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風險
1.1對出租人承擔的民事法律風險
1.1.1違約責任
單純的違約責任風險,是基於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之間形成的房屋租賃關係而產生的,也是傳統租賃市場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之下,住房租賃企業對其從承租人處收取的租金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其對出租人僅負有按雙方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當住房租賃企業因對所收押金、租金的不當使用,導致出現資金鍊斷裂的結果,從而無法向出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導致合同違約之時,出租人便有可能解除合同進而收回房屋,同時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向其支付違約金。而當住房租賃企業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後,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自然也無法繼續履行,成為後續導致其對承租人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
1.1.2侵權責任
相較基於租賃合同所可能引發的違約責任,當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所訂立的是委託代理合同時,雙方之間基於租金的使用而可能引發的損害後果,將更多以侵權責任的形式表現出來。
在委託代理關係下,住房租賃企業所收取的任何租金都歸屬於出租人所有,其對此沒有處分的權利。而其利用"長收短付"的合同形式將租金截留在手中形成資金池對外投資時,便已經實施了對出租人合法財產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對外投資未能取得預期收益而致使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向出租人轉交租金,則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便已發生,侵權責任將難以避免。
1.2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複合
住房租賃企業透過"高進低出"促成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並以"長收短付"的模式處理承租人所預付的租金,一旦由於資金鍊斷裂而拖欠出租人租金,將因後者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導致轉租合同也難以繼續履行,面臨違約與侵權的複合風險。
一方面,由於住房租賃企業履約過失導致其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進而使得承租人相對於出租人淪為無權佔有人後,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履行不能,其可向住房租賃企業主張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當住房租賃企業透過"長收短付"等期限錯配的方式形成資金池,從事對外投資業務導致其對房屋的佔有權基礎受到不應有的危險時,其客觀上便已經是在實施對承租人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權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時,損害結果便告發生,此時住房租賃企業對承租人的侵權責任也將難以避免。
可見,"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對於住房租賃企業而言,是一個兼具著違約與侵權的高風險行為,一旦實施便可能發生民事法律責任的複合構成,最終威脅著出租人、承租人和企業三方的共同利益。
2.反壟斷行政法律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之所以透過各類金融創新聚攏資金形成資金池,與當下長租公寓市場的投入大回報週期長的現狀相關。為了加快資金回籠速度,並擴大營利,手握大量現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完全可能去惡意搶佔房源,致使房租暴漲,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最終面臨監管部門的反壟斷行政處罰。
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住房租賃企業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第一條即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在當前長租公寓的市場監管仍顯不足的情形下,哄抬價格以期提高資金回報,是個別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可能採取的方式。透過各類金融創新方式所聚攏的資金池重複實施"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商業模式,進而壟斷海量房源,便可藉此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最終取得市場的定價優勢。
此時,住房租賃企業的此類經營行為便明顯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臨由執法部門對其採取反壟斷的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3.觸犯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目前大部分長租公寓住房租賃企業"爆雷"、"捲款跑路"的事件中,公安機關均以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甚至少部分案件被以詐騙罪立案調查。
無論是採取租賃形式還是委託代理形式,住房租賃企業從出租人處獲取房源的行為本身對刑事法律風險的積累影響較小。但是,其在獲取房源後透過"長收短付"的形式大量向承租人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押金的行為,則存在著直接導向涉嫌合同詐騙罪的風險因素,且隨著住房租賃企業自身資金能力的削弱而不斷增加,最終導致"爆雷",遭受刑事處罰。
"長收短付"本身並不會導致住房租賃企業履約能力的削弱甚至喪失,但"長收短付"所隨附的往往都是利用資金從事對外投資以期進行套利的行為,這就使得資金無法回籠的風險大大增加,進而極易引發資金鍊危機。部分住房租賃企業為了繼續經營,並不甘於自承損失,而是希望透過引入新客戶套取新資金的方式來"最後一搏"。因此,為誘騙新的承租人向其租賃房屋,隱瞞、虛構自身實際經營情況,故意造成承租人的認識錯誤,便成了住房租賃企業的唯一可行之路,其借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危害行為便由此得到實施。一旦資金鍊最終斷裂,便無力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繼而導致承租人喪失佔有權基礎。而住房租賃企業本身也已無力再向承租人退還租金,則本罪即告既遂,由此將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1.民事法律風險
