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一路風景美

    構成,女的讓你騷擾了嗎?女的不同意,違背女的意願就是強制猥褻。要是發生關係,那就涉嫌構成強姦了。

    是否構成猥褻?是否構成強姦?可不是以在什麼地方來說的,別說在塔吊內無法反抗,就是躺在床上,未經女的同意,去動手動腳騷擾,也是強制猥褻。

    只要是有性騷擾的故意行為,違背女人的意願,就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了。在塔吊內對女的性騷擾,女的無法反抗,一反抗就可能發生生命危險,女的為了保護生命,任由騷擾也不敢動,但是女的主觀上是不同意的,女的報案,照樣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可別以女的沒有反抗為由說女的同意的,女的這是在塔吊內迫不得已。等安全了,女的一告,行為人就有得受了。

    行為人也不怕危險?真是貪色不要命,塔吊上這麼高不害怕嗎?

    大家說說,這樣的行為危險不危險?萬一女的反抗會有什麼結果?

    一起交流人生點滴

  • 2 # 義烏市晗宇服飾

    無法反抗是客觀條件,因為一旦反抗將有生命危險。口頭不同意或者警告一樣構成強制猥褻罪。就是當時同意或者默許,只要女子走下塔吊報警一樣構成犯罪。除非能拿出女子同意或者默許的有力證據。

  • 3 # 何律侃法

    先說結論,當然已經涉嫌強制猥褻罪了。

    根據中國刑法第237條規定,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實踐中,猥褻,不同於強姦,主要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通常來講,猥褻他人要用強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為強制體現了被害人對性意願的違背。在此之外,強制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暴力和脅迫。

    回到本案提及的情形,在塔吊內對女方實施性騷擾行為,貌似並沒有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女方處於無法反抗的境地,假設反抗就可能發生生命危險,女方為了保護生命,這也是所謂的不敢、不知反抗,同樣屬於強制猥褻的手段。

    從量刑的角度來看,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來看,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可能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 4 # 奎子大

    只要是不經過別人同意就算騷擾,我三歲的兒子都知道爸爸你要是摸我屁股要經過我同意,!!

  • 5 # 家子說法

    這種手段,還真是少見,題主怎麼想出來的?先回答問題吧!這種境況下,很有可能構成。

    為什麼這麼說呢?我展開講講:

    一、什麼是強制猥褻罪?

    猥褻分為兩種,普通猥褻和強制猥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不過一個是治安違法行為,一個是犯罪行為。

    兩者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是否實施了強制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強制猥褻罪裡的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這些手段其實和強姦罪的手段是一致的。

    暴力、脅迫這兩種方式比較好理解,可能會讓人產生疑惑的是“其他手段”。

    其實,這裡的其他手段是指和暴力、脅迫一樣,能夠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手段。比如,利用他人或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用酒將他人或婦女灌醉、用藥物將他人或婦女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

    所以,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的關鍵不是看行為人採取了什麼手段,而是看是否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二、在塔吊內實施騷擾陷入屬於強制猥褻

    我們剛才說了,強制猥褻的關鍵是看是否使被害人陷入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在題主講的這種情況下,雖然不知道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的手段,但考慮到塔吊這個狹小的空間內,孤立地停留在空中,即便沒有采取其他手段,也足以讓女子陷入內心的恐懼之中。加之這樣狹小的空間內,女子避無可避,也無法採取反抗措施,已經足以認定這種情況屬於使女子不能反抗的“其他手段”,構成了強制猥褻罪。

    所以,這種行為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要妄圖實施。

  • 6 # 中年老劉聊財經

    從司法、從證據的角度講,不一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原因很簡單,違法和犯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最終界定為犯罪還是一般違法,或者“免於處罰”,都與當時的行為和證據直接相關。

    首先,關於“猥褻”和“強制猥褻罪”的區別,以及各自的處罰

    大家先要有一個概念,並非所有“猥褻”都是犯罪,也就意味著不是所有的猥褻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有些猥褻行為在性質上只屬於一般違法,接受治安處罰,即行政責任。

    這一點區別於“強姦”,無論未遂還是既遂,都是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在處罰上,對於普通的猥褻行為,處治安處罰,一般情節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對於構成強制猥褻罪的,處以刑責,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此可見,同樣都是“猥褻”,處罰力度大相徑庭,關鍵看最終是如何界定其“行為”的。

    那麼什麼行為是普通猥褻,什麼行為又構成猥褻罪呢?

