論文下載中心h四、音樂是需要透過表演來最後完成創作過程的,即音樂是一種表演的藝術。音樂透過演奏、演唱,才能為人們所感知而產生藝術審美效果。表演,應該說是音樂的二度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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