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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拘無束的水滴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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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熟帆船xL
勞案的難點是,同案犯已經判決死形並執行。現在涉及罪責分配,勞與同案是罪責相同還是有區別?只有查清楚了這些案件細微末節,才能對勞定案。同時時過境遷,更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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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協作精神
第一,以今天的標準要求20年前的技術條件。(證據)第二執念,7條人命必須得有人負責,一個法犯是不行的。第三失職,當初所有力量都在法犯身上而忽略了其他涉案人員(勞犯)而法犯成功的把警方視野侷限在他的身上掩護勞犯脫罪20年。第四現在法律界的能力不足以完美審理此案,離了現代技術的支撐就無法獨立完成任務。相當於現在的西醫離開裝置就無法治病救人。第五反華勢力藉機發難。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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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號農民王永堯
這就體現了真正的“依法治國”價值。這個過程:有利於普法;有利於公平正義,判決接近實際;有利於打擊那些唯恐正義體現的吃瓜網民一殺了之的惡劣心態!
這個案的難點在於:事情過去的時間太長,關鍵證據消失。法律判決要講證據的,不由什麼“民憤”、“輿情”左右。比如現在網上一些稱嫌疑人為“殺人惡魔”的人,案發時這類人還沒出生,或者還是個不懂事的小人兒。也可肯定地說:基本都不認識犯罪嫌疑人,基本都不在現場,基本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當時的處境,但是網路放開,這類人還是為了“熱度”,為了幾個“點贊”,要表現的“義憤填膺”。
一審,被害人請了“律師”,我們也關注了這位女性“律師”的法律水平,不多評價。但是,拿了別人的錢,就得為“受害人”辦事,她是乎也盡了力的。這次審理,犯罪嫌疑人否認了以前的口供,是允許推翻的。注意到一個細節:唯一倖存的一位劉姓受害人,如果真是十足的“受害人”就應該出庭作證,為什麼又以為“保護隱私”而拒絕出庭作證呢?因“受害人”有“隱私”須保護,所以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的腦袋掉下嗎?一個人的腦袋重要還是隱私重要?
我們作為那個年代走過來的人,覺得:受害人應分為三類,也看勞榮枝的參與程度而定。一類:確實象小木匠這類無辜,應重判;二類是確屬嫖娼類,是有因果的,勞榮枝的參與可視無罪;三是勞榮枝根本沒參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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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班長羅剛
難點就是如何鐵證如山!
判一個人死刑,不是用憤怒之心來做判決的,而是要讓一個故事完整還原才行,要讓犯罪分子心服口服,在事實面前低頭,那怕是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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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虎說罷刀
第一,法子英把所有罪基本都扛了,第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勞動手了,第三,時間太久遠了,第四,法律環境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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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東自媒體
複雜的問題,簡單說!
勞榮枝的案件難點,在於案情發生的時間久遠(20多年了),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法子英已死,死無對證,勞榮枝本人也不認罪,心理素質極好,把一切都往法子英身上推。
審判過程之所以這麼長,原因就是在於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而且勞榮枝本人不認罪!