    1,強制猥褻:

    簡單地說,按照《刑法》第237條,但凡是“強制猥褻”(猥褻罪),必然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他人”,這一點類似於“強姦罪”中的描述。

    再進一步,只要是採取了暴力等手段進行強制,無論受害人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還是“不能反抗”,均構成強制猥褻罪。

    具體到這個案例中,女子身在塔吊之內,除非是她自己有能力逃脫而自願不逃脫,否則,大機率是“想逃脫而不能逃脫”,也就是屬於“不能反抗”的情況,畢竟塔吊太高了,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反抗的後果是無法預料的,掉下去怎麼辦?

    除了“不能反抗”外,“不敢反抗”,比如顧及到自身的生命安全;或者“不知反抗”,比如醉酒狀態或者意識不清醒、癱瘓等。這兩種情況同樣在伴隨暴力等強制行為時,侵犯主體構成強制猥褻罪。

    2,普通猥褻:

    普通猥褻就不同了,區別在於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

    比如,某人在公開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對他人進行猥褻,那麼這就屬於普通猥褻,沒有實質性的強迫手段。

    第二,在塔吊內對女子進行“騷擾”,女子“無法反抗”,一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瞭解了普通猥褻和強制猥褻的區別,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躍然紙上了:

    其一看“行為”,即是否採取了暴力等強制手段,比如毆打、推搡、語言威脅等等;

    當然,鑑於所處的環境是在高高的塔吊內,即便沒有采取表面上的強制手段,也可以認定其將女子帶上塔吊,利用塔吊不便於逃脫的天然特點,而認定為採取了暴力手段。

    這一點有點類似於“拘禁”,“拘禁”也是暴力、脅迫手段之一。

    因此,單從“行為”上來看,強制猥褻罪已經完全符合了,承擔刑事責任無疑。但是還要注意一點:講證據。

    其二看“證據”,不管是違法也好、犯罪也罷,都要講實質性的證據;

    無論是普通猥褻,還是強制猥褻,證據呢?在塔吊內很難收集足夠有效的證據吧?除非塔吊內有錄影或者錄音,記錄下了全過程。倘若沒有,單憑受害人的陳述,是“口說無憑”的。

    談到證據,這裡不得不說一點:強制猥褻罪在證據收集上,比強姦罪更難一些。

    為什麼證據更難收集?原因很簡單,強制猥褻和強姦的目的是不同的,強姦的目的是出於與受害人發生關係而發生的行為,即便沒有相關影音證據,體液、抓痕等都可以作為後期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

    而強制猥褻就不同了,本身強制猥褻的目的就不是“發生關係”,而是一種畸形心態下的追求“精神滿足”,後期很難提取到“體液”來作為直接證據。

    因此,此種情況下一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嗎?

    當然不是,即便滿足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他人”這一因素,使得受害人處於“不能反抗”的境地,鑑於猥褻的目的不是發生“關係”,因此很難取證,最終可能只承擔治安責任,甚至認定為無違法犯罪事實。

    當然,倘若女子能證明侵害人對其實施了猥褻行為,那麼即便沒有推搡、打罵、威脅等暴力行為,單憑將其置於無法逃脫的塔吊來說,也構成“脅迫”,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

  • 7 # 書香清悠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在塔吊裡騷擾女性,甚至 強 奸 女性,這樣的事在我們看來很不可思議,然而,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人這麼做了,最後把自己送進了監獄裡。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真實案例回顧

    小燕是一名塔吊女工,在這個幾乎清一色男人的工地裡,她是靚麗的一朵花。小燕已經結婚了,但從小對於機械的喜歡,讓她成為一名開塔吊升降機的女工,跟著她的丈夫和哥哥一起在工地裡幹活。

