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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夢琪珂

    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補償標準,加快企業改革改制步伐,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企業改革改制的範圍和職工安置補償的基本原則


    (一)企業改革改制是指國有企業進行經濟所有制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包括破產、兼併聯合、分立、主輔分離、出售、轉讓、拍賣、股份制改造等。


    (二)企業改革改制應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關係,依法依規進行的原則;立足於企業長遠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原則;堅持促進企業改革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並重的原則。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改革改制程式。


    (三)企業改革改制前,應根據政策規定和企業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企業職工分流安置預案。職工分流安置預案包括職工安置去向、再就業措施、勞動合同簽訂與變更、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內容。


    職工安置預案的制定及實施要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置於職工民主監督和政府依法監管之下,廣泛徵求企業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四)企業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破產預案報市企改辦預審,並由市企改辦牽頭,召集相關部門會審、會籤後,市企改辦正式批覆。勞動、財政、國土等部門根據市改辦批覆內容按照其職責和分工,對企業職工安置補償、股權設定、資產處置、劃撥土地處置等專案分別進行稽核、批覆。


    二、職工安置補償的物件及計算辦法


    (一)職工提前退休、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計算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破產企業以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產之日止,改制企業以市企改辦下達改制批文後的三個月止。


    (二)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和符合政策並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三)職工提前退休的範圍和待遇計算辦法。


    1、市屬紡織企業職工比照國家勞動保障部、原國家經貿委勞社印發[1998]6號檔案,結合郴政辦發[2003]76、77號檔案精神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即在紡織車間工作崗位上工作年滿10年,且工齡滿20年,以及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男50週歲、女40週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辦理提前退休。


    2、破產企業特殊工種退化比照中辦發[2000]11號檔案,提前10年辦理退休。其條件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或從事井下、高溫、低溫工作累計滿9年以上,或從事對身體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8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可提前10年(男50週歲、女40週歲)辦理退休。已置換身份,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再辦理提前退休。


    3、改革改制企業中47週歲以前已經下崗或者已調到工人崗位3年以上的女管理人員(女幹部),經本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企業改制和破產時可視同工人,並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4、破產重組或股份制改造企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或女職工工齡滿25年、男職工工齡滿30年以上的下崗職工,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人意願,實行內部退養,達到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部退養職工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其提留的經濟補償金留改制後的企業,用於給內退職工發放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湘政發[1995]19號、市政發[2003] 39號檔案精神)。


    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由本人自願,企業同意,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也可在一次性交納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發給職工的養老保險金或養老保險費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按照郴市勞[2001]26號檔案精神)。


    5、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算。對未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2001]26號檔案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提前退休人員(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男55週歲以上、女45週歲以上的除外),其基本養老金按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幅度確定。具體計算辦法為:提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數×2%)+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勞社部發[1998]6號、國企兼辦[2003]33號檔案精神)。


    (四)凡經批准改革改制的企業職工都應與原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改制時,職工可自由選擇去向,在同等條件下,改制後的單位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破產重組或改制企業錄用的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的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自願的原則,可作為企業對職工人的負債,分期分批還本付息,也可以轉為個人股份。


    (五)企業改革改制,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基本補償金和工齡補償金兩部分組成。具體標準為:


    1、基本補償金:企業根據淨資產情況可適當安排一定的補償基數。凡企業資產(含劃撥土地,下同)變現後職工安置費有缺口,且需要政府兜底解決的企業,補償基數不得高於3000元/人,職工安置費用不需政府兜底的企業,補償基數可適當放寬,最多不得超過5000元/人。基本補償金與職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時間掛鉤,凡無特殊原因(如未接到通知等)不按企業規定的時間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取消基本補償金,只按國家政策制定發給工齡補償金。


    2、職工工齡補償金:工齡補償金採取分段計算的辦法,即工齡10年(含10年)以內的,每1年付給1.5個月相當於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10年至20.5年的,每增加1年付給2個月相當於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20.5年以上的,每年工齡給予適當補償:①企業自籌資金能解決職工安置補償,不需政府兜底的企業,每年工齡付給1個月不高於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②企業自籌資金安置職工有缺口,需政府兜底的企業,每年工齡付給不高於500元的補償金;③職工工齡計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3、對原簽訂協議停薪留職、“兩不找”、放長假、內退、掛靠等人員,應結合本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終止有關協議,視同在崗職工,終止勞動關係並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償。


    對按上述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的,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家庭純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


    4、對原企業因公致殘人員(含職業病),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實行分級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補償,其中1-4級的,作退休處理,不予補償;5-10級的分別按以下標準發給相當於本人6-16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5級的16個月、6級的14個月、7級的12個月、8級的10個月、9級的8個月、10級的6個月。傷殘護理費,經鑑定確需護理,依照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50%、40%、30%計提10年一次性發給。


    三、企業改革改制應清償和提留的費用


    (一)清償費用及掛賬的處理方法


    1、拖欠的職工工資、生活費、集資款、醫療費。


    2、欠繳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保險費。


    3、破產企業在次產變現後,必須足額補繳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本息。補繳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欠款確有困難的,缺口部分經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


    4、破產企業符合郴政辦發[2003]77號檔案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一次性繳納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和養老金的確有困難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其提前退休年限應繳納的養老金和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實行減半繳納,減半繳納後的餘欠部分由政掛賬處理。


    5、改制企業中生產和經營處於停產半停產,長期拖欠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的困難企業,在補足欠繳的職工個人賬戶的本息部分後,其統籌部分由財政掛賬處理。


    6、核銷、掛賬的處理程式


    ①符合核銷和掛賬的困難企業須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呈送書面申請。


    ②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後,由企業填報《改制企業申請養老保險費緩交掛賬審批表》成《破產企業申請養老保險費核銷兜底審批表》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企業改革改制應提留的有關費用