勞榮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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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寶貝對不起
這個案子真的不好判
判死吧,和中國的法律精神不符,重證據,輕口供,到現在為止除了一些間接的證據和口供外,幾乎沒有什麼什麼直接證據
判死緩麼,幾乎所有人都知道,這事她就是主動參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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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真理正義公平
不是親歷者更瞭解內情不予置評!有罪就拿出證據,她無罪也找出理由,這不是感情用事的事!現在都疑罪從無了看她自己的造化和辯護人的能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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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完美冰淇淋HD
最主要原因:沒有直接證據
這個案子已經過去20多年了,很多的人證,物證都沒有,之前法子英還把罪都抗在自己身上,很多勞榮枝犯罪的情節證據並不充足。其次勞榮枝不服判決上訴,一直強調自己被法子英脅迫的,多次強調自己是"受害人",很多事情更是透過"不清楚"搪塞過去,勞榮枝和她律師二審也推翻了之前說法,檢辨雙方二審是爭議還是很大,後續二審還得繼續。總之,這案子爭議還是很大,其根本原因就沒有直接證據,如果有直接證據,早就可以判決死刑,也不至於拖到這時候。
現在法律講究的是公平和公正,只有擁有直接的證據證明才能判決,稍微有一點漏洞就不好定罪,勞榮枝就是利用案件久遠,沒有充分證據,想辦法給自己脫罪,相信法律會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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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灬塵世美灬
1、法子英承擔了所有,部分口供對她有利;
2、法子英罪大惡極,死刑執行太快,可能有部分細節無法完整核對;
3、倖存者只有一人、而且是倖存;
4、確實年代久遠,證據鏈可能存在斷鏈或缺失;
5、必要流程必須走完;
6、內部存在爭議,經手的人都不在了,需要協調(你懂就懂了),不懂當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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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Andysa
判死證據確實不足,像兇器有勞榮枝指紋之類的硬證據缺乏,檢方只能從側面論證其罪行,且難以做實,近幾日甚至開始自由心證,比如提問“租的房子是你們兩人一起住嗎”之類,試圖從這點論證兩人共同預謀殺人,這理由未免太過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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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掃盤于思
現在庭審的焦點是主犯還是從犯的問題,關係到死刑還是死緩。勞說我是被迫的,但拿不出證據是被迫的(法子英已經死了,沒有人能幫她作證);現在公訴機關說勞是主謀共謀,不是被迫,但拿不出直接證據(法子英死了,死無對證)證明她是主謀共謀。現在靠推斷出來的證據鏈來證明她是主謀或者共謀,不是被迫;證明都很牽強。勞獨自去取錢並不能完全證明她不是被迫,因為可以辯稱說是威脅到她的家人;小木匠被綁架,那個也只能算綁架,並不是綁架致死;最主要的是當時法子英的供述已經把所有的事情都包攬了,且已經死無對證,沒辦法對她進行指控。雖然在當前輿論下勞死有餘辜,但靠推斷出來的證據來定案定罪可能給我們開了一個不好的開頭,以前還靠屈打成招定罪。現在只要你和案件有牽連,可以根據你的口供,直接靠寫作水平給你定罪,無需直接證據證明,因為可以在證據鏈上給你做到閉環,不是你撞的為什要扶,不是你一起殺的為啥要幫取錢,而不管你認不認罪,有無直接證據。如果法庭能正視面對缺乏直接證據的問題,勞有一定機率的機會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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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老土1018
1、對受害者及家屬表示同情。
2、對行兇者表示強烈譴責。
3、我不認識勞榮枝,也不瞭解事實真相,所以不敢妄下結論。
拋開以上3點不談,從法律的角度,我認為此案的難點可能在於證據鏈不是很完整。時間久遠,沒有直接證據,而且法子英已死亡,倖存受害者由於種種原因不出庭作證(這也是蹊蹺之處),所以檢方和法院估計很為難。判死吧,似乎差點什麼;不判吧,民意壓力很大。
個人認為,如果不能從法律的角度完善證據鏈,那麼判死了,可以爽一時民意,但卻是法律的退步;如果完全依照法律和證據該怎麼判怎麼判,則是法治進步。
從社會角度看,勞怎麼判相比法律進步與倒退,是一個長遠和眼前社會效果的比較。