    07年的10月18日上午,她跟往常一樣在重慶二環路某大橋建築工地上工作,她坐在升降機上,穩妥地操作著,當她把升降機開到地面的時候,工地上一位叫李華的工人趁機鑽進了升降機裡。

    見對方進到狹窄的空間,小燕子責問:“你上來幹什麼?”李華閃爍其辭,在小燕的逼問下,只能說他要上去工作。想到都是工友,小燕也沒有強加阻攔,她開著升降機載著李華緩緩上升。

    當升降機開到離地面大約七十米的時候,突然,意外發生了。升降機停止了工作,小燕詫異不已,轉身一看才知道是李華突然關掉了電源。在狹窄的空間裡,李華突然上前抱住了小燕,朝她的臉親了親。

    這突如其來的舉動,讓小燕驚呆了。她奮力反抗,邊打邊罵,可李華卻得寸進尺,提出要跟她發生關係。小燕不依,李華馬上露出猙獰的神色威脅她說:“你要是不順從,我就把你從這裡推下去,摔死!”

    這狠毒的話語一下子嚇住了小燕,她頓時沒了分寸,只能任由他擺佈。此時,在升降機下面的管理人員看到升降機停止不動了,以為是升降機發生了故障,於是透過對講機喊話小燕,可是始終沒有等到小燕的迴應。

    管理人員心驚了,趕緊走到塔吊下面抬頭仰視,這下升降機操作室裡不堪入目的一幕被他們看得一清二楚。管理人員馬上喊話李華,李華這才停止了對小燕的侵犯。

    在管理人員的要求下,李華開啟電源,讓升降機緩緩回到地面,此時,同在工地的小燕的哥哥和丈夫知曉了,他們倆叫喧著鬧著,都喊著要報警。可李華卻厚顏無恥地威脅他們說:誰報警就辦死他,說完還去追打小燕的哥哥。

    旁邊的工友實在看不下去了,他們偷偷幫小燕報了警,很快,李華被警察抓捕,然而案件在審理的時候李華卻一直在狡辯,他說,整個過程小燕是自願的,他沒有威脅她,也沒有侵犯她。

    面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法官頓時陷入了兩難,隨後,他們繼續展開調查工作,透過走訪工友,瞭解事情的整個過程,最後,法院認為:小燕事後報過警。事情發生之前,她和李華根本不認識,不可能在工作時間在公共場合跟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

    由此可見,小燕絕不是自願的。再說案發的地點是距離地面七十米的高空上,是在狹窄的塔吊操作室裡,在這樣極端的環境中,小燕極大可能受到李華的威脅。

    第三,根據工友們的親眼所見,下了吊塔之後,李華確實追打了小燕的哥哥,這說明他有暴力傾向的事實,由此,法院認定李華 強 奸 罪名成立。

    這個案件跟題主所提出的問題極為相似。有許多人很納悶:

    以前塔吊司機都是老爺們,怎麼可能出現女塔吊司機?這故事該不會是編的吧?

    塔吊是現在大型建築工程必須配備的裝置,無論是建設高樓,還是高架橋樑,都離不開塔吊的幫忙。那些操作塔吊的人就被稱為塔吊司機,幹這行的是重力活,以前這個工作幾乎都是男人來幹。

    近些年,我們發現越來越多的女子成了塔吊司機,有些人認為女子纖弱,要爬上高高的塔吊室不容易,再者,塔吊是上面風很大,女子膽小,在上面工作風險性比較高。

    按理說工地老闆不願僱傭女子,女子也不會選擇這個經常跟老爺們一起工作的活兒。可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工地的老闆發現女子的工作能力並不差,而且女人比較細心,幹塔吊工作十分需要這樣的品質。

    另外,女子比較愛乾淨,她們會把塔吊室弄得乾乾淨淨,比起邋遢的男人來說,讓老闆更加舒服。而且女孩子意識比較冷靜,個性溫和,不會隨意發脾氣,可以減少工人之間的矛盾,這樣就能提高工程的進度,老闆容易管理。