    1、破產改制企業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2、職工因公致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護理費。


    3、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


    ①離休人員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每人44000元的標準繳納;


    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當地上年度離休人員平均醫療費每人提留10年;


    ③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按1萬元標準提留,大病互助費按每人每年80元(單位繳納40元、個人繳納40元)計算10年;


    上述提留的費用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用於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


    4、因公死亡人員的撫卹費。撫卹物件:①祖父、父親(包括養父、繼父)、夫年滿60週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②祖母、母親(包括養母、繼母)、妻年滿45週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弟妹年未滿18週歲或雖滿18週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學習的。


    撫卹費標準:因公死亡撫卹物件,配偶為本人標準工資的40%,其它撫卹物件每人30%,最高不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也可一次性提取。配偶、父母從現年齡計算到75週歲,撫卹費不足5年的按5年計算,75週歲以上一律按5年計算。子女、孫子女、弟妹從現年齡計算到18週歲。


    原企業已對上述死亡職工家屬發給一次性補償的除外。


    已參保單位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由企業養老保險處在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未參加單位按原規定提取和支付。


    5、1962年精簡下放回鄉並仍在企業拿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現在實際支付給本人的標準,按10年計算一次性提足。


    6、經市級以上醫院診斷、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達不達病退年齡的癌症、精神病、嚴重腎衰、癱瘓、1-6級非因公致殘人員,可按4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提足。


    7、關閉破產期間職工的生活費提取,按當地下崗職工生活的標準提取,期限從法院宣佈破產之日順延6個月。


    8、離休人員非統籌專案的提留。


    離休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提留10年。


    9、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除勞動合同申請自謀職業的,可增發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0、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按以下標準的50%計提10年:全國勞模每人每年800元、省部級勞模600元、市級勞模360元,交養老保險機構發放。


    11、改革改制企業職工領取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按每月10元的標準提留至14歲,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各負擔50%,一方有單位的,由有單位的一方一次性發給本人。


    12、破產關閉企業和改制企業自謀職業的職工檔案交市勞動會保障局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管理。管理費按每年每人60元的標準繳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3、破產關閉企業檔案管理費按每人60元的標準提留交企業檔案接收部門。


    14、企業破產關閉後,退休人員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全部移交社群服務機構管理,服務費按每戶100元計提。


    15、改革改制企業職工用水、用電尚未分表到戶的,按郴政辦發[2003]76、77號檔案規定提留,其改造費由企業、職工各負擔50%。


    四、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一)企業改革改制後,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保手續,職工個人不論是否實現再就業,都應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與此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二)職工置換身份後,應填報《國有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稽核表》,其中安置走人的憑此表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有關待遇。此表進入本人檔案作為以後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用的憑證。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終身只能領取一次,不得重複享受。職工在新的企業再就業時,如遇破產改制,其安置辦法只能按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辦法處理,其補償工齡只能從職工再就業進入新的企業算起。


    五、服務措施


    (一)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為企業改革改制設立專門的便利“直通車”服務視窗,受理改革改制企業的業務申請、諮詢、投訴等,及時將所涉業務辦理終結,並明確一名主要領導負責抓。


    (二)企業改革改制涉及到職工安置、職工就業、勞動關係解除、簽訂、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股份安置、資產處置、劃分土地處置等,各有關部門應設服務企業改革改制工作領導小組,主動下企業現場辦公,解決問題。所涉專案稽核、審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天。


    (三)對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未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安置補償的改革改制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生活確有困難的直接進入第二條保障線,即由失業保險機構直接發放其生活費,還有困難的,勞動保障部門要協助職工進入第三條保障線,即城市低保。


    (四)各社群管理服務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轄區內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企業破產改制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內容和稽核程式


    (一)破產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內容


    1、企業的基本情況


    ①企業概況:包括企業性質、地址、企業的建立及變遷情況、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註冊號。


    ②企業人員情況:包括職工總數,其中在職人數、退休人數。在職職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數、合同制職工人人數、混崗集體工人數。


    ③企業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


    2、安置經費來源情況


    ①資產情況;


    ②資產、土地評估變現情況;


    ③其它來源。


    3、職工安置情況


    ①職工安置途徑,包括退休(提前退休)、內退、一次性補償。


    ②安置費用的提取,包括清償費用、一次性提留的安置費用。


    4、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措施


    ①資產重組安置;


    ②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


    ③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


    ④其它途徑安置


    (二)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稽核程式


    凡企業改革改制,包括兼併聯合、主輔分離、改組、改造、事業改企業等涉及的職工勞動關係調整,需要進行職工分流安置並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提留經費的,必須根據市企改辦的批覆做好職工分流安置方案,並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同意。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應包含社會保險、職工安置辦法和再就業措施等內容。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及市企改辦的批覆進行嚴格稽核。其稽核的程式是:


    1、企業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稽核書面申請時,要提供經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對關閉破產、改制總方案的批覆和“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初稿)”。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破改辦在接到“職工分流安置方案”5個工作日內,要組織勞動保障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職工的傷、病、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進行認定和等級鑑定,對提前退休人員的檔案進行稽核。


    3、上述工作結束後,破改辦根據市企改辦批覆,組織人員企業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提留的安置費用,逐項進行稽核。


    4、破改辦根據稽核情況報主管領導審定後,簽發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核准意見函並轉發企業。


    5、企業在接到核准意見函後,要及時組織實施,變更勞動關係併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變更勞動關係的鑑證。同時向破改辦報送《國有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稽核表》(附件三)。


    6、整個安置程式結束後,企業應及時對置資料進行裝訂、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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