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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醫病理檢驗鑑定程式  法醫病理學檢驗物件是屍體和尸解臟器,主要解決死亡原因、死亡和損傷關係,死亡和疾病關係,死亡和中毒關係,死亡性質等問題。法醫病理學檢驗鑑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開展。  1.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委託的鑑定以及行政機關、社會機構、機關團體等委託的相關檢驗。  2.案件委託和受理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鑑定委託函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委託的案件,由其出具檢驗鑑定委託函。  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認真檢查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瞭解案情,並作好記錄,編寫檢驗鑑定順序號碼;認真清點送檢檢材,填寫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法醫病理檢驗鑑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及文字資料。  3.檢驗鑑定  全套系統屍體解剖,一般由鑑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到現場參加工作, 1名負責開顱,2名負責開胸腹腔,1名記錄拍照。交通工具由委託單位提供。  送檢標本一般由鑑定人和技術人員完成, 1名負責取材製片,2名負責閱片檢驗鑑定。  法醫教研室專業人員側重損傷、中毒、疾病、非法行醫等檢驗鑑定工作,病理教研室專業人員側重腫瘤病理、臨床病理等檢驗鑑定工作。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根據需要可聘請外地專家和法醫臨床學專家會診,聯合檢驗鑑定。  4.出具檢驗鑑定書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個工作日內由鑑定人擬稿寫出檢驗鑑定書,辦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簽發,出具正式檢驗鑑定報告。鑑定書必須加蓋溫州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公章和鑑定技術專用章後方生效。  5.檔案管理  1)文字檔案包括現場勘驗記錄,屍體解剖記錄,取材記錄,照片,聲像材料,計算機軟盤,法醫病理學鑑定書等,必要時附上案情調查記錄,預審筆錄及其他有關材料,存於中心辦公室。  2)標本檔案包括大體標本、石蠟組織塊、組織切片等。大體標本需經福爾馬林固定後儲存,儲存期一年。切片石蠟塊存放檔案櫃,儲存期十年(教學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須保留的除外)。標本檔案存放在法醫病理實驗室,由專人保管。  法醫臨床學鑑定程式規則(試行)  一 .定義  1.法醫臨床學是運用臨床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上有關活體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  2.法醫臨床學檢驗的物件是活體和文證。活體檢驗是為了確定被鑑定人的損傷情況、生理狀態、病理狀態及各器官功能狀態而進行的人身檢查。文證審查是鑑定人根據提供的臨床資料等書證內容進行審查分析、研究的過程。  3.法醫臨床學鑑定是透過活體檢驗和文證審查,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過程。  4.專科檢查是指本中心開展的臨床專科檢查專案,包括眼科檢查、耳科檢查、精神病檢查等,目的是確定相關損傷及功能情況,並出具檢驗報告。  5.輔助檢查是指鑑定人在法醫臨床學的鑑定過程中,就專科問題委託本中心相關專業人員對被檢驗人或物進行的檢查。包括神經電生理檢查、精神智慧狀態的評定、組織病理檢驗、DNA檢驗及檔案檢驗等。  6.病歷資料不全是指僅有診斷證明書或影像學報告,而無被鑑定人詳細記錄和影像學資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鑑定人傷情或病情的情況。  二 . 總則  1.本中心法醫臨床學鑑定的專案包括以下類別:  損傷認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性質、致傷機理或致傷物的推斷);  損傷程度  傷殘程度  因果關係鑑定,包括傷與病的關係、損傷的參與度等;  其他需要鑑定的情況。  非法行醫  2.鑑定人原則上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於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鑑定人說明。  3.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損傷後的三個月以後進行。傷殘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傷後 3-6個月以後進行評定。  4.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鑑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被鑑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  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鑑定的規定;  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  三 .委託與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機關和當事人的鑑定委託。司法機關委託應出具《申請鑑定委託書》或介紹信,本人攜帶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並將真實、完整、充分的材料來本中心進行審查。若是本人前來,則要求律師本人攜帶律師事務所的委任書陪同前來。本中心簽發鑑定材料受領單。審查的時間為7個工作日。  2.審查後若受理則簽定合同書;若不受理則說明理由,返還有關材料。  3.法醫臨床學鑑定的受理條件為:案情簡單;傷情單一,病歷資料齊全;所涉及鑑定目的損傷程度一般限於輕傷、輕微傷範疇,傷殘評定多為交通事故等,範圍限於浙江省。  