    而最最重要的一點是女塔吊司機的工資比男塔吊工有低一些,她們不用養家餬口,工資少一點,也不會打鬧。就這樣,越來越多的女子成為塔吊司機,那麼,在塔吊室裡發生意外事件就在所難免了。

    建築工地裡大部分是男工,突然出現一位女塔吊司機,那就是萬綠叢中一點紅,自然吸引了不少男子的眼光,原本男女搭配,幹活不累,可總有一些人守不住自己的心,守不住自己的性子,幹出了一些違法的事情,李華就是這些人中的一個。

    在塔吊室裡騷擾女子,女子無法反抗,是否構成強制 猥 褻 罪?

    強制 猥 褻 罪跟 強 奸 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都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做違法的事,強制 猥 褻 是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而強 奸 是強行與他人發生關係。

    構成強制猥 褻 罪必須是犯罪分子實施了猥 褻 行為,就是以刺激或滿足性 欲 為目的,除了發生關係以外的實施的淫 穢 行為,比如接觸女性的私密部位。

    其次,強制猥 褻 罪,必須當事人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達到了猥 褻 婦女的目的。所謂暴力、脅迫的方式,比如毆打、按倒、捆綁等方法,讓女子無法反抗,或者使用威脅、恐嚇等方法讓女子不敢反抗,從而達到實施 猥 褻 的行為的目的。

    當然,如果當事人趁女子熟睡、醉酒時候,實施 猥 褻 行為。那時女子喪失意識,而當事人故意實施這樣的行為以滿足自己的慾望為目的,就構成了強制 猥 褻 罪。

    不過,強制 猥 褻 還有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被侵害人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傷害的,這完全違背了女子的意願。才能構成犯罪行為,如果女子是自願的,罪名就不成立。

    由此可見,強制猥 褻 罪具備了以上幾個方面的因素:一、目的性強;二、接觸了女性的私密部位;三、採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四、違背女子的意願。這讓我們有法可依,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強制猥 褻 跟普通的猥 褻 不一樣,主要在於強制性,也就是說,女子不願意當事人,用暴力或者某些手段讓他就範,這才構成刑事案件。

    就像李華一樣,縱然他百般狡辯,但法官根據以上幾大要素判定,當時小燕不是自願的,而且是在70米的高空上受到對方的威脅無法反抗的情況下,被對方侵犯了,雖然中間被管理人員發現而停止,但李華已經構成了強制 猥 褻, 甚至 強 奸 罪。

    根據中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 褻 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分子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的,或情節惡劣,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終。最後,李華被判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李華就是前車之鑑,題主所提的問題跟這個案件極為相似,都是發生在空間極其有限的存在危險的吊搭操作艙內,都實施了猥 褻 行為,女子都無法反抗,因此,當事人應當被判強制 猥 褻 罪,將面臨著五年以內的有期徒刑。

    寫在最後:

    當塔吊女司機不容易,不僅要膽大心細,身處於男人堆裡,還要注意周邊的情況。因為工作環境的特殊,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算計”,如果塔吊身處高空,確實呼天喊地不靈,這時候只能隨機應變,事後一定要及時報警,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身為塔吊女司機也要潔身自愛,不要藉著自身姿色去 勾 引 身邊的工人,給自己帶來安全隱患。高空作業危險,塔吊內冬冷夏熱,搭吊工人不容易,希望他們能守紀守法,好人一生平安!

  • 8 # 愛音樂衡水1S8

    我沒學過法律 但我覺得不構成 首先塔吊不是電梯上去的 是要一格一格爬上去的 又是實名入場的工地 正常人不可能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 所以對於神經病法律不管 也就夠不成罪名 再說了工地上塔吊是你說上就能上的嗎 女子不對別人勾手指 哪個人會去冒著扣工資還有生命的風險 去幹這個 既然是主動邀請還談什麼猥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臣之所好者道也,進乎技矣”‘乎’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