還有一點,說出來可能招罵:在法院沒有終審判決之前,勞還只是嫌疑人。網上許多質疑,例如,不犯罪怎麼要逃,怎麼不證明自己無罪,她是殺人惡魔必判死……這些觀點能說都是法盲,法制建設的悲哀。再次申明,我強烈譴責兇手,我也不知道勞到底該不該判死,也不認識她。但是目前,不要把嫌疑人和犯罪人畫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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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木喬口
主要是時間太過久遠。按照以前的標準可以毛病,但是這20年來很多法律條款都有發生改變。
現在主要講證據,實話,這麼久遠的案件你無法找到證據了,從現有的證據你無法證明他殺人,這個是事實。
要證明一個人殺人直接證據:
1.兇器?兇器上有指紋或者DNA。
2.目擊證人。
3.影片影像。
以上三點都沒有,你如何證明她殺人呢?無法證明,你只能證明她是案件的共犯,那就是綁架案的共犯。綁架案有人死亡,那共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你如果說她參與了直接殺害被害人的行為,那就需要證據。
此案來看,單單綁架導致他人死亡,共犯一事已經夠判她死刑了,直接殺人還是拿掉為好。
如果她說她是被脅迫的,那她自己就要拿出被脅迫的證據。最簡單就是求救,就是說,她有過報警的記錄,說自己是被脅迫了。如果沒有,那就不存在脅迫一說,因為法已經是槍斃多年,她沒有自首,單單這一點綁架罪就逃不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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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葉律師
法英子,1999年7月23日被抓獲,1999年11月18日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1999年12月28日被執行搶劫。
勞榮枝是2019年11月28日被抓獲。2021年9月9日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勞榮枝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目前正在二審階段。
法英子從抓獲到判決再到執行死刑,前後就五個月左右。勞榮枝從被抓獲到現在,已經兩年多的時間了,案件還在二審階段。即便二審是維持原判,後面還有死刑複核程式,也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如果二審是發回重審,那整個審判程式重來一遍,需要的時間就更長了。
勞榮枝應該感謝現在這個時代,感謝現在的法治環境。如果她在20年前被抓獲,恐怕也已經被執行死刑。這二十幾年來,我們的法治建設取得巨大的進步,辦理案件更加規範,也更依法依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案件的難點在哪裡?對沒有看過案卷的我們,也只能是猜測。這個案件的難點可能是在證據層面。勞榮枝是不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且庭審表現得相對強硬。所以我們司法機關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指控勞榮枝涉嫌犯罪。而這些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期間,距離現在已經超過20幾年。公安機關當時在偵查案件的時候,是否保留了相應的證據,證據是否充分,當時調取的證據是否規範合法等等都是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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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ncds
因為法子英知道自己要死,為了保護勞榮枝,就大包大攬,把所有罪惡都攬到自己頭上。勞榮枝看到法子英以死,死無對證,就一口咬定自己無罪,趁機逃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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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大地滋潤
我已經有了感覺,那就是在審判勞榮枝的程式中,明顯證據不足,否則,也不會拖延了這麼久的時間還讓她活著,所以,我感到欣慰,這是中國法律的大進步,是中國法律成熟和人性化的具體表現,我們不能因為證據不足,卻為了情緒化,輿論影響而讓我們得法律有了瑕疵和倒退。這件判案影響極大,甚至國外也在注視。所以,希望最後把此案辦成公正鐵案,也是廣大人民群眾提高了法律知識的經典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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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然閒談
本來去年勞榮枝已經被判處死刑,並剝奪權利終生的,可因為一點小意外又被拖延了最後判決期限,而勞榮枝家屬也抓住了一些可以讓勞榮枝免於死刑的“上訴理由”,這理由還真的讓人“既無奈又無語”。
勞榮枝在2019年就已經被抓獲,現在差不多三年過去了,勞榮枝的判決依舊懸而未決,很多人不明白為什麼對勞榮枝的判決如此緩慢?
你可能不知道這其中的原因與變故。
其實理由很簡單,勞榮枝逃亡二十年,很多證據已經沒辦法及時取證,對勞榮枝是否執行死刑只存在於“推理”上,並沒有完全充足的“證據鏈”。
首先,檢方不能讓勞榮枝“自認其罪”,勞榮枝現在是犯罪嫌疑人,讓嫌疑人拿出證據說自己有罪,這本就不行,想讓嫌疑人認罪,那就得拿出充足的證據。
現在不能讓勞榮枝及時判決的原因有三個!
