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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06279499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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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默語8默言
基本權
勞動自由是勞動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勞動給付本質上是依附於勞動者身體的勞動力使用權的讓渡,應該是自覺自願的行為,否則就構成了對勞動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侵犯。禁止強迫勞動也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基本原則。基於勞動自由的原則,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規定了透過勞動合同建立和維繫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可以在法定的範圍內(一般是在標準的工作時間內)約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中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該條法律規定的要義有三個方面:第一,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應該具有正當性,即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第二,延長工作時間不僅應該徵得勞動者同意,還要徵得勞動者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的同意;第三,延長工作時間有長度的限制。
當然,任何自由和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也可進行必要的限縮,中國勞動法關於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也有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該條規定看,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限縮是一種例外規定,即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的維護而要求讓渡個人權利,除此之外,不應對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進行限縮。此外,該條例外規定的立法宗旨並非賦予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加班的權利,而是免除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勞動法》第四十三條還特別強調,“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綜合勞動法的規定,只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工作,例如自然災害救援或者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民眾生活等情形,才能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強制加班。
一般的市場主體公司、企業所謂的勞動者不完成工作可能會導致企業的違約風險和經濟損失的“緊急任務”,本是可以透過市場化的手段解決或由企業自行承擔經營風險的,並不構成勞動法中的“重大公共利益”。而本案從目前報道來看,加班原因恐怕只是訂單交貨時間太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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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晨71156491
勞動自由是一種權利和義務,勞動自由是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中高管讓員工參加勞動,在福利待遇工資待遇不平等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不履行,勞動是有回報,無償岀賣勞動力是對勞動者不尊重,有付出才有回報,勞動者可以不參加勞動。
回覆列表
勞動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參加社會勞動的機會和切實保證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透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