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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

    (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

    (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視窗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6.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7.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8.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9.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範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製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11.經查明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資訊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等規定,從嚴處理。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6.鑑定機構、鑑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鑑定機構、鑑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鑑定費用、從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7.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援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要透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震懾虛假訴訟違法行為。

    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幹警學習瞭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判有可能在司法領域反映出來的虛假訴訟案件型別,也可以採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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