1、法子英已經死亡
法子英在1999年綁架謀害殷某之後被捕入獄,當時法子英的認罪口供都在,他把所有的罪行都包攬了下來,這裡面並沒有提及勞榮枝主動常與其中。
也就是說法子把謀害七人的罪名都給攬下來了,而勞榮枝只是他的一個“幫手”,並沒有參與殺害這七人,這一切都是他一人做的,這也是法子英為什麼在被捕之後僅僅一兩個月的時間就被槍決的原因。
他的所作所為影響面太大,並且證據確鑿,加上法子英也供認不諱,審理過程中並沒有什麼證據難點阻礙。
而現在法子英已經死亡,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勞榮枝就有參與,如果勞榮枝否認一切,你還真的拿她沒辦法。
去年的一審,是建立在勞榮枝的供詞加上檢方的“推理”結果得出的,可現在勞榮枝已經換了另外一種說法,她絕不承認自己有參與殺害這七人的行為,並且態度堅決強硬,與去年的態度有很大差別。
目前勞榮枝還表示她“罪不至死”,願意賠償死者家屬,並期望能夠迴歸社會。
2、勞榮枝家屬的上訴
本來去年一審判決結果已經出來,結果遇見勞榮枝家屬的上訴,這個判決又得推遲,得進行二審,也就是前兩天的事情。
這次勞榮枝辯方就抓住了一點:“讓勞榮枝免於死罪”。
由於法子英已經“死無對證”,現在什麼理由都可以往法子英身上推,勞榮枝辯方可以說:“我也是受害者呀!我都是被法子英脅迫的,你說我好好的工作為什麼不做,我有大好前途啊!這些都是被法子英脅迫的”。
勞榮枝完全可以編造自己或者家人被法子英脅迫,她自己沒辦法反抗,現在法子英已經死了,這一切無人來對證,你也沒辦法說她“不對”。
勞榮枝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呢?
她可以把與法子英“共主犯”的罪名降級為脅迫犯,或者從犯,坐牢肯定是免不了,可是可以不用死呀!
勞榮枝為了不死,她的家屬為了勞榮枝不死,這些事情都是可以操作的,並且還非常的“合情合理”。
你一看,哎!她說的這話還真的沒辦法反駁哈。
於是乎!案件審理一直在推延,就最近的二審來說,都已經耽擱了幾天,現在二審結束,宣判時間也還沒有定下來。
3、證據鏈不足
現在檢方“最直接”的兩條證據勞榮枝都可以否認,並且還不能證明她實在常與其中。
①:倖存者劉某:目前勞榮枝與法子英所有的綁架謀殺案裡面,只有一個叫劉某的僥倖存活下來,根據此人的描述,他被勞榮枝誘騙到出租屋裡,先是被法子英制服,緊接著被勞榮枝用鐵絲捆綁,法子英當時用刀在他胸膛劃了一道口子,為了活命劉某讓家裡湊了七萬塊錢,詭異的是法子英與勞榮枝此次並沒有撕票,而是拿到錢之後就逃之夭夭了。
劉某獲救,可他沒辦法證明勞榮枝殺害了其他人,在他的目擊之下,勞榮枝騙他、綁他,證據雖然很充分,但只能給勞榮枝定一個綁架罪、搶劫罪,這兩種罪並不能判處死刑。
於是,僅有的目擊證人沒辦法證明勞榮枝參與殺害他人,這就沒辦法給勞榮枝定死罪。
②:木匠家屬的起訴
法子英的最後一個案子是在合肥,這個案子的間接目擊證人有兩個,但都不是勞榮枝。
當時法子英讓勞榮枝去物色人選,在選擇合適的人選後,法子英去了一家專門焊接籠子的不鏽鋼材店,當時老闆問法子英焊接這個做什麼,法子英回答是“關狗”。
這裡店老闆只見到法子英,他並沒有見到勞榮枝,因此這個作案工具的鍋就是法子英的,與勞榮枝無關。
在勞榮枝誘騙殷某來出租屋後,被躲藏起來的法子英制服,殷某隨後被法子英關在籠子裡,根據法子英的說法,殷某當時嘴巴比較硬,也不肯多拿錢,於是他就去街上找了一個木匠,已裝修為藉口把木匠哄騙至出租屋,之後法子英當著殷某的面殘忍殺害了木匠。
現在木匠家屬起訴,其起訴人法子英已經死亡,也沒辦法直接起訴勞榮枝,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說勞榮枝當時就殺害了木匠,勞榮枝完全可以否認,並以這個為藉口說自己是被脅迫的,亦或者是這七人中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她誘騙的。
勞榮枝這樣否認,關鍵是還沒有證據直接指證她說的就是“真的”,因為現在唯一的罪犯加證人法子英已經死亡,你從哪裡找證據?
