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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陽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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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靈之聲2019
我是這麼認為的,一般來說,集體出遊,照片或者影片,在網上釋出,如果有出鏡人正面清晰的影像,在某種程度上應該徵得出鏡人同意,因為,這個牽涉到個人肖像權和影像權吧,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指正!
我是這麼認為的,一般來說,集體出遊,照片或者影片,在網上釋出,如果有出鏡人正面清晰的影像,在某種程度上應該徵得出鏡人同意,因為,這個牽涉到個人肖像權和影像權吧,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指正!
肖像是指透過繪畫、照相、雕塑的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的面部特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的界定更為準確,它較全面地涵蓋了肖像的全部特徵:(1)形象性。肖像是自然人的形象,為自然人所享有。(2)再現性。肖像是自然人的面部特徵的再現。(3)清晰可辨性。肖像是清晰可辨的自然人形象。(4)形象完整性。肖像是能反映自然人面部特徵的完整形象。(5)標識性。肖像是區別自然人的標識。(6)固定性。肖像是固定在載體上的自然人形象。(7)形式轉換性。肖像是用藝術的形式所反映的自然人形象。(8)專屬性。肖像專屬於原像人本人。應當明確,自然人的真實形象本身並不是肖像,只有透過一定的形式轉換到一定的物質載體上並透過載體再現,才是肖像。而肖像權是肖像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製作、使用專有權及利益維護權。
集體影像中原像人是否存在肖像權?對此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否認集體影像中原像人存在肖像權的觀點認為,集體影像中,由於各原像人在影像中所享有的獨立人格權轉化或派生出的物質利益已為全體原像人所共有,其肖像的權益被全體原像人的肖像權益所涵蓋,其個人特徵難以在集體影像中突現,故喪失其個人人格權存在之基礎。因此各原像人不得主張其個人在集體影像中的肖像權。
贊同集體影像中原像人存在肖像權的觀點認為,由於公法領域奉行的是“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的原則”,私法領域奉行的是“個人利益平等原則”,因此不得以數個個人利益之和,壓倒一個個人利益。如允許私法領域奉行公法領域的原則,必造成假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之名,損害私人利益的陋弊。私法中除了法律特別規定,集體利益不能壓倒個人利益。在中國,長期以來個體獨立意識匱乏,以集體利益之名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比較普遍,因此更要充分保護個人利益所生之個人權利。故集體影像中原像人存在肖像權,凡使用集體影像作品除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外必須要徵得全體原像人的同意。
就前述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不論個人人格權在集體影像中被全體利益淹沒理論,還是從集體利益不能壓倒個人利益出發進行闡述、把集體影像中原像人的肖像權無限放大的理論,都不能很好地解決集體影像中原像人肖像權的問題。若按一人在集體影像中所有的利益已為全體的利益所壓倒,一人之個性已為全畫面所掩蔽,人格權失其存在之基礎的集體影像理論,除個人影像作品存在肖像權外,二人以上集體影像作品的原像人就都不存在肖像權,此論明顯不通。而按集體影像中存在肖像權,凡使用集體影像作品除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外,必須要徵得全體原像人的同意的觀點,較多數人的集體影像作品使用幾乎失其可能。
討論集體影像,就不能脫離集體的概念及概念的性質。何謂集體,即多個個體的聚合。其性質是一個集合概念。集體既是一集合概念,是多個個體的聚合,則集體影像就應是多個個體影像的綜合。既是個人影像的綜合,每個原像人就都有肖像權。只是集體影像的個人肖像權因涉及他人權利而受到限制。學界對集體影像與個人影像關係有兩種觀點:其一,前述集體影像中個人肖像權觀點中已涵蓋即“集體肖像的單個肖像人不得單獨主張肖像權,集體肖像的使用常常要經過作品上所有肖像人的同意”;其二,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之兩重特徵,在抽象的法律意義上各權利人就其在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及轉化的物質利益是獨立、可分的,各肖像權人在相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故在使用集體肖像中特定的個人肖像時不可避免地使用到其他人的肖像。集體肖像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集體肖像中的個人肖像權應受到一定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集體肖像的合理使用為目的。
筆者以為,上述第一種觀點,集體影像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他人使用,這一作品就不得使用,這無疑給集體影像中的各個原像人使用集體影像帶來障礙,造成集體影像難以使用。無所顧忌的人無償使用了,其他人又陷入無奈之境地,因單個原像人不得單獨主張肖像權。幾個人一起主張又存在是其中二人以上,還是集體影像中的全部原像人。若是前者還尚可操作,如若需全部原像人整體主張或同意,又遇難以操作之障礙。後一種觀點抓住了人格的本質屬性,不僅論理清晰、通暢,也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同時符合立法的本意。這一觀點很明確集體影像中的每個原像人都享有肖像權,只是這種權利因肖像作品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特質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肖像權是公民的重要權利,但任何權利都有界限,無限的不受限制的權利是不存在的。這種限制的表現就是集體影像中的每個人都不得阻止該作品中的其他原像人有償使用或允許作品以外的人有償使用該影像作品。應強調,在無阻卻違法使用情況下有償使用集體影像作品是不得阻止使用的前提,有償使用人要向作品中的其他原像人支付費用。付費使用是人格權保護髮展的必然趨勢。當然,對於多數人的合影,費用支付定會出現困難,可以公示方式為之。這樣既保證了原像人的肖像權,又不會因此阻卻集體影像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