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根據此定義,帶資承包者是建築業企業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資者或專案法人。
其次,政府投資專案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專案”,即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專案。
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採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即實施市場化或者準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府投資專案。
明確了這三個定義和概念後,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聯合發文制止的帶資承包行為,針對的是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專案。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順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之間的關係,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和領域。根據政府和社會不同的職能、專案的不同屬性,專案的投資資金分別來自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彼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義和概念中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隸屬於由政府承擔的、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內專案,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專案、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專案以及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專案等。而採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設的專案,則屬於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專案,與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資專案有本質上的差別。
《通知》嚴令禁止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出現帶資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資專案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專案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此禁令的意義和作用在於:防止宏觀投資失控,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規模。根據政府和社會(市場)的合理分工,不同屬性的專案分別由政府和社會資金承擔投資,二者共同形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構成。如果帶資承包方式在大範圍內出現,則會造成投資規模的失控,導致宏觀調控的困難加大。規範和治理建築市場,防止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專案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是中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中的三個基本制度,建築市場的規範依靠的是嚴格執行相關的制度和規章,在合理的遊戲規則下確保各個投資主體的合法利益。
防止政府行為失控和腐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帶資承包方式源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需求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發達地區政府行為不規範,追求所謂的“政績”也好,急於加快發展也好,總是存在強烈的投資擴張衝動,在財政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資行為也就不可避免。而熱衷於帶資承包的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採取不正當手段來獲得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在此情況下,暗箱操作無法避免,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另外,政府行為的失控,還體現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現了某種利益交換,相關部門很難正常履行政府對社會、企業、工程專案的管理職能。防止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按照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專案法人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才能進行專案建設。在政府投資專案帶資承包方式中,建築業企業為政府墊付專案建設資金,然後由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逐年贖回,表面上不存在問題,即政府在當期使用了墊資企業的資金,而用預期的財政收入作為贖回的保證。
但如前所述,以帶資承包作為條件獲得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本身就是不規範的行為,通常不會嚴格遵守相關的建設程式和規則,同時政府的盲目衝動也隱含著資金供應不足的風險。
因此,在帶資承包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資金供應鏈的斷裂,輕則專案建設無法繼續,重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務院重點清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對採用帶資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還有一個嚴重的隱患,就是寅吃卯糧,後續的發展將無以為繼,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現大的波動和社會動盪。在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擔其債務的償還,以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將打亂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軌跡,從而給整個國家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首先,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根據此定義,帶資承包者是建築業企業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資者或專案法人。
其次,政府投資專案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專案”,即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專案。
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採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即實施市場化或者準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府投資專案。
明確了這三個定義和概念後,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聯合發文制止的帶資承包行為,針對的是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並非所有的政府投資專案。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順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之間的關係,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和領域。根據政府和社會不同的職能、專案的不同屬性,專案的投資資金分別來自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彼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義和概念中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府投資專案,隸屬於由政府承擔的、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內專案,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專案、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專案以及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專案等。而採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設的專案,則屬於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專案,與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資專案有本質上的差別。
帶資承包易引發投資失控
《通知》嚴令禁止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出現帶資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資專案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專案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此禁令的意義和作用在於:防止宏觀投資失控,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的合理規模。根據政府和社會(市場)的合理分工,不同屬性的專案分別由政府和社會資金承擔投資,二者共同形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和構成。如果帶資承包方式在大範圍內出現,則會造成投資規模的失控,導致宏觀調控的困難加大。規範和治理建築市場,防止不正當行為擾亂市場。專案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是中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中的三個基本制度,建築市場的規範依靠的是嚴格執行相關的制度和規章,在合理的遊戲規則下確保各個投資主體的合法利益。
帶資承包的建設方式,以帶資承包作為先決條件進入建築市場,違背了市場公平的原則,導致不公平競爭,同時破壞了建築市場的遊戲規則,也損害了其它守法企業的權益。
防止政府行為失控和腐敗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帶資承包方式源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共同需求和雙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發達地區政府行為不規範,追求所謂的“政績”也好,急於加快發展也好,總是存在強烈的投資擴張衝動,在財政性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資行為也就不可避免。而熱衷於帶資承包的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往往採取不正當手段來獲得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在此情況下,暗箱操作無法避免,容易出現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另外,政府行為的失控,還體現在對此類行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現了某種利益交換,相關部門很難正常履行政府對社會、企業、工程專案的管理職能。防止社會問題,保持社會穩定。
帶資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資金供應的不穩定性,而且該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資專案資金不足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現象。
按照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專案法人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金才能進行專案建設。在政府投資專案帶資承包方式中,建築業企業為政府墊付專案建設資金,然後由政府支付財政性資金逐年贖回,表面上不存在問題,即政府在當期使用了墊資企業的資金,而用預期的財政收入作為贖回的保證。
但如前所述,以帶資承包作為條件獲得政府投資專案的建設,本身就是不規範的行為,通常不會嚴格遵守相關的建設程式和規則,同時政府的盲目衝動也隱含著資金供應不足的風險。
因此,在帶資承包的過程中,一旦出現資金供應鏈的斷裂,輕則專案建設無法繼續,重則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務院重點清理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對採用帶資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還有一個嚴重的隱患,就是寅吃卯糧,後續的發展將無以為繼,導致經濟和社會發展出現大的波動和社會動盪。在現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現債務危機時,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擔其債務的償還,以保證社會的穩定。這將打亂經濟社會發展的正常軌跡,從而給整個國家穩定發展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