根本就沒有證據好吧!
現在還有一點是關鍵,法子英讓殷某寫下字據並通知其妻子拿錢贖人,這個過程是什麼樣的?
當時去殷某家拿錢時勞榮枝並沒有一起去,法子英隻身前往,殷某妻子聰明,以湊錢為藉口通知了當地警方,法子英在等待的過程中被捕,激烈抓捕過程中法子瘋狂逃亡,奇怪的是他並沒有逃回出租屋,以至於在逃亡過程中腿被打瘸了。
那麼問題來了,法子英大包大攬說自己做下了一切,那在他的最後一個案子裡面,殷某是被他殺害之後才去拿錢的,還是勞榮枝在長時間等待法子英沒有回來,她對殷某下手的?
這裡有一個矛盾點,如果法子英想拿到錢,他不應該及早對殷某下手,萬一殷某妻子想見到她丈夫才給錢呢?哪怕是電話聲音,法子英該怎麼圓?
如果他知道自己拿不到錢而提前對殷某下手,那他為什麼又去找殷某妻子拿錢?
這一點就很矛盾,以往法子英拿到錢之後才下手的,這一次有些讓人疑惑不解,如果說是法子英想拿到錢之後才回去解決殷某,那這更說不通了,因為法子英根本沒有機會回去,他這一次就被捕了。
如果是這樣,豈不是更加說明,殷某的死亡與勞榮枝有關係?
在法子英已經離世的情況下,當年的事情已經沒辦法再次複述,目前有間接目擊證人的就是賣鋼材的老闆與殷某的妻子,可他們依舊沒有看到勞榮枝殺害他人,實在連勞榮枝本人都沒有見到,他們只能指證法子英。
可現在法子英已經死亡,這證據又短了。
目前的狀態就是,一切證據到法子英這裡結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勞榮枝是殺害七人的主謀,勞榮枝完全可以把主謀推給法子英,畢竟這個已經無從考證。
也正是因為如此,這個案子才懸而未決。
現在的關鍵點就是勞榮枝的“死刑”問題,其中綁架罪、搶劫罪已經可以落實,可就這“故意殺人罪”這一點勞榮枝與一審的態度不一樣,現在的她完全否認自己有直接參與。
只要把所有的事情都推給法子英,那她就有可能免於“死刑”,沒有了“故意殺人罪”,被脅迫、或者從犯按理來說是達不到死刑標準的,現在勞榮枝就是一種“求活”態度。
麻煩就是這點,案子的關鍵也是這點。
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以前的很多證據早就沒了,也不可能重新找到,現有的局勢對勞榮枝有利,這也是她牢牢抓住不放的點,就是咬定沒有直接證據,那麼判死刑就得重新考慮了。
說在最後:
現在二審已經結束,判決結果這個需要等一段時間,至於是不是死刑,這個就看怎麼判決了。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亡二十年,終歸是躲不過牢獄,想以模糊不清的辯論來博取生機,這得看法律答不答應,勞榮枝有沒有直接參與,這個她心裡最清楚。
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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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信仰使人強大
預測一下,二審依然會判死刑!因為輿論壓力,也因為從人的樸素感情來講,勞確實罪大惡極,二審判死刑,法官對各方面都有交代!但是因為確實證據不太充分,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最高院會駁回死刑申請,然後進入再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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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但我個人認為需紮實直接證據,如是否找到殺人工具?殺工具上是否有勞手印,DNA等?才能證據勞使用此工具殺人,否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