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援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對於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五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型別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舉辦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辦學,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負責推選民辦學校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舉辦者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並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援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對於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五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型別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舉辦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舉辦者可以依法募集資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所募集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辦學,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並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法制定學校章程,負責推選民辦學校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舉辦者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並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