四 .鑑定  1.必要時鑑定人在鑑定前可與委託人見面,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有關介紹,請委託人解答與鑑定有關的問題,核實委託人所提出的鑑定目的。  2.鑑定前,應瞭解被鑑定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及受傷情況(包括受傷時間、地點、致傷部位,受傷經過、救治情況、目前狀況及既往健康狀況),並進行記錄。  3.檢查被鑑定人,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鑑定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女性被鑑定人必須有女工作人員到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4.對被鑑定人的檢查內容有:一般檢查、專科檢查及輔助檢查,並按照臨床醫學操作規程進行。  5.對以下情形,本中心將及時通知被鑑定人有再檢查的可能,並向被鑑定人說明:①被鑑定人的傷情尚未穩定,需等待時機複查;②鑑定人認為需要再檢查的其他情況。  法醫物證檢驗鑑定程式  法醫物證檢驗鑑定程式  法醫物證檢驗的物件是生物性物證。為正確解決生物性檢材的個人識別及親權鑑定等問題。法醫物證檢驗鑑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開展。  1.案件來源  主要來源公、檢、法機關,社會機構、團體以及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如各級計劃生育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等委託的鑑定和相關檢驗。  2.案件委託  公、檢、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由案件承辦機關出具鑑定委託函;因登記戶籍而需要檢驗鑑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託函;涉及計生處罰而需檢驗鑑定的,應由有關計生部門出具委託函。個人委託檢驗鑑定申請,原則上需經律師事務所委託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辦公室受理案件時,應認真檢查委託書、有效身份證件;並認真稽核、清點檢材、瞭解案情、作好記錄,逐一清點檢材是否符合檢驗要求。中心對因腐敗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可靠性的檢材不予接受。  (2)物證實驗室親子鑑定案件,接案人員應親自提取檢驗標本;並對被檢驗人的有效證件進行身份核對。凡送檢材要求檢驗者,應出示有效證件,檢材在開始檢驗前要進行編號。  4.檢材的儲存  (1)凡實驗室檢測的檢材必須登記編號,由檢驗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檢材的儲存位置、存放時間、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時間和使用目的同時作好記錄。  (2)按照生物學檢材儲存標準所要求的條件存放檢材;而且檢材銷燬要有記錄,存放檢材的房間應加鎖。  (3)對儲存的備用檢材,除用於案件複核目的以外,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儲存人不得擅自用於其他目的的檢驗。  5.檢材的檢驗  (1)主要採用DNA分析技術,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STR及mtDNA的長度多型性。  (2)PCR實驗採用自行配製的擴增體系,擴增產物的檢測方式為PAG垂直板電泳,銀染分型,分型標準與國際統一標準一致。  (3)檢驗工作由受過正規訓練的技術人員擔任,專家複核簽名。  6.出具鑑定書  由專家擬稿後經辦公室人員核對並列印成文,辦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簽發。鑑定書必須加蓋司法鑑定中心公章後方生效。  法醫精神病鑑定程式  一 .定義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並對精神病人提出處理意見。  二 .委託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或鑑定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後,應當向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鑑定委託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  2) 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鑑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託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託鑑定);  三 .鑑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法醫毒物檢驗鑑定程式  1.鑑定範圍:從體內材料等檢材中分離毒物及藥物,利用化學檢測和薄層層析、分光光度法、色譜法等各種方法檢識與測定毒物,包括揮發性毒物、非揮發性有機毒物(藥物)、殺蟲藥、殺鼠藥、重金屬等毒物。  2.檢材的採取:  ①取樣操作要防止汙染,採集足夠的樣品量:取樣容器以清潔的玻璃器皿為佳,還可用無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樣品應密封,並貼上載明樣品名稱、來源、數量、取樣時間與地點、取樣人、對樣品的處理等資訊的標籤。  ②洗胃液應是未加有高錳酸鉀之類藥物的洗胃液。屍體解剖時應在用甲醛固定之前採取檢材。屍體材料一般應採集多種臟器組織和各種體液,以及明顯遭受毒害部位的組織。大臟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臟器的一部分時,應記明該臟器的總量。胃內容物有時須分段分別收集並記錄部段。  ③血樣可分離出血漿或血清,血醇濃度測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於密閉容器內,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針套。  3.檢材的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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