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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是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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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評標評審活動,實現專家資源跨行業、跨地區共享,保證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陝西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是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整合、建立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專家庫。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省專家庫的建設及評標評審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專家庫按照國家頒佈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進行分類設定。未涉及的行業由省專家庫管理機構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補充分類標準。
第五條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影響評標評審專家的正常評標評審活動。
第二章專家入庫管理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家,可入選省專家庫: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70週歲以下(行業知名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年齡可放寬限制);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階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遵守紀律,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五)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無不良行為記錄,熱心為評標評審工作服務。
(六)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辦公軟體,適應電子招投標需要。
上述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取得國家相關注冊職業資格不少於6年。
對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可適當放寬至取得碩士學位10年以上、博士學位6年以上。
第七條入選省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推薦單位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省專家庫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一年內證件照片、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書、職稱證、註冊執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
申請人應依據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擅長領域,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明確的專業劃分,申請評標評審專業類別和程式碼。申請人最多可填報5個專業。
第九條專家入庫資料審查分為初審和複審兩個環節。
初審主要由市級專家庫管理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省專家庫日常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機構負責。複審由省專家庫日常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條透過審查的專家,應接受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與考核,成績合格者確定為省專家庫專家。
第十一條省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對所有入庫專家建立檔案,頒發聘書、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省專家庫專家任期3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專家的權利:
(一)接受聘請,擔任招標專案評標委員會成員或有關專案的評價、論證、諮詢等評審委員會委員;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獨立評標評審並提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合法勞務報酬;
(四)對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專家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二)向專家庫管理機構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對評標評審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不得透漏相關資訊;
(三)評標評審結束後應當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評標評審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四)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評標評審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自覺接受省專家庫管理機構組織的法律法規等知識培訓與考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專家庫的使用和執行
第十四條本省範圍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投資佔控股、主導地位的專案,列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專案,評標評審專家應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評審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國家對於評標評審專家確定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省專家庫有關使用單位應建立專家隨機抽取和語音自動通知系統。評審專家抽取過程應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專家名單確定後,出現專家不能到場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況的,應由原抽取單位及時補抽,記錄原因,並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招標人、投標人或供應商等交易競爭方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交易專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或供應商等交易競爭方或被評審方有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標評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抽取評標專家應當在開標截止時間前24小時內進行。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抽取的評標專家數量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且至少包含一名經濟方面的專家。
第五章專家管理
第二十條省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家個人信用檔案,制定信用標準,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專家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家在接到評標評審資訊通知後,不得詢問評標評審專案的相關情況,並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報到。專家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不得委託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及時告知專家抽取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間一小時未到場的,視為缺席。
第二十二條 專家應當遵守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專家評標評審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標評審、違反紀律和有關規定等行為的,應及時終止該專家的評標評審活動,必要時重新組織評標評審,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省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省專家庫中應設定資深專家和應急專家分庫。
第二十四條 資深專家除參與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可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評審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等提供諮詢服務;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對有異議的評標評審結論提供鑑定或相關諮詢。
從事相關專業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選聘為資深專家:
(一)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二)擔任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或技術複雜工程專案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三)負責起草省部級以上已釋出的工程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的;
(四)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刊物上獨立(含第一署名)發表過5篇以上相關專業論文,或者獨立(含第一署名)出版過相關專業專著的。
資深專家經本人申請可退出資深專家分庫。
第二十五條 應急專家除參與正常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將擔任因特殊原因需應急抽取專家時的評標評審工作。應急專家應在接到應急評標評審通知後,60分鐘內到達評標評審地點。
評標評審單位應適當提高專家應急評標評審報酬。
第二十六條 省專家庫專家可自願申請成為應急專家。一年內拒絕三次及以上應急評標評審的或兩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到達評標評審地點的專家自動退出應急專家分庫。
第二十七條專家評標評審行為實行“一評一記”制度,抽取專家申請人及行政監督部門應對專家每次評標評審履職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記分週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滿,年度積分清零。得分排名靠前的,可直接聘為資深專家。
專家可以透過信用平臺,查詢本人信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應暫停或者終止其省專家庫評標評審資格: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資格;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調動等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評審活動;
(三)在評標評審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
(四)不服從管理或肆意索要評標評審費;
(五)本人申請退出省專家庫;
(六)連續兩年信用評價在後十位;
(七)被國家和我省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進入行業“黑名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終止其評標評審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國家法律法規對有關領域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現存的依法設立的專家庫,應當與省專家庫互聯互通並接受統一管理。未實現互聯互通的,全省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不得使用其專家庫中專家進行評標評審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31日廢止。
回覆列表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制度,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簡稱為《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評標專家庫由省級(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自主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組建活動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所建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專案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建評標專家庫,應當有利於打破地區封鎖,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跨部門、跨地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七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階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評標專家,專家總數不得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
(三)有滿足異地抽取、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專門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專家入選評標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書或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按受申請或者推薦,並向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評審過程及結果應做成書面記錄,並存檔備查。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可以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必要的招標投標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每位入選專家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級人民政府、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每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停止擔任評標專家,並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組建評標專家庫的政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
(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或對評標專家檔案作虛假記載的;
(三)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規定的行為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政府投資專案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從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