1.1對出租人承擔的民事法律風險
1.1.1違約責任
單純的違約責任風險,是基於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之間形成的房屋租賃關係而產生的,也是傳統租賃市場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之下,住房租賃企業對其從承租人處收取的租金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其對出租人僅負有按雙方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當住房租賃企業因對所收押金、租金的不當使用,導致出現資金鍊斷裂的結果,從而無法向出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導致合同違約之時,出租人便有可能解除合同進而收回房屋,同時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向其支付違約金。而當住房租賃企業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後,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自然也無法繼續履行,成為後續導致其對承租人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
1.1.2侵權責任
相較基於租賃合同所可能引發的違約責任,當住房租賃企業與出租人所訂立的是委託代理合同時,雙方之間基於租金的使用而可能引發的損害後果,將更多以侵權責任的形式表現出來。
在委託代理關係下,住房租賃企業所收取的任何租金都歸屬於出租人所有,其對此沒有處分的權利。而其利用"長收短付"的合同形式將租金截留在手中形成資金池對外投資時,便已經實施了對出租人合法財產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對外投資未能取得預期收益而致使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向出租人轉交租金,則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便已發生,侵權責任將難以避免。
1.2對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複合
住房租賃企業透過"高進低出"促成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並以"長收短付"的模式處理承租人所預付的租金,一旦由於資金鍊斷裂而拖欠出租人租金,將因後者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導致轉租合同也難以繼續履行,面臨違約與侵權的複合風險。
一方面,由於住房租賃企業履約過失導致其喪失對房屋的佔有基礎,進而使得承租人相對於出租人淪為無權佔有人後,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履行不能,其可向住房租賃企業主張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當住房租賃企業透過"長收短付"等期限錯配的方式形成資金池,從事對外投資業務導致其對房屋的佔有權基礎受到不應有的危險時,其客觀上便已經是在實施對承租人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權的侵權行為。當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鍊斷裂,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承租人搬離房屋時,損害結果便告發生,此時住房租賃企業對承租人的侵權責任也將難以避免。
可見,"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經營模式對於住房租賃企業而言,是一個兼具著違約與侵權的高風險行為,一旦實施便可能發生民事法律責任的複合構成,最終威脅著出租人、承租人和企業三方的共同利益。
2.反壟斷行政法律風險
住房租賃企業之所以透過各類金融創新聚攏資金形成資金池,與當下長租公寓市場的投入大回報週期長的現狀相關。為了加快資金回籠速度,並擴大營利,手握大量現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完全可能去惡意搶佔房源,致使房租暴漲,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最終面臨監管部門的反壟斷行政處罰。
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住房租賃企業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其中第一條即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在當前長租公寓的市場監管仍顯不足的情形下,哄抬價格以期提高資金回報,是個別大型住房租賃企業可能採取的方式。透過各類金融創新方式所聚攏的資金池重複實施"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的商業模式,進而壟斷海量房源,便可藉此形成市場支配地位,最終取得市場的定價優勢。
此時,住房租賃企業的此類經營行為便明顯涉嫌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面臨由執法部門對其採取反壟斷的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3.觸犯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目前大部分長租公寓住房租賃企業"爆雷"、"捲款跑路"的事件中,公安機關均以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甚至少部分案件被以詐騙罪立案調查。
無論是採取租賃形式還是委託代理形式,住房租賃企業從出租人處獲取房源的行為本身對刑事法律風險的積累影響較小。但是,其在獲取房源後透過"長收短付"的形式大量向承租人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押金的行為,則存在著直接導向涉嫌合同詐騙罪的風險因素,且隨著住房租賃企業自身資金能力的削弱而不斷增加,最終導致"爆雷",遭受刑事處罰。
"長收短付"本身並不會導致住房租賃企業履約能力的削弱甚至喪失,但"長收短付"所隨附的往往都是利用資金從事對外投資以期進行套利的行為,這就使得資金無法回籠的風險大大增加,進而極易引發資金鍊危機。部分住房租賃企業為了繼續經營,並不甘於自承損失,而是希望透過引入新客戶套取新資金的方式來"最後一搏"。因此,為誘騙新的承租人向其租賃房屋,隱瞞、虛構自身實際經營情況,故意造成承租人的認識錯誤,便成了住房租賃企業的唯一可行之路,其借合同形式實施詐騙的危害行為便由此得到實施。一旦資金鍊最終斷裂,便無力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繼而導致承租人喪失佔有權基礎。而住房租賃企業本身也已無力再向承租人退還租金,則本罪即告既遂,由此將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